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的企業毀於股權分配

多人合開公司怎麼選擇法人?

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咱們先了解公司的法人是怎麼定義的。

公司法人:

1. 法人是一種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

2. 法人是一種能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獨立的組織, 獨立的組織,獨立的組織.

公司的法人代表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反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概括說來,法人代表權利大、責任大,對公司至關重要。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的條件如下: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不得有法律規定的禁止性情形。例如: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等情形。

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滿足兩方面的條件,其一是必須在公司內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這些核心管理職務,其二是年滿18週歲。

滿足以上條件的都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同意後就可以擔任。

應如何分配股權來避免潛在的風險?

舉一個現實的例子,這也是創業公司常見的股權糾紛:

一個創業公司有3個合夥人,A、B、C。A出30萬,B出40萬,C出30萬。並約定出多少錢佔多少股(很多創業公司都是這麼約定的),公司開展幾年後,A和B、C鬧不和,不幹了,於是出了問題,當時A出30萬佔了公司30%的股份,怎麼辦?退股?A當然不同意退股,理由很充分:第一,這30%的股份是自己真金白銀花30萬買的,退不退決定權在我;第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沒規定股東離職還要退股,退了,不合法。

然後,B和C傻了,他們確實沒理由把A的股權收回來!但是,萬一後期公司做大,值錢了,A跑回來講這個公司30%是自己的,怎麼辦?最後,創始人內部陷入無窮盡的扯皮大戰, B和C一看股權糾紛光扯皮解決不了問題,就乾脆想了個"破罐破摔"的法子:另開一家公司,賠錢的事交給老公司去做,賺錢的事由自己新成立的公司做。結果,這種情況很有可能搞成轉移公司資產,甚至成為刑事犯罪!結局可想而知,公司走向滅亡,創業宣告失敗。

對於大部分創業團隊,股權分配的方式都和上述事例差不多,特點就是:合夥人簡單的出錢持股,沒有計劃未來會不會繼續參與這個項目;股權只有進入機制,沒有調整機制,也沒有退出機制。

60%的企業毀於股權分配

給大家分享下創業初期的關鍵問題

股權分配和退出

在分享股權分配之前,先看看大企業股權是怎麼分配的:

60%的企業毀於股權分配

60%的企業毀於股權分配

股權分配

①股權分配要達到一個根本性的目的:如何利用一個合理的股權結構保證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力,如何通過股權分配幫助公司獲取更多資源。

②股權分配一定要創業初期指定好:許多創業公司大致都是在創業早期大家一起帶著滿腔熱血拼命幹,都是兄弟什麼都好商量,不會太意各自佔多少股份和怎麼獲取這些股權,等到公司的錢景越來越清晰、公司裡可以看到的價值越來越大時,早期的創始成員會越來越關心自己能夠獲取到的股份比例,而如果在這個時候再去討論股權怎麼分,很容易形成分配方式不能滿足所有人預期的情況,導致團隊出現問題,影響公司的發展。

③股權分配機制:在創業早期進行股權結構設計的時候,要保證股權結構設計能夠方便後期融資、後期人才引進和激勵。當有投資機構準備進入時,投資方一般會要求創始人團隊在投資進入之前在公司的股權比例中預留出一部分股份作為期權池,為後進入公司的員工和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預留,以免後期稀釋投資人的股份。這部分作為股權池預留的股份一般由創始人代持。而在投資進來之前,原始的創業股東在分配股權時,也可以先根據一定階段內公司的融資計劃,先預留出一部分股份放入股權池用於後續融資,另外預留一部分股份放入股權池用於持續吸引人才和進行員工激勵。原始創業股東按照商定的比例分配剩下的股份,股權池的股份由創始人代持。

④股權綁定:創業公司股權真實的價值是所有合夥人與公司長期綁定,通過長期服務公司去賺取股權,就是說,股權按照創始團隊成員在公司工作的年數,逐步兌現。道理很簡單,創業公司是大家做出來的,當你到一個時間點停止為公司服務時,不應該繼續享受其他合夥人接下來創造的價值。股份綁定期最好是4到5年,任何人都必須在公司做夠起碼1年才可持有股份(包括創始人),然後逐年兌現一定比例的股份。沒有"股份綁定"條款,你派股份給任何人都是不靠譜的!

按照經驗來講,創始人應當具備極強的戰略規劃能力,並集中指揮,使整個團隊的執行保持高效;不建議樹立多核心的創始人結構,否則,團隊的股權分配和協調配合將會變得十分低效。

目前常見的企業股權結構有3種形式:

第一種,絕對控股型。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三分之二以上,即67%的股權,合夥人佔18%的股權,預留團隊股權15%;該模式適用於創始人投錢最多,能力最強的情況。在股東內部,絕對控股型雖說形式民主,但最後還是老闆拍板,擁有一票決定/否決權。

第二種,相對控股型。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51%的股權,合夥人加在一起佔34%的股權,員工預留15%的股權。這種模型下,除了少數事情(如增資、解散、更新章程等)需要集體決策,其他絕大部分事情還是老闆一個人就能拍板。

第三種,不控股型。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34%的股權,合夥人團隊佔51%的股權,激勵股權佔15%。這種模型主要適用於合夥人團隊能力互補,每個人能力都很強,老大隻是有戰略相對優勢的情況,基本合夥人的股權就相對平均一些。

股權退出

①提前約定退出機制。提前設定好股權退出機制,約定好在什麼階段合夥人退出公司後,要退回的股權和退回形式。創業公司的股權價值是所有合夥人持續長期的服務於公司賺取的,當合夥人退出公司後,其所持的股權應該按照一定的形式退出。一方面對於繼續在公司裡做事的其他合夥人更公平,另一方面也便於公司的持續穩定發展。

②股東退出,股權回購。退出的合夥人的股權回購方式只能通過提前約定的退出,退出時公司可以按照當時公司的估值對合夥人手裡的股權進行回購,回購的價格可以按照當時公司估值的價格適當溢價。

③設定違約。為了防止合夥人退出公司但卻不同意公司回購股權,可以在股東協議中設定高額的違約金條款。

以上是對於股權分配退出的相關建議,為了公司更長久的發展,股權的分配和退出要在企業成立初期設計好,一個合理的股權分配才有助於企業的後期發展。

60%的企業毀於股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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