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僅 25 歲的大疆 DJI 員工或因過勞而猝死家中?誰的責任?

年僅 25 歲的大疆 DJI 員工或因過勞而猝死家中?誰的責任?

大疆公司可能不承擔任何責任。首先明確,大疆公司和員工之間為勞動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及十二條的規定,基本是排除了適用侵權責任法的可能。所以公司賠不賠錢基本就是看是否構成工傷。(當然,這一點會有爭議,歡迎大家討論。)

而工傷的認定又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法律規定的非常明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從三個方面將工傷進行了分類,分別是職業病、意外事故、視為工傷。職業病十類,過勞死(一般來說指勞動過程中由於沉重的身體、心理負荷導致疲勞的不斷累積,造成原有的高血壓或心腦血管等疾病惡化,出現急性循環器官障礙並最終導致死亡)哪個都放不進去,意外事故更是算不上。所以唯一可能的就是從第十五條入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司法實踐中,過勞死要是能算作工傷,基本就是靠這一條的第一款了。三個要求:1、工作時間、工作崗位。2、突發疾病。3、48小時內死亡。從訃告來看,突發疾病48小時內死亡肯定是符合了,但是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應該是肯定算不上,這也是正常的普遍認識,畢竟在家裡又是休息時間。

可是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著在家加班突發疾病死亡被認定為工傷的案例。也就是引起爭議的(2017)最高法行申6467號裁定,最高院認定第十五條視為工傷時使用的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相對於“工作場所”而言,“工作崗位”強調更多的不是工作的處所和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職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為了完成崗位職責,當然應當屬於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也就是說,如果本案中死者在去世前存在通宵加班的情況,也確實存在著認定工傷的可能。

在此,我多說幾句,其實過勞死在很多國家地區都已經當做工傷來認定了,如日本日本勞動省針對“過勞死”制訂了一系列的規範性文件,以2001年12月臺的《關於腦血管疾病與虛血性心臟疾病(負傷引起的除外)的認定標準》最為典型。勞動省在制訂《認定標準》時以豐富的醫學經驗為依據,為認定過重性勞動提供了量化標準,即發病前1個月加班時間超過100小時或者發病前2至6個月每月平均加班時間超過80小時。同時,《認定標準》還將“過勞死”的考察時間由死亡前1周延長為死亡前6個月。

而我國,較為死板的認定方式,尤其是這個48小時產生了很多倫理性的爭議。並引發了“家屬拼命埋活人,單位拼命救死人”的荒誕現象。2012年10月,51歲的建築工人尹廣安工作期間因突發腦溢血被送入醫院,入院6個小時後,醫生就宣佈其腦死亡,但勞務公司要求醫院用呼吸機維持尹廣安的生命超過48小時,以逃避工傷賠償。而尹廣安的家屬則為了獲得工傷賠償,主動拿下呼吸機,讓其“自然死亡”。

最後補充點感想:我們這代人應該會挺不容易的吧,上有老下有小,又不能人人都是王嶽倫。不僅僅是IT行業,你看看公安、法院,每年過勞死的也不少。保重身體,才是對家人最大的負責。

年僅 25 歲的大疆 DJI 員工或因過勞而猝死家中?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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