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需要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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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是雙方當事人共同意思的表達,合同成立時具備法律效力的,違約的話是可以追究法律責任的。合同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會成立。


  一、合同成立條件是什麼?

  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合同成立時具備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時間是一致的。

  一般認為,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是: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

  這實質上是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為能力。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為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

  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獨立且真實意志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但是,由於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這是合同生產要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合同欠缺合法性,沒有補救的餘地,只能歸於完全地效。合同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內容兩個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裡所說的“法律”,既包括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也包括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和命令性規定。

  二、合同成立的標作用

  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的基礎,具有重要的作用: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決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過程的成功結果。如果合同不成立,合同訂立失敗,不發生具體合同,也就無所謂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問題。

  2、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條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會發生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合同沒有成立,當然也就談不上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是區分合同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誌。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訂約失敗,造成他方損失的,過失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合同關係尚不存在,這種賠償責任只能屬於締約過失責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後,因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一方違反合同的,才會發生合同的違約責任。

  三、合同成立的地點

  從原則上說,承諾生效的地點就是合同成立的地點,但也要根據合同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區別。不要式合同應以承諾發生效力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而要式合同則應以完成法定或約定形式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合同法》第35條)。而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綜上所述,合同成立時需要具備一定條件的,具體的條件在上文中做了詳細的介紹。當合同成立後,合同一般會生效,但這也不是絕對的,有些需要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來定。若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私信諮詢,我們將會有專業律師與您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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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需要一個過程,即要約邀請、要約以及承諾,這個過程可以反覆進行直至當事雙方或多方協商一致成立。強調一下,成立和生效是兩個不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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