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杯爆炸傷人案終審落判 宜家被判賠償4萬餘元

本報曾經報道的“女子被宜家玻璃杯炸斷門牙案”又有新進展,記者今日獲悉,10月23日二中院做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宜家賠償傷者王女士各項損失4萬餘元的判決。此前,對於一審判決,傷者王女士和宜家均不服,提起上訴,而此次二中院對於雙方的上訴均予以駁回。

玻璃杯爆炸傷人案終審落判 宜家被判賠償4萬餘元


玻璃杯爆炸傷人案終審落判 宜家被判賠償4萬餘元

攝/記者 洪雪

不服一審判決提上訴

一審中,王女士訴稱,自己是宜家的會員,她購買了宜家一款名為斯黛納(STELNA)的玻璃水杯,2017年5月20日凌晨4點左右喝涼白開時,水杯突然爆裂,致其當場昏迷,一顆門牙斷掉。王女士要求宜家退還購物款3.9元,要求雙倍賠償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05萬餘元。

宜家則稱,王女士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玻璃杯是從宜家處購買,也無法證明涉案玻璃杯是否和王女士的受傷有因果關係。宜家還稱,經檢測,在冷熱溫差200攝氏度範圍內,這款玻璃杯無破裂現象。

大興法院對於王女士主張宜家承擔賠償義務的訴訟請求不持異議。但該院同時認為,從雙方提交的證據來看,無充分證據顯示宜家存在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的情形。

最終,大興法院一審判決宜家返還王女士購物款3.9元,賠償王女士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4萬多元。

一審判決後,王女士和宜家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傷者稱賠償過低 宜家稱涉案玻璃杯不是宜家的

2018年10月15日下午,該上訴案在二中院開庭,在法庭上,王女士表示一審認定宜家無欺詐也與事實不符,涉案玻璃杯設計不合理導致產品存在不合理危險,未對危險作出必要的說明、警示,存在標識和設計缺陷,而宜家明知涉案產品存在質量缺陷仍然銷售,構成消費欺詐,因此應當雙倍賠償。而宜家一方則表示無證據證明王女士購買的杯子是從宜家購買的,並稱在網上有大量仿製宜家的杯子銷售。

此外,一審判決宜家賠償4萬餘元數額過低,其中法院僅支持了一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明顯過少。

王女士稱自己是從事珠寶設計製作及鑑定相關工作,此事件給自己造成了嚴重的心理陰影,看到碎玻璃就心悸,不能打磨雕琢類似於玻璃水晶材質的晶體寶石,對職業有相當大的影響,因此要求撤銷一審判決並依法改判,支持其要求宜家賠償各種損失105萬的訴訟請求。

同樣宜家也要求撤銷一審判決,宜家認為王女士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使用的玻璃杯系宜家銷售的,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受傷與宜家所銷售的產品存在因果關係,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宜家對王女士承擔賠償義務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宜家表示,王女士使用的玻璃杯不是宜家銷售的,“在網上有大量仿製宜家的杯子銷售”。代理人說。

終審判決:駁回雙方上訴

二中院經審理後認為,該案雙方爭議焦點有三,一是宜家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二是王女士要求宜家雙倍賠償的請求是否成立,三是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金額是否適當。法院對三個焦點一一回應。

焦點一:認定宜家應當賠償責任

本案中,關於傷害發生情況,雖無直接證據證明損害發生過程,但王女士在就醫時的病情陳述、相關病歷記載的傷情、王女士向宜家公司及有關部門投訴反映的情況,以及在訴訟過程中的陳述能夠形成穩定印證,且根據王女士會員消費記錄,其確曾在一家購買斯黛娜玻璃杯,本案損害事件發生後,宜家公司官方微博對此次傷害事件亦有回應,故王女士在訴訟中主張其在使用自宜家購買的玻璃杯時發生爆炸致身體受傷具有高度可能性。認為王女士要求宜家予以賠償的訴求成立並無不當,宜家所提的上訴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焦點二:宜家不存在欺詐

法院認為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應當滿足三個條件,一是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二是仍然生產或者銷售,三是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損害。綜合現有在案證據,尚無充分證據證明宜家在銷售涉案杯子時具有明知、欺詐或者惡意的主觀狀態,因此王女士要求雙倍賠償的請求,法院難以支持。

焦點三:賠償金額合理

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中,對於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並無明顯不當,因此王女士的上訴意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

綜上,法院認為,王女士和宜家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均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原標題:玻璃杯爆炸傷人案終審落判 宜家被判賠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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