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和諒解對被告人的從寬量刑幅度如何把握

嚴重刑事犯罪附帶民事部分的調解處理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很多不同之處,因為侵害的法益存在太大差別。嚴重刑事犯罪,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嚴重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和身體健康,影響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如果將刑事和解從寬處罰的思想應用到該類犯罪的處理當中,勢必會嚴重違背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達不到懲罰犯罪的法律效果,更會使人們產生“花錢買刑”的錯誤認識,收不到宣揚公平公正司法理唸的社會效果。

基本案情

被告人紀某與被害人楊某2012年春建立戀愛關係,2013年10月共同租房居住。2013年10月26日22時許,紀某以楊某不願回家看望其父親為由,在出租房內毆打楊某,楊某逃至相鄰的出租房內求救,紀某衝進該出租房內繼續實施毆打,後強行將楊某拖拽至樓道內、樓下等處,採用拳打腳踢、抓住頭部撞牆等方式長時間毆打楊某,致其全身多處皮下出血、表皮剝脫及皮膚出血,直至昏迷。次日2時許,紀某與其兄紀某帥將楊某送醫就診,醫生告知紀某被害人傷勢嚴重,建議轉院治療,紀某以沒錢為由將持續昏迷的楊某帶回並安置於其兄宿舍。10時許,紀某讓其兄撥打120電話,急救醫生趕到後診斷楊某已經死亡,被告人紀某隨後潛逃,後被抓獲歸案。經法醫鑑定,楊某系因較大面積的鈍性物體作用於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一審期間,被害人楊某的父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被告人紀某的親屬代其賠償楊某父母經濟損失20萬元,楊某父母對被告人紀某表示諒解,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紀某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但鑑於本案系因戀愛期間矛盾激化引發,且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並取得其諒解,可酌情從寬處罰,以紀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紀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在本案中,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父母並獲得諒解,屬於酌定的從寬量刑情節,但就如何從寬量刑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的定性為故意傷害,並非故意殺人,且紀某並非屬於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的被告人,量刑上最高為無期徒刑。本案因被告人與被害人戀愛期間的矛盾所引發,應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案件,如以不特定人為行兇對象的案件相區別,在判處重刑時應特別慎重。被告人紀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表明其認罪態度較好,其親屬又代為賠償被害人楊某父母的物質損失,被害人父母已表示諒解,雙方的矛盾基本上已經化解。對被告人紀某處15年有期徒刑,被害人父母沒有太大意見,本案也會“案結事了”,會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第二種觀點認為,賠償被害人父母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或其親屬的諒解並非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是否從寬以及從寬的幅度,應當在綜合考慮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悔罪態度以及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具體因素的基礎上進行評判。本案因戀愛期間的矛盾所引發,可不判處死刑。但被告人紀某採用拳打腳踢、抓住頭部撞牆等方式長時間毆打被害人楊某,在被害人求救、他人阻攔的情況下仍未罷手,且未能積極搶救;其犯罪後如實供述,但悔罪態度一般。紀某犯罪手段殘忍,犯罪情節惡劣,犯罪後果嚴重,人身危險性大,且沒有其他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其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侵害的法益較重。綜合上述情況,在把握被告人賠償、被害人親屬諒解所能帶來的從寬量刑幅度時,應堅持從嚴的原則。對紀某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既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又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法官評析

賠償和諒解所帶來的從寬量刑不能違反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應當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對於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本案因民間糾紛激化引發,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紀某表示諒解,依照上述規定,在量刑時應當就被害人親屬諒解的情節予以考慮。但是,該情節僅為酌定量刑情節,量刑時應當遵循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結合犯罪性質、犯罪情節,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以及認罪和悔罪態度,綜合和準確考量所有案件情節,從而確定從寬量刑的幅度。

區分犯罪性質,對嚴重刑事犯罪應從嚴掌握從寬處罰的幅度。故意殺人案件、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案件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和身體健康,社會危害大,直接影響到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即使是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所引發的案件,在處理時亦應當注意體現從嚴精神,這是在處理該類犯罪時應當掌握的基本原則。在確定賠償、諒解所帶來的從寬量刑幅度時,也應當從嚴掌握,決不能和其他較輕的犯罪案件相等同。若過分看重嚴重刑事犯罪中賠償、諒解在量刑中的地位和作用,則有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無法體現重罪重罰、罰當其罪、罪刑相稱的原則要求。

綜合考慮各種犯罪情節。犯罪情節包括犯罪的動機、手段、對象、場所及造成的後果等,不同的犯罪情節反映不同的社會危害性。犯罪情節多屬酌定量刑情節,法律雖未作明確規定,但犯罪情節是適用刑罰的考量因素,是具體案件決定從嚴或從寬處罰的基本依據。在本案中,從毆打時間來看,被告人紀某持續毆打被害人四個小時有餘,其間被害人逃跑、多人阻攔,被告人紀某仍未中止犯罪行為,直至被害人昏迷;從犯罪地點來看,紀某先後在兩人的出租房、相鄰的出租房以及出租房樓下、南側公路及公路南側一小飯店等地對被害人實施毆打,其中包括公共場所;從犯罪手段來看,紀某連續用腳猛踹被害人胸腹部,並抓住被害人頭部往牆上撞擊,後又拿菜刀、鍋等工具欲傷害被害人,被他人奪下;從犯罪後果來看,被害人全身多處皮下出血、表皮剝脫及皮膚出血,大便失禁,經鑑定為顱腦損傷死亡。綜合考慮以上犯罪情節,紀某犯罪的情節惡劣、犯罪後果嚴重,應予嚴懲。

充分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是從嚴或從寬量刑的重要依據,在適用刑罰時必須充分考慮。主觀惡性是被告人對自己行為及社會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態度,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改造可能性。在本案中,被告人紀某與被害人僅系男女朋友關係,被害人無法定義務去探望紀某之父,對案件的引發並無重大過錯,但紀某卻以此為由對被害人實施殘忍毆打,且對被害人的求饒視而不見,對勸阻的群眾言語威脅;在醫生告知被害人傷勢嚴重,建議轉院治療的情況下,紀某又以沒錢為由將持續昏迷的被害人帶回,不再對其進行救治。可見,紀某主觀惡性較深。人身危險性即再犯可能性,可從被告人有無前科、平時表現等方面綜合判斷。在案發前,因被害人父母反對被害人與紀某交往,因此紀某多次到被害人父母家中鬧事,並經常折磨、毆打被害人,曾將被害人打致左硬膜下血腫、左額顳軟組織損傷住院治療。紀某曾經多次滋事、傷害他人,具有再犯的可能性,人身危險性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規定,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從嚴懲處。

認真考察被告人是否真誠悔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情況認定其悔罪表現,並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根據該條規定,我們不應僅看到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情況,更應當看到賠償背後體現的是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體現的是其人身危險性已經減輕。法院必須確認被告人真誠悔過,而不是因為有錢進行賠償就減輕其刑罰,僅有對被害人或者其親屬的經濟補償,充其量只表明從某種程度上恢復了個體被侵害的利益,卻不能證明受損的社會關係已經恢復,並且可以免受再次侵害。也只有被告人真誠悔罪,對其從寬處罰才有可靠的基礎和依據。被告人紀某的親屬為了能夠減輕其刑罰,積極籌措賠償款對被害人父母進行賠償,被害人父母出於經濟等原因接受,對紀某表示諒解。但是,紀某在作案後僅是認罪,卻沒有流露出後悔的意思,沒有向被害人父母賠禮道歉,甚至因被害人父母曾阻止其與被害人交往,在得知自己未被判處死刑時表達了出獄後報復被害人母親的意圖,其並未真誠悔罪,人身危險性更是沒有減輕,故對其從嚴懲處更有必要。

嚴重刑事犯罪附帶民事部分的調解處理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很多不同之處,因為侵害的法益存在太大差別。刑事和解制度僅適用於輕罪案件,犯罪相對輕微,侵害的法益也較輕,通過經濟賠償即能彌補大部分受損的法律關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甚至減輕處罰或免予刑事處罰一般不會產生不良社會影響。但嚴重刑事犯罪,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則嚴重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和身體健康,影響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如果將刑事和解從寬處罰的思想應用到該類犯罪的處理當中,勢必會嚴重違背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達不到懲罰犯罪的法律效果,更會使人們產生“花錢買刑”的錯誤認識,收不到宣揚公平公正司法理唸的社會效果。

本案一二審法院在綜合考慮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悔罪態度等基礎上,酌情考慮賠償經濟損失、被害人諒解的情節,最終作出了恰當的量刑。

(原載於《中國商報法治週刊》2018年11月29日三版 作者:趙 君 單位: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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