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狗砸癱人:法律“連坐”是不得已的正義

原標題:高空墜狗砸癱人:法律“連坐”是不得已的正義

文丨沈彬

悲劇沒有發生在自己頭上,總會顯出一種輕喜劇的色彩。比如,今年4月15日,廣州市白雲區一棟廠房下,一條大狗從天而降,路過女子張萍(化名)被砸中。張萍目前高位截癱,一度需呼吸機來維持生命,可以想見她和她的家庭蒙受多大的損失和痛苦。

目前,“肇事狗”在砸到人後起身離開現場,不知所蹤,其主人也成謎。張萍不得不將整棟樓的房東和租戶告上法庭,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11月23日,白雲區人民法院第三次開庭審理此案。


高空墜狗砸癱人:法律“連坐”是不得已的正義


每次因為高空墜物引發“連坐式”起訴,總會引起輿論的強烈反彈,更何況這次還涉及到了被頂在風口浪尖上的狗的問題。

現行的《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所以,87條又被稱為“連坐條款”,而且是舉證責任倒置的,需要當事人“自證清白”,否則就要承擔責任。

而被起訴的電子廠方面反覆強調:“狗是活物”,不是“物品”,就是想規避“連坐”的法律責任,而將之歸納為動物傷人。在《侵權責任法》中動物傷人和高空墜物適用不同的侵權歸責原則。前者,只需要由動物的飼養人和所有人承擔法律責任,而且是由原告來舉證證明的,而不是像高空墜物這樣由“法律推定”“被告自證免責”。但是,這個抗辯爭議很難得到法律認可。

首先,對於高空墜物適用特殊的侵權規則,是為了體現社會公平,“連坐”是不得已的正義。

有人說高墜傷人的案子,因為查不清楚真相,弄到要“連坐起訴”,這說明公安還不夠盡責,只要一家一家地搜,沒養狗的直接排除。事實上,高墜傷人本身屬於民事案件,哪怕是刑事案件,也不是每一次案件都能找到兇手的,但對那些被傷害的人來說,應該在民事法律層面上設置補償機制,這就是“公平責任”的宗旨所在。

中國之前沒有獨立的“侵權法”,進入新千年之後,高空墜物傷人的案子,越來越多,當事人很可憐,很多時候法院還是按“公平責任”原則大而化之地要求樓上住戶一起賠償(有的則是能自證清白的可以免責)。

比如,2000年“重慶菸灰缸案”,一市民被高空墜落的菸灰缸砸中,昏迷70天后死亡。法院判決,24戶居民中的22戶共同承擔16萬元的賠償。2006年“深圳玻璃案”中,最後法院判決,由好來居大廈北側73戶業主,每戶補償4000元。直到2009年《侵權責任法》明確了這個“連坐”原則,這其實就是通過法律制度倒逼人人管好自家的陽臺。


高空墜狗砸癱人:法律“連坐”是不得已的正義


第二,本案的一個特點,就是“肇事者”是條狗,不是普通的高空墜物,而是“狗跳樓”。而且這條還可能是一條“無主”的流浪狗。

這個悲劇也在告訴大家,不僅要管好自己的狗,而且管好自己社區裡的狗。某些人在小區裡對流浪狗搞“雲養狗”,其實滿足的是自己的所謂“愛心”,只養狗不管狗,坑的是整個社區,對不特定個體造成了不安全因素,其實幹的是損人利己的勾當。

在本案中,房東和租戶突然面對索賠的要求,內心莫名奇妙,也有網友說:“幹得漂亮,在罪惡面前沉默就是幫兇”。這個話說得太重,但是,法律是關乎正義的技術,是責任與權利的平衡,居高樓之高、投餵動物,就應該承擔起法律責任,以及背後的風險。如果對於伴侶型動物有愛心,請把它養在家裡,出門拴上狗繩,只想沽名釣譽,博得愛心的名聲,卻不顧他人死活和安全,法律早晚得管。

整個事件當中,最無辜最可憐的是那個被狗砸癱瘓的張萍女士,法律針對高墜的特殊“連坐”規定是為了倒逼文明,比如高樓文明、養狗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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