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雲觀察」“瓜子”虛假宣傳被罰,孫紅雷會不會吃“瓜落兒”?

津雲新聞訊:幾天前,瓜子二手車“吃下”天價罰單——針對瓜子二手車“創辦一年,銷量就已遙遙領先”的廣告宣傳,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認定其構成虛假宣傳,做出對其罰款1250萬元的處罰決定。那麼,瓜子的代言人孫紅雷,會跟瓜子一起吃“瓜落兒”的嗎?


「津雲觀察」“瓜子”虛假宣傳被罰,孫紅雷會不會吃“瓜落兒”?


「津雲觀察」“瓜子”虛假宣傳被罰,孫紅雷會不會吃“瓜落兒”?


根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的調查核實,瓜子二手車廣告中的“創辦一年”為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銷售量約為8萬輛,而同時期北京市舊機動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銷售量為44萬輛,人人車舊機動車經紀有限公司銷售量約為9萬輛……可見瓜子二手車的業績並不是“遙遙領先”。海淀工商局認定上述廣告語與實際情況不符,缺乏事實依據,構成虛假宣傳。因此做出對瓜子的罰款決定。

瓜子方面很快發佈聲明,一方面感謝政府機構監管,一方面給予回應:不服,申請行政複議。

要說,這件事僅僅是政府部門對於企業監管的正常工作。聽起來嚇人的1250萬元天價罰單也只是“一個數字”。但這件事兒在網上引起了熱議,現在打開某些APP,或者看某些網站,瓜子和孫紅雷總是會“霸佔”屏幕,不少網友覺得孫紅雷從瓜子處吃了不少代言費,因此大家普遍關注給瓜子二手車代言的孫紅雷會不會也吃“瓜落兒”。

藝人孫紅雷的人氣無疑給瓜子帶來了流量,不知道孫紅雷這樣的藝人會不會用瓜子平臺購車,但,錢可不是躺著就能賺的,瓜子攤上大事兒了,孫紅雷可能也會跟著吃“瓜落兒”。大數據時代,任何人吹牛都不再容易。作為明星,靠臉靠人氣給人家代言,自然也得掂量一下這錢掙得是否有風險,收錢之前,瞭解一下合作對象,瞭解一下合同中有無法律漏洞等,這是不可避免的。

天津唯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李君介紹,根據我國2015年修訂的《廣告法》第38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孫紅雷是否在瓜子平臺接受過服務,他沒公開說過,公眾也不得而知。如果他沒接受過服務,或者沒進行過詳細的調研,那麼他的行為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如果他接受過瓜子的服務,又當如何呢?

也就是說,無論他是否接受過瓜子平臺的服務,瓜子“出了事兒”,他也甩不開黑鍋。

據瞭解,在非食品領域中,明星代言的責任大小,應當依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確定,根據該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明星代言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侵害國家的、集體、他人財產和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民事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在非食品領域中,若明星明知為虛假廣告仍做宣傳,甚至於和廠家共議虛假廣告,則可能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就此事而言,吃天價罰單的是瓜子,跟孫紅雷無關。但是,如果有消費者起訴瓜子,孫紅雷是有跟著一起當被告的風險的。而這方面是有先例的,2017年底,有個自稱孫紅雷粉絲的車主稱在看過瓜子二手車的廣告後,出於對孫紅雷的信任選擇在瓜子平臺上賣車,結果遭到欺騙,造成了經濟損失,於是他把瓜子二手車和孫紅雷告上法庭。

《廣告法》第56條規定,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第62條規定,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認為,瓜子“成交量遙遙領先”被判構成虛假廣告後,孫紅雷有必要採取措施。若瓜子依然使用孫紅雷形象投放廣告,且有證據顯示孫紅雷沒有采取有效手段制止其播出,那麼,孫紅雷可能面臨被沒收違法所得,並“吃下”罰單。更重要的是,如果孫紅雷“背上”虛假廣告的行政處罰,可面臨三年內喪失代言廣告的可能。

(津雲新聞記者周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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