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事項的複查複核程序

(一)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怎麼辦?

根據《山東省信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查。複查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複查機關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查意見;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信訪人並說明理由。

信訪人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要求重新處理的,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複查意見不服的,怎麼辦?

根據《山東省信訪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核。複核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複核機關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核意見;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信訪人並說明理由。

複核機關依照《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舉行聽證的,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複核規定的期限內。經過聽證的複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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