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基金對外投資合作指南—美元

私募股權基金從募集資金的幣種來區分主要有:人民幣基金和美元基金。基金髮起人選擇設立人民幣基金或美元基金主要基於對以下因素的考量

私募股權基金對外投資合作指南—美元/人民幣基金及常見基金結構

私募股權基金(包括美元基金和人民幣基金)的結構可以根據投資目標、投資策略、退出方式、投資者所在地等多種因素進行多樣化安排,但常見結構有以下幾種:

•單一普通合夥人基金。最常見的有限合夥形式的私募基金由一個普通合夥人和多個有限合夥人組成。在此結構下,單一普通合夥人負責對基金的管理,在一般情況下有限合夥人除對重大事項(如基金延期、清算)投票外,並不參與基金經營決策。

•多個普通合夥人基金。當多個投資合夥人希望共同管理私募基金時,可以通過共同組成一個合資企業,並以合資企業擔當普通合夥人的方式實現共管,也可以在基金層面設立多個普通合夥人。

•平行基金。平行基金是指境內外同時設立兩隻私募基金,委託同一管理人進行管理。平行基金的安排一般是為便利某些特別投資者進行投資。例如某些美元基金可能會為中國投資者設立人民幣平行基金,以緩解中國投資者對外投資受到的外匯管制問題。

•聯接基金(Feeder Fund)。除了平行基金外,基金可能會為了某些特別投資者設立聯接基金。投資者投資於聯接基金,聯接基金再投資於私募基金。此類安排一般是基於稅務考量。

私募股權基金對外投資合作指南—美元/人民幣基金及常見基金結構

投資範圍和投資限制

除專項基金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取決於管理人對項目的選擇,因此在基金的章程性文件,即基金合夥協議中約定基金的投資範圍尤為重要。但是由於投資範圍難以窮盡列舉,因此投資者一般通過約定基金投資限制的方式來減少風險。常見的投資限制條款如下:

•限制或禁止基金對特定行業或特定資產進行投資,例如約定基金不得投資於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或不得投資於二級市場或金融衍生品等;

•限制基金在一定時期內的投資比例及金額,例如基金不得在任何十二個月內投資超過基金認繳總額30%的資金;

•限制基金對單個項目的投資額度,例如基金不得對某一個項目進行超過基金認繳總額20%的投資;

•限制責任承擔類型,例如基金不得從事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不得從事擔保等業務。

同時,合夥協議還可以對是否允許基金對外融資借款進行約定。美元基金中,基金可以通過貸款或發行債券等方式進行槓桿收購,但通常合夥協議會對基金融資上限進行要求。國內投資者(尤其是國有資金、保險資金及銀行資金等受嚴格監管的投資資金)對基金對外融資的態度較為保守,一般禁止基金對外融資,或僅允許在少數情況下的過橋貸款,或在有明確上限的情況下經全體基金合夥人一致同意方可進行借貸。

出資條款

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採用承諾出資制,投資者根據普通合夥人的通知逐步投入資金。根據基金的存續期不同,出資期限也不盡相同。一般來說如果存續期為10年的基金,出資期一般與投資期相匹配,為3-5年,直到基金全部投資完畢,則進入投資回收期。

一般情況下,普通合夥人出資比例較少,約為基金認繳份額的1%-5%,其他份額由有限合夥人認繳。若投資者違反出資承諾則需承擔逾期繳付出資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一般有以下多種形式:

•逾期利息;

•剝奪表決權;

•取消未來項目投資收益;

•已有投資在利潤分配時僅能分配其應分配額的部分份額;

•強制轉讓權益。

決策機制

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負責基金的經營管理,對基金的日常投資事宜具有決策權,對外代表基金簽署協議或其他有約束力文件。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對外代表合夥企業。除特定“安全港”事項(如基金延期、解散及更換管理人等)外,有限合夥人一般不參與基金投資決策。

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人組成,對基金重大事項進行表決,對某些特別重大事項可要求全部合夥人一致同意方可通過。

基金的普通合夥人還可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基金的投資管理事宜進行決策。某些認繳份額較高的有限合夥人可以通過與普通合夥人簽署附屬協議的形式要求取得投資決策委員會投票席位或觀察員席位。

收益分配

一般情況下,基金收益按照2/8比例在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之間進行分配,即在分配收益時先扣除普通合夥人的超額收益,一般為投資收益總額的20%,其餘部分按照實繳比例在各有限合夥人之間分配。

但為了吸引投資者,不少基金採用“回撥機制”、“優先回收投資”或其他類似安排,確保投資人收回投資後普通合夥人才收取超額收益。“回撥機制”是指當有限合夥人取得的分配收入不足以滿足其分配要求時,普通合夥人回撥其分配的收益,直至有限合夥人收回全部實繳出資。“優先回收投資”是指在有限合夥人收回全部實繳出資並取得優先回報收益(一般為實繳出資的8%)時,方對普通合夥人進行分配。

費用

基金的費用主要分為兩部分:運營費用和管理費。一般市場慣例為有限合夥人需要在運營費用之外,另行支付管理人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另一種較為簡便的模式為,將基金運營費用包含在管理費內一起支付給管理人,此種模式一般出現在人民幣基金中。

管理費一般為基金實繳或認繳資金的0.5%-2%。基金的運營費用一般包括設立費用(可約定上限)、中介費用、開戶費用、會議費用、清算費用等。

入夥、退夥與權益轉讓

一般情況下,新普通合夥人入夥需要所有合夥人一致同意,有限合夥人入夥由普通合夥人決定。但是為防止基金無限制招募有限合夥人及擴大基金規模,一般會對有限合夥人入夥的最晚期限、基金最大規模進行限制。

一般除經一定比例的有限合夥人同意或被除名外,普通合夥人不得退夥。有限合夥人退夥除特殊情況(如法律法規不允許該有限合夥人繼續投資於基金或該投資人繼續投資會對基金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外,一般須經合夥人會議同意。

一般情況下,普通合夥人不得轉讓其權益。有限合夥人轉讓其權益需經普通合夥人同意。

其他約定

會計與財務:基金需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其投資運營情況以及提供財務報表。國有資金、保險資金及銀行資金投資者可能對財務報表的內容及提供時間等有特殊要求,應在附屬協議中與普通合夥人達成一致。

人民幣基金由於國內投資環境和投資慣例,存在一些“本土化”的特殊安排,例如回購安排。國際市場中私募基金投資一般並無回購慣例,但是為了吸引境內投資者,人民幣基金可能要求被投資企業提供回購安排。回購的觸發事件一般為被投資企業未能達到業績承諾,或者未能在約定時期內上市或被上市公司收購。在這種情況下,基金會要求被投資企業股東或管理層按照約定金額回購基金所持有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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