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信息 企業使用邊界在哪裡?

這些年來,侵犯公民信息的案子絡繹不絕,幾乎每年都有幾位老朋友在懵懵懂懂之間成了嫌疑人。2019年侵犯公民信息依然會成為“金融科技行業”的重大法律風險,我們有必要做一點普法工作。

公民信息 企業使用邊界在哪裡?

1、賺大錢的辦法都寫在刑法裡

颯姐有幸給國內頂尖的幾家金融學院授課,班上總有幾位對大數據、信息分析有興趣甚至創業中的學生。我們發現他們很熱情也很有闖勁兒,但似乎在法律上一無所知,就像一個酒醉的人爬懸崖一般,讓我們旁觀者一身冷汗。

誠然,我們國家對於公民信息的保護是嚴密的,這一點與歐盟類似,與美國大相徑庭。因此,一些從硅谷回來的創業者十分不適應,他們十幾年都是按照一套行為邊界進行操作,沒想到回國創業時發現,兩者行為邊界根本不同。

而不同體現,具體體現在刑法第253條之一侵犯公民信息罪的規定上。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舉例:銀行在為客戶服務時獲得客戶個人信息,如有非法對外交換或出售行為,罪加一等)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也要處罰。單位犯如上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罰。

2、什麼是公民個人信息?

根據2016年11月《網絡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也就是說,人臉識別、聲波識別等技術中,收集、沉澱、比對的個人生物信息,也屬於網絡安全法保護的內容。當下,深圳等地一些創業項目集中在這個領域,我們特別提醒大家注意信息脫敏等工作。

同時,我們注意到2017年6月施行的兩高《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就規定了“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請注意,對於行蹤軌跡,業內認識不足,我們必須強調從共享單車或其他信息源獲得的個人行蹤在我國屬於公民信息範疇,一旦洩露或者交換、出售屬於違法甚至犯罪行為。

3、入罪標準是什麼?

聰明的讀者已經看出來了,侵犯公民信息這種行為是否觸犯紅線,有一個要點:情節嚴重。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不嚴重的,只是普通違法行為。前者鋃鐺入獄,後者罰款懲處。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這裡的犯罪不僅包括殺人故意傷害等,還包括非法集資類罪名等)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有公司老闆聲稱自己不知道下屬員工的倒賣信息行為,但後期經我們瞭解,該公司有郵件層報的企業文化,只要發送過郵件給上級,就能推定上級主觀上“知道或應當知道”)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徵信信息是近年來的重點,請大家不要以身試法)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5000條以上;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2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進一步,如果具有下列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從實踐中講,取保候審的概率很小。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10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4、寫在最後...

大數據時代,人人是網民的時代,公民信息的保護問題必須警鐘長鳴。

尤其是金融科技行業,對於自然人信息的收集、沉澱、使用較為頻繁,哪些行為已經構成刑事風險,哪些商業模式可以就地壽終正寢,請從業者一定保持清醒,切莫存在僥倖心理。

在具體法律服務中,我們發現有些大型集團高管對於公民信息的適用,認識程度不足。滿腦子都是“別人家也這麼幹”,他們沒事我們就沒事。這樣的邏輯雖然具有樸素的公平觀念,但在現實的生活中不堪一擊。要想企業長久生存發展起來,必須瞭解基本法律知識,對於紅線標準心中有數,才能駛得萬年船。

適逢現階段,李書文有個跨年演講,機會不容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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