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股權激勵”,是否可行?

借款“股權激勵”,是否可行?

2017年9月28日,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教授彭承志在社交媒體上發佈題為《科學家遇上流氓怎麼辦?我沒什麼辦法,但我可以說出來》,“實名舉報”遭遇企業董事長的死亡威脅,牽出“錘殺科學家”事件背後恩仇。但是,撇開沸沸揚揚的“錘殺事件”,讓股權投融資專家明律師與各位看官分享該事件中隱藏的一個細節——借款3200萬“股權激勵”。

借款“股權激勵”,是否可行?

借款“股權激勵”,是否可行?

科大國盾量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安徽量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大國盾”),成立於2009年5月,註冊資金6000萬元,控股股東為中科大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趙勇。科大國盾系量子通信產業獨角獸,發源於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是中國第一家從事量子信息技術產業化的創新型企業。目前,科大國盾正在接受安徽證監局的擬首次公開發行上市輔導,估值已超百億。


借款“股權激勵”,是否可行?


1、股權激勵方式的確定

在2010年科大國盾股東大會上,科大國盾決定為核心技術團隊提供股權激勵,行權價格6.5元/股。2014年3月,科大國盾股東大會紀要顯示:公司連續兩年以上盈利情況下,公司累計淨利潤達到1億元以上,有關人員行權資金3234萬元由公司股東或公司提供,或由公司商請相關方(包括擬引進的新股東)以借款方式提供。若3234萬元行權資金由國盾直接提供,考慮到交稅等因素,對2014年公司本身的現金情況影響較大。幾經商榷後,科大國盾仍決定以向股東借款的方式曲線實現股權激勵,且把增資價格定在2010年的6.5元/股上,這是科大國盾在當時天使輪投資時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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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權激勵的實施

2014年8月,杭州雲鴻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杭州雲鴻”)與科大國盾簽訂了第一份《增資協議書》,約定其以1.225億元認繳科大國盾新增245萬元註冊資本,溢價增資為50元/股,首期8575萬元資金需在9月30日前支付。

為解決核心人員入股資金問題,2014年9月10日,杭州雲鴻與科大國盾的核心人員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約定杭州雲鴻向彭承志等9名自然人提供無息借款3234萬元。借款協議顯示:杭州雲鴻自願向彭承志等9人提供借款,以“鼓勵其為科大國盾的發展做出長期持續的貢獻”。該筆無息借款從2014年9月10日開始,將在下列條件之一達成時豁免借款人的還款義務:國盾在國內A股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掛牌上市交易;或國盾設立以來累計淨利潤達到1.7億元。

銀行流水顯示,借款協議簽訂後,2014年9月,杭州雲鴻按第一份出資協議的約定,向科大國盾銀行賬戶匯去首期資金;12月16日,合計3234萬元的資金又從國盾的賬戶上轉回給杭州雲鴻,當天,杭州雲鴻把這筆“借款”打入了國盾核心團隊的個人銀行賬戶。彭承志代表技術團隊、趙勇代表管理團隊分別收到了1170萬元、1742萬元借款,另有322萬元借款進入了彭頃砡的銀行賬戶。

2015年2月,杭州雲鴻與科大國盾簽訂了第二份《增資協議書》,向科大國盾新增245萬元註冊資本的對價被調整至9016萬元,等於增資價被調低成了36.8元/股。和原1.225億元差出的3234萬元,就是借給了核心團隊作為了增資款。於是又有了第四份協議。根據《股權投資補充協議》顯示,2014年8月的“舊協議”無效,改為2015年2月5日簽訂的“新協議”。

2015年5月12日,杭州雲鴻登記為科大國盾股東,佔股5.83%。

借款“股權激勵”,是否可行?

借款“股權激勵”,是否可行?

1、股權激勵目的

鼓勵核心技術團隊為科大國盾的發展做出長期持續的貢獻。

2、行權條件

公司連續兩年以上盈利情況下,公司累計淨利潤達到1億元以上,有關人員行權資金3234萬元由公司股東或公司提供,或由公司商請相關方(包括擬引進的新股東)以借款方式提供。

3、股權激勵模式

增資擴股+股東借款(豁免借款人還款義務的條件:科大國盾在國內A股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掛牌上市交易;或科大國盾設立以來累計淨利潤達到1.7億元)。

4、股權激勵對象

核心技術團隊,即彭承志代表技術團隊、趙勇代表管理團隊、彭頃砡。

5、股權激勵價格和數量

6.5元/股,行權資金3234萬元。

借款“股權激勵”,是否可行?

一、借款激勵具有代表性

科大國盾股權激勵的方式並非個例。在有償的股權激勵中,員工需要以自有資金支付購股款以獲得激勵股權,由於員工的支付能力有限,公司一般會作出安排,比如由公司或者公司創始股東提供借款,員工與出借人簽訂借款合同,或者由公司代繳,之後從員工的工資或者股權收益中扣除。

一旦以員工名義進行了出資,員工作為股東就完成了對公司出資的義務,從而獲得股東身份,至於其所繳納的出資是否涉及第三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則並不影響股東出資行為本身的法律效力。公司不能以代員工繳納了購股款、員工未繳納為由否定員工的股東身份。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或者股東借款給激勵對象或者為激勵對象的借款提供擔保。此種方法不適合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而且我國商業銀行的相關規定也明確不得向個人提供貸款用於股權投資。

二、涉及國企的借款激勵是否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如果科大國盾被定性為國有控股公司,股東向管理層借款的行為是否可能涉及科大國盾的國有資產流失?在股東自願的情況下,可以理解為借款是該股東單方面對管理團隊實施了股權激勵。由於科大國盾在2017年6月已經達成了借款協議中的盈利1.7億元的債務豁免條件,杭州雲鴻向科大國盾管理層提供的借款債務目前自然消滅。再則,彭承志等人與杭州雲鴻簽訂的借款協議和3234萬元借款已經過股東會決議,包括國資在內的股東全部同意,相關手續及資本運作按要求正常辦理,因此,無重大違法違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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