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理解《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中的“無正當理由”?

山河永在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對於該條的“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中的“無正當理由”如何理解,我解答如下:

一、無正當理由針對的是拒不提供持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民事訴訟中的原告與被告雙方在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不一樣。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的一般舉證規則,因此對於原告來說,舉證責任要明顯大於被告。但在社會生活中,由於地位不平等,原告與被告所掌握的事實證據不可能完全對等。這一點尤其在醫療單位與患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表現為甚。例如,用人單位長期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平時發工資又是現發現結,不通過銀行卡轉賬,後勞動者遭到用人單位解僱。此時,若勞動者狀告用人單位經濟賠償,此時原告一無書面勞動合同,二無工資單或者發工資轉賬憑證,如果法院在開庭審理中,被告否認與原告存在勞動關係,此時原告要求被告出示單位員工每月工資單,但被告拒不提供,就屬於無正當理由。另外,在醫患糾紛中,大量的證據掌握在醫療機構中,如果原告患者主張醫院提供某項證據,而醫院拒不提供,就屬於無正當理由。如果原告方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被告),法院推定原告主張成立。以上面勞動關係糾紛為例,原告勞動者要求被告用人單位賠償經濟損失,被告辯稱與原告不存在勞動關係,原告要求被告出示每月向原告所發工資清單,被告拒不提供。此時,原告就可以憑藉同事出具的在用人單位從事勞動的書面證據,證明勞動關係成立,用人單位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什麼才是證據持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法律並沒有具體列舉,因為現實生活極其複雜,法律沒有能力抽象出“無正當理由”的具體情形,只能靠審判法官根據情理判斷。例如,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書複印件狀告用人單位經濟賠償,用人單位辯稱複印件不能作為勞動關係成立證據,原告要求被告用人單位出示勞動合同原件,但用人單位拒不提供,此時就屬於無正當理由。因為出示勞動合同原件既不屬於洩露商業秘密,也不屬於法律禁止範圍,沒有理由在擁有合同原件情況下拒不向法庭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 屬於專門針對妨礙舉證的推定規則規定,即在持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拒不提供證據的情況下,推定當事人主張的證據內容成立。本條規定最初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條,即根據已經被證明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拒不出示的事實,推定其持有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主張。本條有三層含義:

(1)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事實已被證據證明,即一方當事人僅僅指責對方當事人持有某個證據而拒不提供證據是不夠的,這一指責必須得到證明。

(2)只有在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的條件下,法官才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3)法官推定的內容是確定的,即對方當事人主張的該證據上載有的不利於對方當事人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保護了處於弱者一方舉證利益,對平衡舉證雙方的責任義務有重要意義,值得雙方當事人重視。


大成律師鄒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案件審理時持有證據的一方拒不提供證據的,要麼有合理合法的理由,要麼無合理合法的理由。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中的“無正當理由”是指,持有證據的一方拒不提供證據無合理合法的理由。舉例說明如下:

持有證據的一方拒不提供證據,有合理合法的理由。例如李四向張三出借10萬元,李四向張三銀行賬戶轉款10萬元,張三出具借條一份並約定期限為一年。借款期限屆滿後,李四住宅發生火災,家中財物包括張三出具借條都損毀。李四持銀行轉款憑證和借條複印件向法院起訴張三償還借款,張三辯稱10萬元借款以現金方式償還李四並要求李四提供借條證明,李四提供公安消防機關出具的住宅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證明自己借條被毀,法官認為李四拒不提供借條的理由合理合法,判決張三償還借款。

持有證據的一方拒不提供證據,無合理合法的理由。例如趙某向高某出借2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趙某向高某銀行賬戶轉款20萬元,高某出具借條一份。借款期限屆滿後,高某無力償還趙某20萬元本息,前往沿海等地打工逃債。幾年後高某返回家鄉,趙某持銀行轉款憑證向法院起訴高某償還借款,高某提供借條照片並主張訴訟時效抗辯,趙某拒不提供借條並否認雙方約定借款期限,法官認為趙某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借條。


429方寸世界


是。民事訴訟法中有幾處使用的是“無正當理由”,類似的還有期間的順延,被告不出庭的拘傳等。

我的理解:無正當理由就是無正當理由。哈哈,不好意思:

法官問“為什麼不提交證據”,回答說“不為什麼,就是不提交”,這有些藐視法庭的意思了。如果回答“我老孃舅病了,所以不提交”,這就不是一個正當理由。那麼,如果答“我忘記放到哪裡了”或者“我弄丟了”或者“我有舉證豁免”,這是一個正當理由嗎?大概大家會有爭論了。所以,理解該條的分歧大概是,什麼是“正當”理由。

司法是創造性的活動。有些的法官或律師總願意有一個司法解釋,而最高法院也醉心於搞一些司法解釋,但是,對事實問題和情勢判斷的權利永遠要交給法官陪審員訴訟代理人等參與者,這也就是最高法院無權對事實問題做出解釋的原因,這也就是為什麼要反對審判委員會不參加審理就對案件進行裁判的原因。違反了這個規矩,法院裁判就不能服人。為什麼有些專門學法學的,司法考試考不過理科生?因為法院和法學院都把法律當成了“知識”而不是“權力”,甚至,幾十年來,連起碼的審判技術也沒有發展起來。所以,“正當理由”問題在中國就成為了一個問題。

我的回答:一個正當的審判組織(不是通過轉業或考公務員成為法官的,真正通過抽籤成為陪審員的)依照程序,根據大眾的情理和日常生活經驗認為的“正當理由”就是正當理由,反之,就是“不正當理由”。


司法評論


證據在多,證據在充足,法院不採納一樣完熊,“法律象一杆稱"好人用公平,孬種用缺斤少兩不夠稱?現在的法院法官沒好熊,都是缺斤少兩的貨,執法犯法的黑惡犯罪分子,披著羊皮的狼,衣寇禽獸。:


潤髮583


證據造假。財務數據造假。能向最高法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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