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割韭菜” 上交所回購細則擬作出制度安排

中證網訊(記者 周松林)近日,上交所起草完成《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簡稱《回購細則》)並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上交所表示,《回購細則》旨在為上市公司在新的法律框架下進行股份回購,提供可操作、可實施的具體指引。針對市場關於股份回購會不會成為大股東“割韭菜”的手段以及 “忽悠式”回購等問題的擔心,上交所表示,這些擔心也是《回購細則》制定中需要重點考慮和回應的問題。為此,結合已有的市場實踐,借鑑境外成熟市場的做法,做出了多項從嚴監管的制度安排。

充分發揮股份回購的制度功能

股份回購制度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對於穩定上市公司股價、拓寬投資者回報渠道、維護市場健康穩定運行具有積極作用。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對《公司法》有關公司股份回購制度的規定進行專項修改的決定。11月9日,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聯合發佈了《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拓寬回購資金來源、適當簡化實施程序、引導完善治理安排。此後,證監會還出臺了《關於認真學習貫徹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認真學習《修改決定》法律精神,完善公司章程和內部規章制度,規範回購股份的信息披露和決策程序。《通知》還明確了股份回購的基本規範,打開股份回購的制度空間,有助於切實保護相關各方合法權益。這一重要的制度改革,得到了滬市上市公司的積極響應。《修改決定》發佈至今,已有40餘家公司披露了新的回購股份預案。

上交所表示,上交所此次修訂完善原有的回購業務指引,正是為了落實好《修改決定》《意見》和《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在實施層面,為上市公司更為靈活、便捷實施股份回購“鋪路搭橋”,努力將股份回購的制度功能更為充分的發揮出來。修訂中,上交所依託已有制度儲備,認真聽取市場各方的意見和訴求,通過放寬條件、拓展用途、簡化程序、便利實施,重在解決好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中的“痛點”“難點”問題,推動形成長效、共贏和可持續的市場機制。同時,也針對股份回購中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了市場約束和監管介入相結合的雙重預防機制,確保制度實施取得良好效果。

明確處置方式 簡化決策程序

本次《公司法》修改和證監會發布的《意見》《通知》,對股份回購做出了多項 “鬆綁”安排。對此,上交所表示,此次出臺的《回購細則》,是落實《公司法》修法精神和《意見》《通知》要求的規則載體,旨在為上市公司在新的法律框架下進行股份回購,提供可操作、可實施的具體指引。

一是明確處置方式。《回購細則》明確,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進行的股份回購,在持有半年並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後,可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賣出。這一安排,主要是為上市公司平衡好股份回購和日常經營的資金需求,提供更為靈活的市場化手段。

二是簡化決策程序。股份回購有利於維護全體股東利益,具備共同的股東利益基礎,決策程序簡化具備合理性。《回購細則》落實《公司法》修法要求,採用授權方式,簡化了股東大會決策程序。其次,考慮到上市公司董事會是股份回購的第一責任人,允許其根據實際需要,自主決定是否聘請財務顧問、律師等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獨立意見,降低股份回購的實施成本。

三是便利實施操作。一是豐富了回購資金來源。《回購細則》提供了多樣化的資金來源選擇,自有資金、金融機構借款、發行優先股或可轉債募集的資金以及閒置的其他募集資金等,都可以根據需要用於回購股份。同時,還允許上市公司在回購期間發行優先股。二是回購期限更為靈活,上市公司實施回購的期限由半年延長至一年。

控股股東、董監高等回購期間不得減持

對如何防範股份回購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市場十分關注。例如,股份回購會不會為大股東減持股份“抬轎子”,會不會成為“割韭菜”的手段,上市公司會不會通過不當信息披露實施“忽悠式”回購。上交所表示,結合已有的市場實踐,借鑑境外成熟市場的做法,做出了多項從嚴監管的制度安排。

一是嚴格規範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人員在股份回購期間的減持行為。《回購細則》明確上市公司相關股東、董監高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期間減持股份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關於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同時規定,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股份的,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在回購期間不得減持股份。

二是要求股份回購信息披露具備明確預期。針對個別公司在股份回購中預期不明、隨意變更的情況,《回購細則》要求上市公司在回購股份方案中,必須明確回購數量或資金總額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不得誤導投資者。同時,《回購細則》還在總結相關監管經驗的基礎上,對董事長、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提議人提議回購的時間、數量、價格區間、投票承諾、董事會意見等從信息披露上作出了規範要求,防範出現“忽悠式”回購提議誤導投資者。此外,還詳細規定了回購進展的持續披露要求,督促上市公司嚴格實施已披露的回購計劃。

三是強化信息披露的剛性約束。《回購細則》要求公司董事會審慎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購方案,回購股份擬用於多種目的用途的,應當在回購方案中明確披露各目的用途具體對應的擬回購股份數量、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及資金金額。同時,回購方案披露後,非因充分正當事由不得隨意變更或者終止。因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等事由確需變更或終止的,應當嚴格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並及時披露。上交所將對公司變更或終止回購方案的行為予以重點關注和監管,發現存在不當行為的,將及時予以糾正。

四是合理控制股份回購的實施節奏。股份回購有利於穩定股價,但是短時期內過於集中和大額的回購,也可能引起股價波動,影響交易秩序。為此,《回購細則》參考境外市場的成熟做法,合理限定了一定時期內的回購數量,還對回購價格、實施時間做了必要的限制,確保股份回購有序實施。

五是明確界定內幕信息知情人範圍。股份回購屬於股價敏感事項,必須嚴格防範可能產生的內幕交易行為。《回購細則》將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近親屬,全部推定為可能知悉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同時,考慮到其他主要股東也有可能提出回購動議,還特別將提議人一併納入內幕信息知情人範圍,確保內幕信息核查及時、準確、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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