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頻“砍單”太任性,噹噹、聚美等平臺被曝光違反電商法

賣家頻“砍單”太任性,噹噹、聚美等平臺被曝光違反電商法

圖片來自CNSPHOTO


今年元旦《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在“北京消協”官方微信號上披露,已發現蜜芽網、噹噹網等4家電商平臺仍未按照新規及時修改合同成立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項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然而市消協這次的調查結果顯示,大部分電商平臺在《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前及時修改了相關條款,在合同成立條款中規定或補充了“當您作為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下單並支付貨款的情況下,您貨款支付成功後即視為您與銷售商之間就已支付貨款部分的訂單建立了合同關係。”等類似內容,但仍有蜜芽網、噹噹網、聚美優品、蘇寧易購等4家電商平臺並未按照《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及時修改協議條款,仍規定實際發貨或發送發貨確認郵件時合同成立。

據瞭解,之前大部分電商平臺規定實際發貨或發送確認郵件時合同關係才成立的條款,使得許多商家容易產生“砍單”行為,即電商平臺以缺貨、操作失誤、系統問題等諸多五花八門的理由擅自取消消費者的訂單,特別是在大促的時候。

對此,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佔領表示:“之前絕大多數電商企業都在用戶協議中約定,消費者下單屬於要約,電商企業發送確認發貨的信息屬於承諾,合同才成立。這種約定使得電商企業掌握了合同成立與否、什麼時間成立的主動權。這就意味著即使消費者下單,電商企業仍可以以合同未成立為由不予發貨,這對消費者非常不公平。”

而新施行的電商法無疑是對合同的成立時間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根據《電子商務發》第49條第2款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項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所以,電商平臺中關於以商家實際發貨或發送郵件確認發貨時合同成立等類似條款將明顯違反上述規定。

這也意味著消費者倘若再遭遇“砍單”行為,則電商企業直接構成合同違約。趙佔領表示:“這時候消費者可以追究平臺的違約責任,既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電商企業賠償損失。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也表示,“協會將督促電商平臺修改相關條款,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目前,上述平臺已經對成立條款進行了修改。

(綜合自:北京日報、北京商報、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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