網曝“官員開房200次”致其臥軌 兩男子被判刑

网曝“官员开房200次”致其卧轨 两男子被判刑

圖左為繆甲,右為黃某。永嘉縣法院供圖

溫州網訊 “個人開房信息被洩露,永嘉一官員王某臥軌自殺”一案又有新進展。昨天,永嘉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黃某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繆甲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永嘉縣法院認為,繆甲系自首,黃某系坦白,決定對這兩人予以不同程度的從輕處罰。辯護律師表示,近日將與被告人商議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事件回顧

2014年7月28日,有網帖稱原永嘉縣工商局(現為永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黨委委員、總工程師王某在任職永嘉縣工商局經檢大隊長、永嘉縣工商局甌北分局局長期間,在永嘉縣夢江大酒店、甌北宏泰賓館等多處酒店留有開房記錄達200餘次。

王某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回應稱,2004年12月到2013年,他在永嘉縣工商局以及甌北分局工作,頭尾共計10年,難免有接待任務、私人朋友到訪。2014年7月29日,王某向警方報案。同年8月3日凌晨,王某在福建武夷山臥軌自殺。

公訴機關指控,黃某、繆甲經商,因向當時的永嘉縣工商局報批修建永嘉縣江北街道羅馬城的二手車交易市場受阻,遷怒於王某。經商謀後,繆甲通過永嘉縣拘留所原副所長繆乙(另案處理)查實,取得王某的個人開房記錄及圖片,再由黃某撰寫文字,繆甲叫人協助,分兩次將王某的開房記錄以“永嘉驚現開房局長”為標題,發佈到許多網站,使王某產生巨大的心理負擔和壓力,最終臥軌自殺。

公訴機關認為,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王某有經濟、作風問題的前提下,黃某、繆甲採取非法手段獲得他人信息,通過主觀臆斷,並附帶有導向性的文字說明,已構成打擊報復,而不是所謂的反腐舉報,應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大焦點

今年1月21日,永嘉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昨天,永嘉縣法院公開宣判時,對庭審中的辯解與辯護意見逐一回復說明。

一黃某稱,沒有因為二手車交易市場未獲批遷怒王某,審批之事一直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沒有必要遷怒於王某。

法院:黃某在偵查階段供述:“覺得二手車交易市場未能獲批是因為王某有意刁難,對王某產生不滿情緒”;繆甲在偵查階段供述:“我和黃某等人準備經營一個二手車市場,但是王某手續不批給我們,黃某說要網上炒作王某,打擊報復一下”。結合兩人的行為,足以認定黃某為審批受阻之事遷怒於王某。是否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審批之事,並不能改變其為審批受阻遷怒於王某的事實。

二黃某認為,真正引起社會輿論關注的不是王某開房及財產情況,而是王某是否存在腐敗行為。

法院:無論社會輿論真正關注的是何實質問題,發佈的帖文引起社會輿論廣泛關注是不爭事實。

三辯護人提出,繆甲去繆乙單位查看王某個人開房信息,是得到繆乙同意的,不能認定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中的“非法獲取”。

法院:王某的開房情況系其不願公開的個人隱私,這兩人在本案中無權也無正當理由獲取該信息。即使繆甲查看該信息得到繆乙同意,但繆乙非因工作需要等正當事由無權向他人提供該信息。綜上,這兩人獲取王某個人開房信息的行為符合“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非法獲取”。

四黃某提出,王某自殺是因為害怕被政府部門調查。辯護人提出,不能認定這兩人行為與王某自殺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王某自殺的原因不能排除其他可能。因此即使這兩人的行為屬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的“非法獲取”,但並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仍不構成犯罪。

法院:“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並非結果犯,而是情節犯,結果只是衡量情節是否嚴重的考量因素之一,而非必備因素,且結果是否嚴重亦不能僅憑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後果來判斷。本案中,這兩人用公安機關內部工作人員獲取王某的開房記錄等個人信息,獲取手段較為惡劣。之後,他們又將獲取的開房信息等隱私,與王某的工作單位、職務等個人信息一起發佈到全國知名網站及溫州地區熱門網站,引發不少親友打電話詢問王某等後果,嚴重干擾了王某的正常生活。不論發帖與王某自殺之間有無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都足以認定他們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標準。

五繆甲提出,他並沒有和黃某商量發帖曝光王某。辯護人提出,繆甲在本案中的作用相對黃某較小。

法院:有否與黃某商量不影響對繆甲定罪;現有證據無法明顯區分兩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

本文轉自:溫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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