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院發佈惡意逃廢債五大典型案例

11月20日上午,泉州中院召開打擊惡意逃廢債金融刑事審判工作新聞發佈會,通報泉州兩級法院開展打擊惡意逃廢債金融刑事審判工作的情況,併發布了2016年以來泉州法院打擊惡意逃廢債五大典型案例。

法定代表人獲刑4年罰款700萬

泉州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晉江市某汽車部件有限公司、李某騙取貸款案是五大典型案例之一。

李某是泉州某汽車零部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晉江某汽車部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14年、2015年,李某通過提供虛假的納稅證明、審計報告等方式,騙取石獅某銀行2014年度、2015年度最高授信額度。後在相應授信期間,虛構泉州某汽車零部件公司向多家公司購買原輔材料需要支付材料款的事實,向該行提交公司的投資者證明或與上述公司簽署的無真實貿易背景的購銷合同等材料,用於騙取貸款。同時,在2013年底、2014年、2015年,李某以同樣的方式騙取晉江某銀行最高授信額度,虛構晉江某汽車部件公司向多家公司購買原輔材料需要支付材料款的事實騙取貸款,並於2015年度對2014年度到期貸款繼續進行貸新還舊,至2016年12月12日公安機關立案時累計本金人民幣17888.284746萬元逾期未還。

法院經過審理,以被告單位泉州某汽車零部件公司犯騙取貸款罪,判處罰金一千萬元;以被告單位晉江某汽車部件公司犯騙取貸款罪,判處罰金五百萬元;以被告人李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七百萬元。

偽造材料“零首付”購車

經營者騙貸167萬餘元未還獲刑

而吳某發、戴某根騙取貸款一案中,一汽車銷售公司的經營者吳某發、戴某根則是鑽起了“零首付”購車的空子。2014年5月下旬,吳某發、戴某根在辦理塗某霞購買汽車業務時,採用向豐澤某銀行提供偽造的購車發票、保險單等材料,提高車輛的購買價格,以申請到更多的汽車分期貸款數額的方法,實現購買汽車“零首付”。

截至2015年1月25日,該筆貸款業務共償還20.9846萬元,尚欠銀行本金167.0154萬元。最終,法院以被告人吳某發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被告人戴某根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王某輝是泉州某塑膠輕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該公司底下有3家子公司,王某輝均為實際控制者和經營者。

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間,王某輝作為塑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實際控制人,在塑膠公司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虛構購買牛津布等產品的事實,利用塑膠公司與由其實際控制和經營前述三家子公司自買自賣的虛假交易手段,並提供多份與其他公司虛假簽訂的《購銷合同》等申請貸款的材料,先後從多家銀行騙取貸款及銀行承兌匯票共計12036.4萬元,且至案發時尚有8747.513315萬元未歸還。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泉州某塑膠輕工公司多次以提供虛假貸款資料的手段騙取銀行貸款和承兌匯票,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且屬於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之情形。被告人王某輝作為塑膠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塑膠公司所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起主要作用,其行為亦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被告人王某輝曾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併罰。最終,法院撤銷對被告人王某輝宣告的緩刑,以被告單位泉州某塑膠輕工公司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被告人王某輝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與原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實行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虛構交易騙貸、承兌匯票

經營者獲刑3年罰款20萬

惠安縣某藥業有限公司、柯某文騙取貸款、票據承兌一案中,柯某文作為惠安某藥業公司的實際控制者和經營者,多次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虛構從其他公司購進貨物的事實,並提供多份偽造、虛假簽訂的購銷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貸款材料,騙取銀行貸款和承兌匯票共計4920萬元,至案發時尚有2993.84萬元未歸還。

最終,法院以被告單位惠安某藥業公司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被告人柯某文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為他人貸款申請提供便利

昔日銀行行長淪為“階下囚”

黃某靈原是某銀行泉州分行行長。2009年至2012年期間,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施某、黃某、陳某等17人賄賂共計人民幣285萬元及4萬美元(摺合人民幣26.5627萬元),在審批相關企業向某銀行泉州分行及泉州轄區內各支行申請貸款、貸款轉續借的過程中,提供支持和幫助。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靈身為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據此,以被告人黃某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泉州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沈毅青表示,此次發佈典型案例旨在提醒廣大人民群眾,面對金融市場中很多的新興業務,應當仔細甄別,凡是需要提交材料時更應當高度警惕,確保一切都是在合法合規的範圍內進行,切莫圖一時私利,觸犯刑法,遭受牢獄之災。同時提醒金融機構,認真負責審查相關材料,避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記者 林揚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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