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丨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認罪認罰從寬貫穿整個刑訴程序

解读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贯穿整个刑诉程序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此次修改的重要內容之一,便是在總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作出相應法律規定。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接受記者的專訪,就這一重要內容進行了解讀。

豐富完善檢察公訴裁量權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一個重點內容,涉及的條款最多。”孫謙說。

據介紹,2014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等18個城市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2016年9月又作出決定,授權“兩高”在這18個城市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擴大範圍後的速裁程序試點納入新的試點繼續進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試點到今年10月,試點地區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起訴的案件數,佔同期起訴刑事案件總數的50%左右,其中絕大部分是檢察機關建議適用,審查起訴平均用時縮短至26天;適用速裁程序審結的佔70%左右,其中當庭宣判率達95%;適用簡易程序審結的佔25%左右,當庭宣判率為79.8%。

“這充分說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依法及時懲治犯罪、強化人權保障、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推動繁簡分流、提升訴訟質量效率、完善多層次刑事訴訟程序體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孫謙說,基於此,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在充分吸收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將這項制度立法化,使之成為貫穿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制度。

孫謙說,從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核心的一環是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通過認罪認罰而與檢察機關達成一致,簽署具結書。這個具結書的效力就是進入審判程序後,法院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也就是說通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察機關的公訴裁量權得以進一步豐富和完善,公訴在審前程序中的主導作用更加凸顯。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第174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這兩條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範圍和條件作出了規定。

“也就是說,只要符合上述規定,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的刑罰,法律沒有限定,包括重罪案件、職務犯罪案件以及共同犯罪案件,只要認罪認罰的,均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孫謙指出。

嚴格依法保障當事人權益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願的前提下認罪認罰,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能否取得實效的關鍵。這一問題,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孫謙介紹說,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36條、120條、173條、190條對此作出有關規定。

獲得有效法律幫助。公檢法三機關都有義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時獲得有效法律幫助。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檢察機關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導致的後果,對沒有辯護人的,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符合應當指定辯護條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聽取意見。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檢察機關應當就相關事項,包括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認罪認罰後案件處理適用的程序等,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

認罪認罰自願性審查。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應對偵查階段認罪認罰自願性進行審查。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辯護人提出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非系自願,檢察機關可以重新就認罪認罰事項與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進行溝通,記錄在案並附卷。若經審查,認定偵查機關採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強迫犯罪嫌疑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則認罪認罰的供述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在檢察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如何保障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問題上,孫謙認為,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對於減少社會對抗、修復被損害的社會關係、化解矛盾,意義重大,將直接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際效果。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作為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必經程序。對於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但沒有賠禮道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未能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取得諒解的,檢察機關在考慮如何從寬時要有所區別。對因被告人確無賠償能力不能滿足被害人不合理要求,而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

“要特別注意,各級檢察機關在案件處理上不能受被害人意志所左右,防止出現被害人漫天要價,判斷和處理案件必須嚴格依法,必須體現公平正義。”孫謙強調。

增設速裁程序體現多元化

孫謙指出,認罪認罰從寬在程序上的體現,就是從簡、從快。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為此增設了速裁程序,加上原有的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就構建了多元化的訴訟程序。與這種多層次的刑事訴訟程序相適應,就要求檢察機關抓緊完善與之相銜接的公訴模式。

新增設的速裁程序,主要把握4點:

關於適用條件。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從法條上理解,速裁程序是法庭審理的一種類型,但是速裁案件的啟動是從檢察環節開始的,對檢察機關而言,就要審查案件是否符合適用速裁程序。當然,一些特殊情形下不能適用速裁程序,對此,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223條作出了6種不適用的情形規定。

關於程序啟動。速裁程序的啟動以檢察機關提出建議為主。檢察機關沒有提出建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可以適用的,在徵得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同意後,也可決定適用速裁程序。辯護人取得犯罪嫌疑人同意後,也可以提出建議,由檢察機關決定是否啟動速裁程序。

關於辦案期限。根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適用速裁程序辦理案件,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1年的,可以延長至15日。這比辦理其他案件期限是大大縮短了。

關於庭審程序。根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出席速裁程序法庭,可以簡要宣讀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認定的證據、適用法律及量刑建議,不再訊問犯罪嫌疑人,不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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