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將管制規定為主刑,管制的期限為多長時間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行為性質輕、危害小的犯罪行為人一般會實行管制政策,並不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且一般管制類的犯罪分子多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因此管制行為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很輕。管制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

一、管制的期限為多長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管制規定為主刑的一種,由人民法院判決,社區矯正組織(原為公安機關,《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為社區矯正組織)執行。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併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期的上限雖然比拘役長,但由於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剝奪人身自由。從性質上講,管制仍輕於拘役。

《刑法》將管制規定為主刑,管制的期限為多長時間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規定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為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屬於剝奪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對於經過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外出的罪犯,被許可外出的期間,應計入執行期,但超過許可的時間不計入執行期;對於未被批准而擅自離開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間,不得計入執行期。扣除的執行期,由縣級公安機關在其法律文書上註明,並加蓋公章,通知本人,同時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判或批准機關。

二、管制的後果有哪些

管制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過程當中,要遵循一定的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上述規定,是在被判處管制的過程中,犯罪分子必須遵守的,如果違反該規定,將有可能面臨更加嚴苛的判罰。另外,法院可以在判處管制的同時,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或者進入特定區域或場所。比如,因經常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而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法院可能會考慮禁止其進入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

此外,值得關注的是,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如果被判處的犯罪分子是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那麼其職務自然撤銷,若原單位接收,可以安排其參加勞動或臨時性工作,若不接收,則辦理開除手續。

根據刑法的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兩年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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