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獨資企業法人,有個人債務在訴訟階段公司改製為有限責任公司增加兩個股東合法嗎?

鵬程萬里95380


根據公司法,自然人獨資企業也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其財產跟法人代表(唯一股東)是相對獨立的,即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東個人有債務糾紛,如果其敗訴自有財產不夠清償債務,就會以其獨資公司股權償債。

題主所說增加兩個股東會否受到影響,首先如果是通過增資引入股東,不受影響。但如果是通過股權轉讓引入兩個新股東,原獨資公司法人代表減少公司股權,這種情況有轉移財產之嫌。一旦獨資公司法人代表敗訴,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餘下股權也不足以清償債務,就會涉及到是否執行已經轉讓的股權,這還要看新加入的兩個股東是否是善意的第三人。

還有一種複雜的情形,即自然人獨資的公司賬目不清,造成和法人代表(股東)法律人格混同,這種情況下訴訟期間新增股東如果是轉讓股權,那勢必會讓訴訟執行變得更為複雜。無論哪種情形,如果新進股東是善意的第三人,最終判決不會改變已經成為事實的法律關係,如果新進股東財產受到影響他們有權利向原股東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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