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幾天就離婚,女生不想退彩禮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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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關於彩禮的問題。

一、彩禮究竟是個什麼東西

彩禮,一般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

"彩禮"不是法律用語。但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那是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

我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法律的本意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但雙方協商“談好”,也就是雙方協商成功了,由男方向女方支付一定的財物作為雙方結婚的條件,法律也是不會棒打鴛鴦的。


二、彩禮給付後,男方有權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

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共有三個: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題主未給出其所謂的“結婚”,是否是指辦理了結婚登記的手續?如果是,那麼本條件就不能使用。

但如果是僅僅舉行了婚禮儀式,沒有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麼男方主張返還彩禮,本條件就可以使用。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此處的“共同生活”應如何理解?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應結合雙方是否存在實質的共同生活,雙方是否有共同生活的真實意願來看。

婚姻是建立在雙方感情的基礎上的,除了法律上要求的程序外,還應當實現婚姻的主要目的,即達到實質意義上的婚姻,而不能侷限於登記及居住這樣簡單的程序層面。真正實質意義上的婚姻應當是登記之後的雙方共同生活,互相扶持、照顧等。

就題主所述看,結婚幾天就覺得不合適,顯然雙方並未進入實質意義上的婚姻狀態。

所以,即使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進入實質意義婚姻狀態的,也不能算是有共同的生活,在這樣的情形下,女方要求離婚,男方主張返還彩禮,本條件就可以使用。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題中提到彩禮是40萬元及縣城的一套房子,但沒有提到男方家的生活條件,不好妄作判斷。

但此處的"生活困難"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生活困難"的含義有解釋: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也就是說生活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相比於原來的生活條件變差了。


三、女方主張的理由不能成立

1、認識一個星期沒有發現問題,結婚幾天後就覺得不合適。

這個理由有些牽強。是哪些方面不合適,性格,生活習慣,還是其他?

婚姻是一個磨合的過程,短短的幾天,不一定能說明問題。

當然,這裡排除男方有什麼重大缺陷的情形,比如:嗜賭,比如:有某些方面的疾病,等等。

2、一手變成二婚,損失嚴重

其實,男方也是一手變成了二婚,雙方是對等的。

女方因此要損失,男方也要怎麼辦?這個損失怎麼計算。

再說,即使有損失,那也是雙方的自願,不能怪到別人的頭上。


男方為結婚付出了重大的財產,是為了以後的生活;

女方離婚想要得到這些財產,想必也是為了以後的生活;

但千萬不要為了自己的生活,而讓人家失去了人家的生活,你想一想,他都沒有了自己的生活,他還能讓你好好的生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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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就這個問題,我諮詢了一下法院的朋友,這類閃婚閃離的事情現在很多,甚至很普遍了。

甚至於有幾起這樣的奇葩案件,女方在外地工作,男女雙方一見面,訂婚送彩禮幾天完成後,女方又去遠方打工了。並且不再接男方電話,不再聯繫。男方交涉多次,成與不成給句痛快話,可女方胡攪蠻纏說男方態度不好,工作不好……這不好,那不好,那你就退了彩禮,你走的你的陽光道,我走我的獨木橋。女方說好啊,你說分手就分手,不僅一分錢也不退,你還要補償我青春損失費……

這些扯皮官司最後怎麼判的呢?

只見二三次面,什麼事也沒發生。理論上女方應全退,但具體操作上一般退70%到80%……

只能說現在有些女生也太可怕了……

具體到上面案例,結婚幾天離婚的更復雜了,彩禮法律不保護,至於房子退多少,比例根據實際情況而確定,男方一般損失幾萬左右。女方想一口全吞,不可能,不合理,也不合法。


與君相逢處


應該退,但不能全退,畢竟結婚了。如果全退了,女方的血、汗就都白流了。





綜合格鬥希望之星


我想說的是,我們那有個女的結婚兩月就要離婚,一二十萬彩禮不退,那可是男方父母東拼西湊借的,雙方經過多次溝通不成,把男方逼急了,殺了女方一家七口。這種缺德事還是不要幹!能保證錢到手了,有命花嗎!


會敏


你在做夢了,親,人家的錢,你有命花嗎?千萬別挑戰刺激。別最後命都沒了。在法律上行不通的,房子不但不是你的,彩禮也會一下子收走,最後你啥都沒了。所以妹子,你應該堅持下,大不了堅持一年,娃生下來,然後離婚,你掙錢也到手咯。不好嗎?


翀想羽


你提出這種問題,你還是人嗎?你和男方經人介紹認識,一星期你們就結婚了,結婚你要了40萬的彩禮錢和一套房子,結婚後幾天 你就向男方提出離婚,並且不肯退還彩禮錢房子。你是在騙婚嗎?一個星期你的時間你利用肉體掙了上百萬財產。我勸你想都別想了,男人的錢是天上掉下來的嗎?不是那麼好騙的,否則有命騙錢沒命花錢,搞不好還要連累你家人跟陪葬。你這麼匆忙嫁人離婚,為自己要了高額的彩禮和房產,婚後幾天你就提出離婚你已經涉嫌騙婚了。不管是什麼原因你提出離婚,你應該返還彩禮和房子的。你說 你從一手變二婚 要男人賠償40萬和房產,那男人呢?你是自己把自己一手變二婚的,要賠償也只能找你自己賠,是你把男人一手變二嫍的,你的行為造成男人損失嚴重,應該是你賠男人的錢才對!你不退還彩禮和房子,你只條路可走了,一 法律會強行執行你退還彩禮和房產,就算你逃到天涯海角去了,你涉嫌騙婚上百萬錢款,法律也會追你到天涯海角抓你歸案的,二 你只有死路一條。永遠也沒有機會再去想 去談又要高額的彩禮房子結婚 再離婚的事情了!如果那麼容易騙錢的話,比你漂亮 有能力的女人多得是,那眾多的女孩就不用上大學,拼命的工作掙錢了,大家都向你學習 結婚離婚發家致富就好了。


瀟湘Aa


一、彩禮是否應該退還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未登記結婚的,女方應當返還彩禮。結婚一星期也是結婚,從這一點上看,彩禮好像是不用還的。

但是法律同時規定,如果男女雙方雖然登記結婚,但是沒有一起同居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

因此,這40萬彩禮要不要退還,關鍵在於女方有無和男方同居過,有無睡在一起。如果既拿了結婚證,又睡在一起了,那麼彩禮就不用還。反之,彩禮就要還。

二、房子是否應該退還

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夫妻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那麼,房子問題就好解決了。房子歸誰所有,關鍵看房子是婚前買的還是婚後買的?房子寫的是誰的名字?

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購買的,只有男方個人名義,這個房子就屬於男方所有。如果房子是結婚後買的,房子是夫妻兩個名字,則這個房子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我大膽預判一下,40萬彩禮是不用還的,房子很可能登記為夫妻兩個人名字,離婚時應該是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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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sir講法


如果只是性格不合適,三觀不合適,你就想離婚,那你還是退了所有的彩禮和房子吧。如果是新郎有不良嗜好屢教不改,或者他出軌找女人,家暴你,或者性無能,各種欺瞞騙婚這些嚴重問題導致你想離婚,那就別退,一樣都別退。


我是摩羯我自豪


你這婚姻屬於閃婚閃離類,可視為雙方沒有在一塊共同生活,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返還不當利益。

如果你找的是大富豪,彩禮40萬+1套房,你不退,對方或許就不糾纏了,你順順利利的走人;如果你找的是個一般家庭,或許這40萬+1套房,就是他父母盡其一生積累的財產,你想全部吞沒,恐怕就不容易了。懂道理的請求法院依法追回,性格暴躁的或許會不惜一切的代價自行奪回,這個風險你願意承受嗎?

你認為你已成為了二婚、已付出了代價、損失慘重,不返還彩禮理所當然、心安理得,難道男方沒有成為二婚嗎?你通過閃婚閃離的方式得到的鉅額財產能心安理得嗎,難道你不認為這也是一種風險嗎?

從你主動與男方登記結婚之日起,就向世人宣告了夫妻生活,你接受的夫妻生活,難道叫損失慘重嗎?真是無稽之談,不願返還彩禮的理由太可笑了。

奉勸你不要報著僥倖心理,以“損失慘重”為由坑沒他人財產,要懂得以這種閃婚閃離方式得到的財產不是福,而是禍。


塔雲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當事人已經登記結婚,即使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離婚時原則上彩禮也不予返還,但符合《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情形或存在包辦、買賣婚姻收受彩禮、以結婚為名行騙取彩禮之實等特殊情形除外。

當然,針對第二款還有另一種觀點,即當事人雖已登記結婚,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離婚時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可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數額、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情況等因素,酌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數額

所以你們兩個人認識到結婚連2個星期都沒有,如果是離婚訴訟中對於彩禮法院可一會就你們兩個已經結婚的事實酌情的分配,但是你想要全部拿到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並且有可能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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