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汙染環境的法律責任

嚴重汙染環境的法律責任

基本案情

2018年06月18日,寧海縣環境保護局對某金屬製品生產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生產廢水通過車間排汙口進入廠區東側雨水溝,最終流入村內大雨水溝。經分析,排放廢水中pH值為2.50、總鎳為25.2mg/L,不符合《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一級標準,其中總鎳超過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

處理結果

該企業非法排放含鎳汙染物,超過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已涉嫌構成環境汙染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四)項:“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之規定,該企業上述行為已涉嫌構成環境汙染罪,我局於2018年7月5日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目前該案正處於公安機關偵查階段。

嚴重汙染環境的法律責任

法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四)項。此條款主要對涉及嚴重汙染環境的當事人給予懲戒,本案當事人將除砂車間設置在廠區內破舊車間,並用雜物堆放,企圖逃避監管,並在清洗過程中不斷稀釋排放廢水,執法人員通過企業廠區外雨水溝酸液侵蝕痕跡才發現企業違法行為。另外,企業利用凌晨等非工作時間從事金屬製品加工生產,對於執法取證產生一定的挑戰性。目前,環境保護的形勢依然嚴峻,嚴重、惡意的環境違法甚至犯罪行為時有發生,對待環境汙染犯罪就要出重拳、用重典。希望“懲治汙染犯罪”就像高懸在頭頂的一把利劍,時時刻刻給企業深刻的警醒,成為永遠不能碰觸的“高壓線”。

嚴重汙染環境的法律責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四)項:“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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