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侵害者拒不賠償,被侵害人怎麼維權?

對於侵害個人身體權的故意傷害犯罪,侵權人一般是要向被害人賠償一定的數額的。不過有一些罪犯並沒有那麼積極的去向被害人賠付。對於賠償事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侵權人拒不賠償。那麼,故意傷害罪拒不賠償該怎麼維權呢?

一、故意傷害罪拒不賠償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故意傷害罪,侵害者拒不賠償,被侵害人怎麼維權?

二、故意傷害罪拒不賠償的,在獲得判決書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

第一百六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協議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對方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發現公證文書確有錯誤的,不予執行,並通知原公證機關。

第一百六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個人的為一年;雙方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為六個月。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一百七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在十日內瞭解案情,並通知被執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故意傷害罪中的賠償問題,其實就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一種民事糾紛,按照民事相關法律對於拒不賠償的問題的規定來解決即可。一把來說,故意傷害罪拒不賠償,是向法院起訴,在申請強制執行,查封,扣押,凍結侵權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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