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你瞭解“社會保險”那些事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不能隨意處分這項權利義務。

勞動者自願與用人單位簽訂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協議本身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作為無效協議,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都沒有法律約束力,公司仍然應當承擔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二、員工不想繳納社保是不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所以,對用人單位而言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是無法規避的。所以只要你與正規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單位就必須為你繳納社保,當然伴隨著你也要根據規定繳納社保。

三、企業不能放棄給員工繳納社保的義務

雖然員工自願放棄享受社保的權利,但企業不能放棄繳納社保的義務。如果員工要求企業補繳,企業必須100%補繳員工的社保。

而且未繳納社保期間,發生工傷等意外情況,企業逃不掉責任,不管是不是員工自願放棄參保,只要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保,在工作期間意外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原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都得公司來支付。如果員工因公死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還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四、社保新變化,這些你都應當知道

2019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將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全面取消領取社保待遇資格集中認定,構建以信息比對為主,退休人員社會化服務與遠程認證服務相結合的認證模式,不再要求參保人在規定的時間段到指定在點進行集中認證。

五、社會保險的基本規定是這樣的

1、養老保險

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養老保險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

2、醫療保險

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的年限的(男性繳滿25年,女性繳滿20年),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醫療保險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

3、失業保險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了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

4、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根據單位劃分行業確定繳費比例,在0.5%~2%之間。

工傷保險由單位繳納,個人不繳納。

5、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由單位繳納,個人不繳納。

人社部已正式啟動了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試點。

社保單位繳費:以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個人繳費:以本人工資為基數。

六、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這些

下列情形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流、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七、單位和個人應當這樣計算繳納社保費

1、個人應繳社保費:

每月應繳納社保費=社保月繳費基數×個人社保繳費比例

2、公司應繳納社保費

每月應繳納社保費=社保繳費基數×公司社保繳費比例

一般以上一年度職工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1)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3)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

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佈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八、多部門聯合對社保領域失信單位或個人實行聯合懲戒

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際發展合作署、醫保局、銀保監會、證監會、民航局、外匯局、鐵路總公司等部門聯合簽署了《關於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懲戒措施包括:依法將失信信息作為選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參考因素,限制失信主體成為項目合作伙伴;將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重大事項變更以及基金備案的參考;將失信信息作為公司債券審核或備案的參考;對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後監管中予以重點關注;對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在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中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將失信信息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的參考;將失信信息作為基金銷售資格審批的參考;將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的失信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為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提供重要參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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