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遼800餘萬“借款”疑雲:兩次發回重審,中院裁定再審

一張金額為886.72萬元的借據,讓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一起民間借貸陷入羅生門。

借錢方李佔敖堅稱,借據確實打了,但沒收到錢。出借方李淑雲則述稱,錢是分多次借的,都是給的現金,886.72萬元的借據是包含本息的“總條”。

值得一提的是,雙方是通過第三人——時任通遼市糧食局幹部李國志“搭上線”的。李國志既是李佔敖的公司高薪聘請的顧問,又是李淑雲丈夫的哥哥。

2014年10月,李淑雲將李佔敖一方起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借款本息和逾期利息共計963.95萬元。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梳理發現,該案歷經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先後作出民事判決5份、民事裁定3份,仍未蓋棺定論。

11月27日,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最新一份民事裁定顯示,該院9月28日作出的(2018)內05民再42號民事判決有誤,應予再審。

有借據、無收條

38歲的李佔敖向澎湃新聞反映稱,2010年6月,他和妻子付敏在通遼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科爾沁區分局註冊成立通遼宏圖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圖公司”)。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宏圖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付敏,經營範圍為加工銷售紙箱。

2011年6月,經朋友介紹,李佔敖夫妻認識了時年55歲、時任通遼市科爾沁區糧食局幹部李國志。

李佔敖說:“當時李國志說他能幫助我們協調一些手續什麼的,就聘請他當了公司的顧問,工資加上獎金一年是40萬。正好辦廠缺資金,李國志有門路(能籌到錢),我們就委託李國志幫忙籌錢。”

通辽800余万“借款”疑云:两次发回重审,中院裁定再审

《聘任書》顯示,李國志自2011年6月6日起擔任宏圖公司顧問,聘期5年。 本文圖均由受訪者供圖

據李佔敖稱,2012年4月1日,李國志打電話告訴他說籌到一筆錢。當天,李佔敖夫妻前往李國志家中,在其客廳的茶几上寫下一張借據。

通辽800余万“借款”疑云:两次发回重审,中院裁定再审

借據複印件

李佔敖提供的借據複印件顯示,宏圖公司向李淑雲處借款886.72萬元,期限一年(至2013年3月31日止)。借據附有有宏圖公司的鮮章以及付敏的印章。

“其實我們只借了652萬,利息三分,當時因怕還本金和利息的時候有糾紛,就把本金和利息寫到了一起,886.72萬等於是本息之和。”李佔敖說,打了借據後,李國志稱他回頭將借據交給其弟媳李淑雲。李淑雲收到借據之後再放款。

按照李佔敖的說法,他們原計劃等公司收到轉賬匯款之後再打收條,但公司自始至終都沒收到那652萬元,他和付敏甚至連李淑雲的面都沒見到過。“後來,我們遲遲收不到錢,就跟李國志說,把借據還回來。但李國志一直沒還。”李佔敖稱。

對於李佔敖上述說法,李淑雲今年11月27日告訴澎湃新聞,“李佔敖借錢不還,找媒體幹什麼?判決書上寫得清清楚楚,想了解就去找法院。”

澎湃新聞多次撥打李國志的手機號碼,其手機始終處於關機狀態。

中院曾裁定一審判決程序違法

2014年10月,李淑雲將宏圖公司及李佔敖夫妻起訴至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科區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償還借款本金886.72萬元,逾期利息77.25萬元,總計963.95萬元。

2015年2月14日,科區法院作出(2014)科民初字第355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李淑雲訴稱,李佔敖夫妻陸續從其處借款用於前期投資和生產經營。截止到2012年4月1日,李佔敖夫妻已累計向其借款886.72萬元。

判決書載明,李佔敖夫妻對李淑雲出示的借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其合法性及關聯性有異議。李佔敖夫妻認為,由於借款數額大,李淑雲應出具交付憑證,予以佐證借款合同關係確實存在,否則李淑雲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李佔敖出示的宏圖公司在內蒙古銀行通遼分行營業部和中國工商銀行的基本賬戶和一般賬戶資金往來明細,以及2012年3月26日至今(注:2014年8月31日)公司財務流轉情況單據顯示,公司沒有收到李淑雲轉入的任何一筆款項。

對上述證據,判決書顯示,單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但不足以否認原、被告間存在借貸關係。

科區法院認為,李淑雲出示的借據足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的事實。李佔敖方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資本運行過程中應嚴格按操作規程履行相關手續,這是企業管理的基本規範和要求,因此其提出的出具借據後並未實際收到借款且在一年後曾索要借據的抗辯主張不符合日常準則和交易慣例,不能成立。李佔敖方提出的借款金額巨大應由銀行轉款的抗辯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該院判決,李佔敖夫妻、宏圖公司償還李淑雲本息和逾期利息共計963.95萬元。

科區法院作出判決後,李佔敖夫妻不服,上訴至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通遼中院”)。2015年6月6日,通遼中院作出(2015)通民終字第763號民事裁定書。該院認為,原審判決程序違法,裁定撤銷科區法院(2014)科民初字第3554號民事判決,發回科區法院重審。

重審判決借款方償還本金、利息900餘萬

2015年10月28日,科區法院重審後作出(2015)科民初字第4376號民事判決書。

該判決書顯示,李國志述稱,李佔敖每次借款都給他打借條,後來李佔敖又打了一個總的借條,並將原來分期借款的小(借)條收回去了。

李國志述稱,所有借款都是以現金形式借給李佔敖方的,對方說是一次性借款不真實。“交付的地點記不清楚了,有時是在我的加油站裡面,有時候是在新世紀或者威士酒店大廳,有時候在交通路中國銀行門前,有時候是在車裡面,有時候在介紹人王少儒的紅蓮商標註冊公司的辦公室裡面。因為是在建廠的過程中陸續借的,李佔敖隨時打電話,我就隨時給他借。”

李國志述稱,他有證人能證明他借錢給李佔敖,他們在場多次看到他將現金交給李佔敖。

判決書顯示,李國志為證明自己的陳述,申請王少儒、劉洪波等4位證人出庭作證。但對4位證人證言,經李佔敖方質證有異議,認為均是由自己的陳述、無其他證人及證據相互作證,與案件爭執的借據無關聯。

科區法院認為,因4位證人的證言所述是其親身經歷的事實,能證明李佔敖夫妻經王少儒介紹認識李國志,並通過李國志向李淑雲借款,李國志多次將現金交付給李佔敖夫妻,及李國志與他人多次去工廠找其索要借款的事實,與李淑雲出示的書證借據相互印證,真實可信。該院對上述證人證言予以確認。

科區法院認定,前述886.72萬元借據,系李淑雲與李佔敖夫妻之間多次借貸往來進行結算後出具的總借據。

判決書顯示,科區法院判決李佔敖夫妻、宏圖公司償還李淑雲本息和逾期利息共計963.95萬元。

李佔敖夫妻仍不服該判決,上訴至通遼中院。

通遼中院於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內05民終74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佔敖不服,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內蒙古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發回重審,中院判決後裁定再審

內蒙古高院再審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涉案借條(注:指借據)僅能夠證明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借款合意,但就借條是否實際履行即借款是否實際交付的事實,出借人仍需進一步舉證證明。李淑雲主張借條上所載明的886.72萬元為現金交付,則應當舉證證明已將借款交付宏圖公司、付敏、李佔敖。

同時,涉案借條究竟如何形成,借條所載金額是一次借貸還是多次借貸形成,如果是多次借貸形成,886.72萬元是如何計算或演變而來,借款是如何給付的,現金給付的時間、地點等交付細節,李淑雲、李國志及其代理人在幾次庭審中陳述並不完全一致,且針對借條為什麼沒有約定利息的問題,原一、二審沒有進行審理,涉案借款是否實際履行的基本事實不清。

另外,一審第三人李國志在本案中居特殊地位,其既是付敏、李佔敖、宏圖公司的受託人,又是借款的接收人、轉交人,同時也是李淑雲的受託人,李國志是否收到涉案借款,是否將借款實際交付給付敏、李佔敖及宏圖公司,原一、二審也未查清。

2017年11月29日,內蒙古高院作出(2017)內民再302號民事裁定書,撤銷通遼中院(2016)內05民終747號民事判決及科區法院(2015)科民初字第4376號民事判決;發回科區法院重審。

通辽800余万“借款”疑云:两次发回重审,中院裁定再审

內蒙古高院作出的(2017)內民再302號民事裁定書(部分)。

今年6月11日,科區法院作出(2018)內0502民初26號民事判決,判決結果與該院此前作出的結果一致。

李佔敖夫妻再次上訴,通遼中院於9月28日作出(2018)內05民再4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後,李佔敖夫妻向通遼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通遼檢察院”)申請監督。10月29日,通遼檢察院作出通檢控民受﹝2018﹞108號民事監督案件受理通知書,決定予以受理。10月31日,通遼檢察院決定由霍玉春檢察員負責辦理該案。

通遼檢察院官網資料顯示,霍玉春為該院副檢察長,分管偵查監督處、民事行政檢察處。

11月27日,通遼中院作出(2018)內05民監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書載明,通遼中院作出的(2018)內05民再42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該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判決確有錯誤,應由本院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通辽800余万“借款”疑云:两次发回重审,中院裁定再审

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部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