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勞動者:經濟補償、賠償,是2種不同概念,23種情況有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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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勞動者:經濟補償、賠償,是2種不同概念,23種情況有補償金

近期,職場反黑第一人朱光兵接到了不少勞動者發來的私信,問題集中在了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上面,有一些勞動者,明顯將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混淆了,認為兩種都可以去爭取。這個觀念是錯誤的,因此,今天我將針對“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進行宣導:

《勞動合同法》中,針對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都進行了清晰的界定,兩者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並且性質和適用的情況也不盡相同。

提醒勞動者:經濟補償、賠償,是2種不同概念,23種情況有補償金

一、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概念完全不同:

經濟補償金:是勞動者在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依照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作出的補償。

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懲罰性的補償措施,其功能不僅有補償勞動者的損失,保護勞動者,還有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的懲罰。

提醒勞動者:經濟補償、賠償,是2種不同概念,23種情況有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賠償金:不能同時適用:

從二者的性質來說,以及適用的情況來說,賠償金適用於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適用於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二者不能同時適用。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對二者關係進行了補充說明,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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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彙總:(共計23種情況)

A、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已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備註:上述條款中,系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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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共計12種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得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組,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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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如由公司先提出,則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2、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後,拒不改正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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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要給員工支付“賠償金”的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等規定。

不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硬”要單方面解除的、解除時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的、不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終止的。

職場反黑第一人朱光兵提醒:

以上內容,關係到勞動者與公司發生爭議後的經濟權益,勞動者必須要記住並弄清楚意思,對於不明白意思的,可以與我聯繫,我解釋給你聽。務必要弄懂弄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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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和保障,一定要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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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會請律師規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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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個個訓練成專家,看黑心老闆怎麼辦

我是頭條職場反黑第一人朱光兵。2010年我曾率12網友臥底深圳富士康(可百度:富士康朱光兵)。現已在頭條累計為500多網友提供諮詢及幫助,為他們解決所遇到的勞資問題。如果您有需要,請及時添加關注,發站內私信,我保證一一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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