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說了算:他們為何能改變一個國家?

大法官说了算:他们为何能改变一个国家?

“最高法支持了特朗普旅行禁令。”經常在推特上懟人的美國總統特朗普,開心地發出了一聲驚呼:“哇哦!”

上任一週後,特朗普就發佈了一份旅行禁令,針對包括伊朗、伊拉克、利比亞、索馬里、蘇丹、敘利亞和也門在內的七個國家實施入境限制。這一政策引起巨大爭議,案件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

6月26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5票支持、4票反對的結果做出裁決,認為特朗普公佈的第三個版本的旅行禁令有效。

“這項禁令完全屬於總統的職權範圍。”美國首席大法官羅伯茨表示。

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來說,這是很常見的案子,大法官們正是通過這樣的案件裁決,確定了美國總統的權力範圍。這種確認並非總是肯定,2012年奧巴馬擔任總統期間,最高法院就曾裁決,國會休會期內,總統奧巴馬任命政府高級官員違反了憲法的相關規定。

“其他任何國家從未創制出如此強大的司法權。”1835年,法國政治家托克維爾遊歷美國後,在《論美國的民主》一書中所下的判斷,“聯邦的安定、繁榮與生存本身,全繫於七位聯邦大法官之手(現九人)。沒有他們,憲法只是一紙空文。”托克維爾還認為,“在美國,幾乎所有的政治問題遲早都會變成司法問題。”

能夠確定總統的權力範圍,這固然是美國“三權分立”制度設計的結果,但人們很難想到,如此重要的大法官曾經一度是“橡皮圖章”,不但沒人理會,反而過著寄人籬下的生活。

大法官的崛起

大法官说了算:他们为何能改变一个国家?

2010年1月27日,美國華盛頓,時任美國總統奧巴馬在國會上發表上任後首份國情諮文,與大法官們互動(@視覺中國 圖)

奧巴馬擔任總統期間,與最高法院的關係似乎經常出問題。

2010年,奧巴馬趕到國會山,發表了他上任以來的第一份國情諮文。按照慣例,美國大法官們也接受邀請出席聽取了這場演講。奧巴馬顯然有意提到了最高法院一週前作出的一項判決。

在那件名為“公民聯邦訴聯邦選舉委員會”的案件中,大法官們以5比4的結果,裁定兩黨選舉改革法案中,關於競選最後階段限制各種企業或組織以營利或非營利目的資助候選人的相關條款違憲。簡單來說,這份裁決賦予企業更廣泛的資助政治競選的權利。

“這會給特殊利益集團更多的權力,還會掩蓋普通美國人的聲音。”奧巴馬認為,這份判決是大石油公司、華爾街銀行和其他強大利益集團的一大勝利。

直播鏡頭掃過現場的大法官們,阿利托大法官喃喃自語,以一句“並非如此”回應奧巴馬的評價。之後,首席大法官羅伯茨更是高調質疑大法官繼續參加國情諮文的必要性,認為奧巴馬總統當眾攻擊司法分支的行為,實在是“非常糟糕”。第二年,雖然羅伯茨仍然出席旁聽了奧巴馬的新國情諮文,但阿利托大法官卻有意去了夏威夷。

只是,縱然心存不滿,奧巴馬也不能阻止最高法院判決的生效。他唯一能做的,是尋找其他途徑,攛掇參議院出臺新的法律,對這一問題進行新的限制。

大法官出席美國總統國情諮文演說的頻率一直在降低。20世紀80年代,還維持在84%,到2000後已經降至32%。其中很大一個原因是,大法官和總統在很多問題上意見不同,關係緊張。

這種緊張的狀態並非現在才有,幾乎從美國建國之初就存在了。而美國的大法官也恰恰是抓住這樣的機會,才最終確立了自身的地位。

事實上,雖然美國憲法對司法機關作出了規定,但非常簡單。“就連大法官的具體數量也沒有明確。憲法第三條壓根兒沒有提到首席大法官這一職位。”普利策獎得主、專事美國最高法院事務報道的琳達·格林豪斯在《美國最高法院》一書中寫道,當時制定憲法的代表們,“大部分注意力和精力,都放在爭論並界定憲法第一條規定的國會權力和憲法第二條規定的總統權力上。”

結果,最高法院雖然很快成立了,卻連辦公地點都沒有。他們在紐約下曼哈頓地區的商業交易所、費城的州議會大廈、費城市政廳裡辦公。1800年,最高法院隨中央政府等部門遷至華盛頓特區後,安置在美國國會一個陰暗狹小的地下室裡。據《美國最高法院》披露,最高法在國會山“寄人籬下”了135年。

而且,最高法開張3年多的時間裡,幾乎無案可審,首任首席大法官自己都稱最高院是個“缺乏活力、價值與尊嚴”的地方。

大法官说了算:他们为何能改变一个国家?

1948年6月10日,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Earl Warren)與其他法官出席哈佛大會(@視覺中國 圖)

約翰·亞當斯任總統期間,為整治“不聽話”的新聞界,曾出臺《懲治煽動性言論法》,規定對總統、國會或政府“發表任何不實、中傷或詆譭文字”或出版“任何意圖詆譭官員,使官員受辱的出版物”,都是犯罪行為。許多報社編輯被捕入獄。最高法院對這種明顯踐踏言論自由的法規保持沉默。

1801年,最高法院遇到一起因政權更替引起的司法人事糾紛案。這起案件,不但將一直軟弱的最高法置於是否要對抗總統的艱難選擇中,之後也成為最高法的一個關鍵轉折。

此前一年,美國大選,共和黨人傑弗遜贏得總統職位,但由亞當斯領導的聯邦黨人在換屆前,由國會主導匆匆批准設立了42個新司法職位,讓亞當斯在離任前可以任命“自己人”。

馬里蘭州一個名叫威廉·馬伯裡的徵稅官得到一份任命,擔任哥倫比亞特區治安法官。馬伯裡還沒有拿到正式公文傑弗遜就上任了。新政府的國務卿詹姆斯·麥迪遜拒絕發出委任狀。於是,馬伯裡直接訴至最高法院,要求得到這張委任狀。

對最高法院來說,事情非常尷尬。如果他們判定任命有效,麥迪遜很可能無視大法官們的判決,這無疑會直接傷害最高法院的權威。如果不判,又與1789年國會頒佈的《司法法》相違——這部分法律明確規定,公民可以針對某位聯邦官員,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執行職務令狀申請。

最終,以馬歇爾為首席大法官的最高法院判定,馬伯裡應當得到自己的委任狀,但最高法院不能強制要求政府部門發出這份委任狀,因為《司法法》的相關規定是違反憲法的。

這份判決一方面避免了與政府機構的直接衝突,更重要的是,它確立了最高法院的一項權力——有權審查國會立法是否違憲。馬歇爾宣佈:“決定法律是什麼,是司法部門當仁不讓的職權與責任。”

馬歇爾法庭為規避司法與行政衝突想到的這個司法審查權,至今是美國最高法院制衡行政和立法機關的關鍵。

司法審查,也稱違憲審查,指法院審查國會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符合憲法及法律。一旦出現違憲的問題,最高法院就可宣告某法律法令無效。有了司法審查權,國會不再能隨意推出《懲治煽動性言論法》之類的“惡法”,權力制衡得到落實。

但是,對美國總統來說,他們顯然不希望自己的權力和推行的政策受到大法官的掣肘。美國總統羅斯福期間,為了讓美國渡過經濟危機,推出了著名的羅斯福新政。但最高法院大法官們顯然認為,政府不該過度干預經濟,中央政府更不應該藉此擴充權力,於是藉由一系列判決,宣佈羅斯福頒佈的多部法案無效。

這令羅斯福極為憤怒,他嘲諷當時的最高法院為“九老院”,把4位保守派大法官稱為“四大黑暗騎士”。為了給大法官施加壓力,他決定改造最高法院。他遊說國會通過法案,給大法官設定年齡限制,只要有人年齡超過70歲,現任總統就可以提名新的大法官。而當時最高法院裡,有6名大法官超過了70歲,如果這個法案得以通過,羅斯福顯然可以安排6名大法官了。

令他意外的是,在經濟上受到廣泛支持的他,在大法官問題上卻遭遇了最大的反對。這個計劃最終胎死腹中。

到底誰說了算?

1993年,美國最高法院有位大法官退休,空出了一個位置。時任美國總統克林頓開始物色繼任人選。聯邦上訴法院第一巡迴審判庭法官斯蒂芬·佈雷耶的資料,出現在他的辦公桌上。

為了做出判斷,克林頓約佈雷耶見面。結果不巧,會面前不久,佈雷耶騎自行車郊遊遭遇車禍,被撞斷肋骨。會面時,佈雷耶傷痛未退,喘氣都困難,根本無法認真交流,這給克林頓留下了很不好的印象,覺得他“沒人情味兒”,便放棄了對他的提名,轉而提名金斯伯格——她成為美國第一位猶太人女性大法官。

在金斯伯格的大法官宣誓就職儀式上,佈雷耶主動參加,並微笑著觀看典禮,這個細節讓克林頓覺得佈雷耶是個“內心豁達的人”。1994年,一位大法官宣佈退休,佈雷耶再次被舉薦。這次,他託人給克林頓寄了盤錄像帶,裡面記錄了他接受一群俄羅斯法官來訪時發表的幽默演講。佈雷耶獲得了克林頓的提名,順利就任大法官。宣誓就職前,佈雷耶笑稱:“還好這次沒從自行車上掉下來。”

目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由九名法官組成,是美國最高的司法機關。九人中,一人為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法官領導最高法院的事務並在彈劾美國總統時主持參議院。同時,按近現代傳統,首席大法官還主持美國總統的宣誓儀式。人們則習慣以首席法官的名字來稱呼最高法院,比如現在最高法院為羅伯茨法院。

雖然名為首席,其權力並不大於其他人大,九名大法官各有一票,法官們均由美國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法官只要忠於職守,可終身任職,非經國會彈劾不得免職。也因此,大法官們的平均年齡常在66到71歲之間。

終身制主要為保障法官們不受來自行政機構的壓力,避免出現因政府不滿高院判決,而對法官進行降職或免職等處分,保護司法獨立。而且,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薪水不能被裁減。

大法官是終身制,也就是說不是每任總統都有機會任命大法官,要等時機。如果在總統任期內,沒有法官辭職或出現去世等特殊狀況,總統也沒機會推薦新人。反過來,如果總統有幸在任期內任命自己看重信任的法官,這就堪比一筆政治遺產。這位法官可能在未來二十年中對美國重要議題施加影響,某種程度上,延續某個政黨或某位總統的主張。

看上去,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職位好像是份理想工作,但要想成為大法官,也要經歷各種劫難。第一關就是實力過硬,為人可靠。

大法官挑選團隊成員包括副總統的法律顧問、有多年參議院工作經歷的資深專家、律師、戰略幕僚、媒介專家等。一般,聯邦調查局只負責調查候選人的基本情況,而這些各路專家則像“狗仔隊”般滲透到候選人生活的所有維度,如家庭背景、僱傭信息、不動產交易狀況、財稅狀況、法學院畢業後的工作經歷、公開發表過的論文、時評、擔任法官期間起草的判決意見等。

把這些信息翻個底朝天主要是為防止候選人出現品行汙點,被對手抓住把柄。瞭解一個人的發展脈絡,也可儘量避免出現候選人隱瞞政治觀點,履任後“背叛”黨派。

總統的提名往往暗含著一種政治表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直是民主黨和共和黨的必爭之地,兩黨都想方設法將自己人安插其中。簡言之,兩黨就墮胎、持槍、宗教、種族、同性戀,中央與地方權力等美國重要議題有明顯差異。

代表自由派的民主黨主張墮胎自由,管控槍支,對不同宗教和性少數人群多持開放包容態度。而保守派則主張限制墮胎,多反對槍支管理,反對同性戀婚姻等。

有了總統的支持,成為大法官還剩最後一步,也是最難的一道坎兒,就是挺過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的確認聽證會。這也是政敵間展開攻勢的戰場。

從司法觀點到個人隱私,候選人要經受各種詰問。現任大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在1991年的提名聽證會上被女助手希爾指控性騷擾。有人質疑希爾的動機,稱她患有妄想症,這一羅生門事件不了了之。

質詢之後,提名人選會被交付參議院表決,獲取一半票數方可通過。這中間,還可能受到對立黨派“阻撓議事法”的干擾,對立黨可能會不停地發表演說,阻止正在審議的議案或人事提名交付表決。

不過,雖然總統會提名與自己黨派政見相似的大法官,雖然政黨為力保自己信任的法官上位使盡解數,但大法官並不在政治上對總統負責,總統和議會也不能影響大法官的判決。現實中,一位出自民主黨的法官在一些議題上可能偏保守,一位出自共和黨的法官也會做出符合自由派主張的判決。而一旦最高法院做出判決,其他任何法院不得重審或推翻該項判決。

公正判決的生產線

2000年美國總統大選期間,出現了計票爭議,競選人戈爾與布什所得選票的差距不到0.5%,根據佛羅里達州選舉法,這種情況需要重新計票。對戈爾來說,重新計票蘊含著扭轉乾坤的希望。但對布什來說,當然不想再賭一把。佛羅里達計票還未結束,這場計票糾紛就引發了十幾樁訴訟案,官司從州法院一直打到聯邦最高法院,擺在大法官的案頭。他們將成為決定美國總統選舉結果最重要的裁決者。

在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常被外界稱為“能改變國家的人”,與他們判決的案件性質相關。

在美國,有聯邦、州兩套司法系統。在州法院組織中,最基層的是小額法庭、交通法院、治安法院與市政法院等解決市民日常糾紛的機構,以上是初審法院、上訴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大部分情況下,州最高法院做出的判決就是終審判決了,但當案子與聯邦或憲法爭議有關時,就會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

面對眾多案件,九位大法官中若有四人同意,則可受理案件,五人同意即可形成多數意見。除有大法官申請回避或告假等情況,所有案件都由九名大法官集體聽審。庭審一般只有政府律師或當事人律師出庭,律師陳述立場,回答大法官提問。現場沒有陪審團、證人,也沒有交叉質證。庭審後,大法官們在密室召開會議,討論相關法律爭議。

若大法官們意見一致,則由一人代表大家撰寫“法院意見”,其他人加入即可;若意見不一致,則雙方各由一人撰寫“多數意見”與“異議意見”,其他法官可選擇加入,也可以單獨提交意見;若多數方某位大法官贊同最終結論,但不同意判決理由,可以單獨發佈“協同意見”。

某種程度上說,這也是一道“數學題”。5比4票中的最後一票往往左右著宣判結果。

蓋洛普民意調查顯示,在最高院審理布什訴戈爾案之前,超過70%的被訪美國民眾認為最高法院是解決選舉糾紛最值得信賴的機構,且能夠對案件作出公平判決。

在布什訴戈爾一案中,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最終以5比4票作出了裁定,推翻佛州最高法院命令繼續人工計票的決定。宣判中稱,佛羅里達的法律以及州法院均未給出一個明確的標準,來進行第二次重新(手工)計票,且確保每一投票均能以一種平等的方式公平、準確地統計。因此,第二次重新計票違反了憲法第14條修正案所要求的平等保護,以及為正當程序所要求的公正對待每一個投票者。

最高法院判決後第二天,一項民意測驗顯示,80%的被訪美國民眾已準備接受布什為他們的總統。這次判決被媒體稱為“一個法官挑選了總統”。

此判決中決定性的一票就來自中間派大法官安東尼·肯尼迪。

“一隻瓶子裡的九隻蠍子“?

史蒂芬·佈雷耶曾經遇到過一位非洲法官同行。對方曾直言不諱地問他:“為什麼法院說什麼,美國人都會照辦?”

佈雷耶的回答很簡單,“是歷史,而非法律原則,教導美國人如何逐步接受最高法院的判決。”

美國是判例法國家,雖然憲法裡對司法機關進行了規定,但不過五百多字而已。最高法院的權威,是靠著一件一件的案件判決逐漸建立起來的。

在《法官能為民主做什麼》一書中,佈雷耶嘗試為這個問題寫出一個更詳細的答案。他舉了1832年,美國土著切諾基人尋求法律保護的案例,當時大法官做出判決後,從總統到地方州政府,都拒絕執行。時任總統傑克遜甚至說,既然大法官已經判了,“現在讓他自己執行判決”。而佐治亞州則打算吊死任何踏入州界,執行最高法院判決的人。

事實上,直到二戰後,最高法院的權威,仍然屢遭挑戰。1954年5月,最高法院在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中宣佈,公立學校內的種族隔離政策違法,要求各州儘快取消種族隔離。但南部各州並不配合。當年9月,在阿肯色州小石城市,州長以“防暴”為名,派國民警衛隊阻止9名黑人學生入?校。

時任美國總統艾森豪威爾本人雖然也不滿布朗案的判決,但為維護司法權威,不得不派出101空降師,用傘兵的刺刀護衛黑人學生入學。艾森豪威爾事後揚言:“為維護聯邦憲法,我必須採取我掌握的任何手段!”這是聯邦政府第一次明確表達捍衛最高法院判決的決心。

此後,最高法院發出了一系列改變美國社會的重大判決,如羅伊訴韋德案後,廢除了禁止或限制墮胎的法律。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後,確立了著名的“米蘭達規則”,即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權利。美國訴利昂案後,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善意例外”性規定等。

“美國的官員和人民,逐步接受了最高法院的判決和憲法解釋。”佈雷耶認為,現在,尊重最高法院的判決,對美國人來說已經和日常呼吸一樣,成為一種生活狀態。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美國大法官總是一貫正確。在歷史上,美國最高法院也犯過很多重大的錯誤。1857年,“斯科特訴桑福德案”中,最高法院的法官們以7:2的票數,做出了偏向於奴隸制度的判決——“一個其祖先系從國外輸入我國、並被作為奴隸出賣的黑人……不包括在憲法的‘公民’一詞之內,憲法也無意將他們包括在內。”

這份判決非但沒有平息美國南方和北方在奴隸制度上的矛盾,反而讓矛盾激化了,並最終成為很多人眼中南北戰爭的導火索。

另一個案例發生在1944年,在“是松訴美國案”中,法院判決總統羅斯福“以集中營安置日裔美國人”的做法合憲,於是,將11萬日裔美國人驅離家園、關入拘留營的行政命令得到執行。

這個案件給美國最高法院和美國憲政史留下了一個巨大汙點。直到本文開頭提到的“特朗普旅行禁令案”,這個判例才被美國最高法院推翻。

在“特朗普旅行禁令案”的判決書中,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羅伯茨寫道,“(是松案)將美國公民強行遷移到集中營,這完全地、明確地是以種族作為基礎的,這在客觀上是非法的,不屬於總統權力的範圍……但推翻這一在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命令,不意味著我們需要否定某些總統用於限制外國人的、表面中立政策的特權。”

所謂“大法官說了算”並不代表大法官說的就對,但判例法的靈活性,使得大法官們可以根據最新的案件,對此前的判例進行修正。前任大法官斯蒂文斯也曾在協同意見中寫道:“世道變了,大家的想法也在更新。我們明白,我們有時是在錯誤中吸取教訓。”

當然,如同其他判決一樣,對“特朗普旅行禁令案”,九位大法官中間也存在不同意見。索尼婭·索托馬約爾就認為,最高法院支持特朗普的旅行禁令,是比“是松訴合眾國案”更糟糕的判決,“用一個嚴重錯誤的決定替代了另一個嚴重錯誤的決定”。

正是因為大法官間的觀點總是差異很大,九個人的關係也經常為外界津津樂道。2012年,斯卡利亞大法官(2016年去世)向媒體澄清了他與首席大法官的不和傳聞:“有人說我與羅伯茨大法官吵過架,這純屬子虛烏有。大法官之間只有法律觀點之爭,個人從不交惡。媒體老喜歡把我們描述成一個瓶子裡的九隻蠍子,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九位承擔著司法重擔、政黨期望、公眾信任的大法官也在不斷根據世界變遷,摸索著公正之路。正如著名美國聯邦法官勒尼德·漢德所言:“自由的精神,就是對何謂正確不那麼確定的精神。”

《大法官說了算美國司法觀察筆記》,何帆著,法律出版社出版;

《九人:美國最高法院風雲》,傑弗裡·圖賓,上海三聯書店出版社;

《美國最高法院》,琳達·格林豪斯著,譯林出版社;

《法官能為民主做什麼》,斯蒂芬·佈雷耶,法律出版社

大法官说了算:他们为何能改变一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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