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丨法院採信短信證據判決支持

普法丨法院采信短信证据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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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丨法院采信短信证据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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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8年12月

一樁涉及十臺空調價值5萬餘元的生意,由於賣方疏忽,過了兩年之久才查到這批貨物雖然早已配送,但貨款未收。待找到買家理論,卻因時間相隔較長“記不清”而被拒。還好當時的幾條手機短信沒有被刪除,原告遂訴至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索要貨款,一審判決支持其訴請後,被告提起上訴。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原告系一家制冷設備公司,被告李某是幾家幼兒園的相關負責人,多年來雙方一直有買賣空調的合作。“2016年8月,李某說要新裝十臺空調櫃機,我們接單後即按要求進行了配送。”庭審時,原告陳述之所以時隔這麼久是因為自身疏忽,直至公司內部對賬後才發現這一紕漏。

根據原告提供的發貨單,涉案貨物價款為50630元;在配送單上有“李某”的簽字。被告李某辯稱,“我們之間確實早有合作,但涉案的單子是兩年前的,而且配送單上簽收所寫的字不是我本人所籤,至於是不是當時有人代簽,時間這麼長早就記不清了。”

隨後,原告向法庭出示了數條短信證據。2016年8月28日,李某向原告業務員發送手機短信,具體內容為:“A幼兒園地址:XX街送兩臺五匹櫃,三臺三匹櫃”“B幼兒園地址:XX路送五臺三匹櫃”“今天送”。在此之前的8月11日,李某也向該手機發送短信,內容為:“款已打,貨明天一早送,安排好了,告訴我一聲”。對短信的真實性,被告李某沒有異議,但他認為這些短信僅能證明其向原告發出要約,要求配送空調。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原告是否履行了涉案空調的送貨義務。“原、被告雙方在之前進行過相關空調的買賣,也是通過短信訂購的方式進行並得以完成,本案所涉空調亦是被告通過發送短信的方式向原告訂購。”承辦法官指出,原告收到短信後,對空調的配送進行了安排,原告提交的發貨單、配送單、拍攝的照片以及銷售系統內的相應報表與本案所涉的買賣內容在時間、地址、銷售對象及其電話號碼、空調型號等方面都吻合,可以證實原告履行了送貨義務。

至於被告李某辯稱的簽字非其本人所籤的意見,法院認為,根據優勢證據規則,可以看出李某向原告公司發出了購買空調的要約,原告公司亦以其行動作出了配送相關空調的承諾,雙方的買賣合同關係成立。承辦法官指出:“考慮到現實送貨中委託他人代收代簽可能存在等情形,不能據此而直接否認買賣行為的不存在,且相應情形並不能導致本案買賣合同訂立主體的變更或直接阻卻相關實際履行的成立。”

因此,綜合本案證據及庭審情況,法院一審、二審均認定雙方的空調買賣合同關係是成立的,原告完成了相關的送貨義務,被告應支付相關貨款。(萬玉明 艾家靜)

■連線法官■

優勢證據規則,是對雙方所舉證據的證明力進行判斷時所確立的規則,屬於採信規則。即當證明某一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證據的份量與證明力比反對的證據更具有說服力,或者比反對的證據可靠性更高,由法官採用具有優勢的一方當事人所列舉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另外針對此案,承辦法官提醒:以短信方式進行商務溝通具有便捷性、易保存性等優點。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以手機短信發送通知具有書面通知的效力,但適用具有一定的範圍,並非所有的民事行為均能通過短信方式進行意思表示,比如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係的文書;或者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文書就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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