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與“古玩”不是一碼事

很多收藏愛好者問:古玩不是文物嘛,文物怎麼能公開有償流通呢?國家法律不是禁止買賣文物嗎?看來在收藏愛好者隊伍當中,很多人對文物、古玩、古董、藝術品之間的區別並不清楚。

“文物”與“古玩”不是一碼事

先說文物。早在春秋戰國時期,我國的典籍中就出現了“文物”二字,不過,它最初指的是禮樂、典章制度的統稱。唐宋時期,“文物”才由禮樂、制度,轉變為實物,特指前代的歷史遺物。所以,唐宋時期提出的“文物”概念,與我們現在所說的“文物”概念,在含義上基本貼近了。

“文物”與“古玩”不是一碼事

再說古玩。先於“古玩”出現的是“骨董”一詞。何謂“骨董”?指的是人們珍視的古代器物,是先人留給後人的文化遺產和珍奇物品,上面沉積著無數的歷史、文化、社會信息,而這些信息是任何一件其他的器物所無法取代的。“骨董”一詞最早出現於時代,這個“骨”字,取“肉腐而骨存”之意——肉腐爛了,骨頭留存下來,有保存歷史精華之意。因為所有的“骨董”都是古代留下來的,所以後來寫作“古董”;又由於古董可作為一種玩物,所以後來又稱之為“古玩”——古代留下來的可以賞玩的珍貴物品。從上述介紹可知:“骨董”、“古董”、“古玩”三者稱謂,實際上是同一個意思,只是時代不同,叫法不同而已。

“文物”與“古玩”不是一碼事

文物作為具體的物質遺存,它有兩個基本特徵:一是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進程中遺留下來的;二是由人類創造或者與人類活動有關的一切有價值的物質遺存。

文物分類比較複雜,既可分為“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兩大類,也可分為“公有文物”(國有文物)和“私有文物”。不可移動文物,一般指古蹟,包括遺址、古墓群、古建築、石窟、寺廟、大型石刻、大型壁畫、歷史遺蹟、代表性建築等等。可移動文物一般指館藏文物,如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手稿、圖書資料、各種實物、化石等等。

“文物”與“古玩”不是一碼事

最後說說文物與古玩的區別。文物是一個大概念,它涵蓋了各個歷史時期:文物既可以是古代的,也可以是現當代的,只要符合文物的兩個明顯特徵,就可以視作“文物”;而“古玩”卻只指古代的珍貴物品,現代、當代的物品,無論多麼珍貴,也不能稱之為“古玩”或“古董”。這在時間跨度上有明確的界限。因此我們可以說,“文物”的範圍遠遠大於“古玩”的範圍。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水域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是不允許民間有償轉讓流通的,更不允許拍賣,否則便是違法。對於部分私有文物,國家也是禁止民間流通的,但近年間,國家出於保護文物的考慮,對於非國寶級的民間文物,鼓勵“藏寶於民”,特許民間依法流通,這既是為了推動收藏事業的發展,也是為了更有效地保護民間文物,激活文物的社會價值。

文物也好、古玩也好,什麼是您的?您手頭的就一定是您的嗎?不是,它們可以幾百年、幾千年,我們呢?只不過是一段時間的保管者而已。捨得捨得,小舍小得,大舍大得,不捨不得,抱著一顆捨得、感恩的心態,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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