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親男女,分手了,彩禮錢,退,還是不退呢?

  送彩禮是我國民間的一種風俗習慣,在廣大農村地區還相當風行。隨著改革開放,經濟發展,送彩禮的風俗愈演愈烈,相互攀比,彩禮的數額也在不斷增加。有時候,送彩禮後雙方因各種原因取消婚姻,便產生彩禮返還糾紛。那遇到這種情況,彩禮,到底是退,還是不退呢?

相親男女,分手了,彩禮錢,退,還是不退呢?

在我們農村,如果男方悔婚,彩禮不退,女方退婚,彩禮就退,雖然有點不講理,但是既然訂婚就是一種責任了,他不負責任,就得付出代價,但是也有童鞋說了,這不是法律,如果打官司,這個錢應該給別人。

在婚姻法中明令提出。無特殊原因必須要退回彩禮錢。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彩禮需要返還的法律情形: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彩禮的多少,隨當地情況、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數額一般不在少數。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在不少地方,許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為了給付彩禮而舉家債臺高築,造成了極其沉重的經濟負擔。正因為如此,不少農村家庭夫妻離婚時,對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存在很大爭議。 根據目前中國的國情,規定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第二和第三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規定,是因為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給付彩禮的情況還較為普遍,如果對彩禮問題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2.根據你提供的情況看,從法律的規定,你們應當退還彩禮。要打官司的話勝算不大。

婚姻不是兒戲,不能草率的答應不答應,關乎自己乃至兩個乃至幾個家庭的一生的幸福。彩禮錢是現代中國保留舊時結婚風俗,由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聘金。男女雙方在相互交往,互相瞭解,彼此能夠通過交往磨合,再確定在不在一起,當然了,選擇在一起了,就不能因為雞毛蒜皮的事,而鬧的不可開交,適可而止。願天下所有的帥哥,美女,都能找到屬於自己的那份愛情,日子過得美美滿滿,幸福快樂。

相親男女,分手了,彩禮錢,退,還是不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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