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四川省民辦教育新政非營利性民辦學歷教育 實行政府指導價

封面新聞訊(記者 張崢 攝影報道)10月24日,四川省教育廳召開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新聞發佈會。會上,相關負責人通報了四川省民辦教育基本情況,《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簡稱《實施意見》)的政策創新點,以及貫徹落實《實施意見》工作安排。《實施意見》共8部分37條,提出了四川民辦教育發展的總體要求,並圍繞加強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創新體制機制、健全扶持制度、加快現代學校制度建設、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提高管理服務水平等方面進行了細化落實。

解读|四川省民办教育新政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 实行政府指导价

關注焦點:財政稅收

問:《實施意見》在完善財政扶持和稅費優惠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一是提出根據國家要求,因地制宜調整優化教育支出結構,加大對民辦教育的財政扶持力度。考慮到新法律新政策有關加大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財政支持力度和中央加強民辦學校黨建與思政工作等新要求,擬在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多個方面加大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支持力度。二是鼓勵各地設立促進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三是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稅法規定取得非營利性組織免稅資格後,其取得的符合規定條件的收入依法免徵企業所得稅。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其中,符合西部大開發所得稅優惠條件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四是建立健全向民辦學校購買各類教育服務機制。

關注焦點:分類管理

問:《實施意見》中對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的配套政策各有什麼規定?

答:國家對民辦學校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終止時的剩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和終止時的剩餘財產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在補償和獎勵方面,2016年11月7日前設立的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的現有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學校後終止,可按規定從學校依法清償後的剩餘財產中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獎勵。鼓勵社會力量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捐贈。在稅收優惠方面,兩類民辦學校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獲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民辦學校,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在收費方面,非營利性民辦學歷教育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在用地方面,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公辦學校同等政策,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國家相應的政策供給土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協議方式供地。

關注焦點:收費

問:《實施意見》在推進民辦學校收費改革方面有何規定?

答:非營利性民辦學歷教育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按現行價格管理權限制定。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和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主確定。民辦學校制定和調整學費標準時實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辦法”,實行事前告知和常態公示,保障學生權益。完善民辦學校收費公示和退費管理等制度,健全民辦學校收費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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