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視“還錢”了!孫宏斌要回5億,諾亞收回3億

廠長的話

樂視最近“還錢”了,一邊是孫宏斌花了29萬打官司,找賈躍亭要回了5.3億;另一邊,樂視鑫根併購基金向諾亞旗下的歌斐資產支付了3億元本金款。不過這兩者不太一樣,孫宏斌那個是正兒八經找樂視控股要錢,是把樂視控股持有的樂視影業的股權賣了拿回來的。諾亞這個,是收回的基金資產,其實是和樂視獨立的。

樂視“還錢”了!孫宏斌要回5億,諾亞收回3億

諾亞要回了3個億

事情是這樣的,2016年3月,深圳市樂視鑫根併購基金投資管理企業(有限合夥)各合夥人簽署合夥協議,設立併購基金,優先級的預期收益是7.5%/年。

同時,樂視控股、賈躍亭、樂視網、樂視鑫根併購基金、深圳市樂視鑫根併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各合夥人簽署《遠期受讓協議》,2017年7月又補充簽署《遠期受讓協議之補充協議》。

後面樂視的事情大家都很熟了,該基金因樂視一直備受媒體關注。現在這基金賬面上的錢大約還有4個多億。最近再度引起人關注的是,深圳市樂視鑫根併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樂視鑫根併購基金管理人)就在2018年9月25日向優先級(歌斐)償還本金3億元。

現在優先級投資人拿回來了部分本金,本來是好事,但問題是,這個基金的出資方之一的樂視,現在是千瘡百孔,前三度虧了15億,還有19億的債務要到期了,總負債高達27億。於是就有人說啦,哎呀你看這樂視虧成這個樣子,欠那麼多錢,這個本金款不該劃入基金旗下啊。

這個廠長也是醉了,搞“株連九族”嗎……基金的出資人又不止一個,憑啥一個出事了,其他也得跟著倒黴。更何況,基金財產是完全獨立的,和你出資方母公司負債多少,沒半毛錢關係……

基金資產:我就是我,不一樣的花火

有人會認為,管理人對其所發行的基金資產有所屬權;也有人認為,基金出資人對基金的資產享有支配權。

這個理解是有問題的,廠長特意和律師朋友討論了下,這裡來給大家解讀下:根據《基金法》規定,無論是私募基金,還是公募基金,募集的資金,在法律上都具有獨立性。

1.財產和管理人、託管人獨立:

樂視鑫根併購基金的財產是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自有財產。

2.財產清算獨立:

意思很簡單,就算是樂視控股破產清算了,清算的時候也別想打基金財產的主意。無論是項目本金還是投資收益,都是要歸還給各方合夥人的。清算完了,拿去還錢是你的事情。

3.債權、債務獨立:

基金的債權與不屬於基金的債務不得相互抵銷,不同基金的債權不得相互抵銷。另外,非因基金本身承擔的債務,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主張強制執行。

說實話,要沒有2、3這兩條,廠長可不敢買基金,也太嚇人了。樂視欠錢,要併購基金承擔,這也太扯了,何況這還是優先級,本來就帶有保本性質。

4.賬戶獨立:

基金託管人對其託管的基金應當獨立設置賬戶,確保基金的完整與獨立。

這個是為了防止基金管理人將基金資產與其自有資產混在一起,拿投資人的錢亂搞。

樂視“還錢”了!孫宏斌要回5億,諾亞收回3億

基金資產到底屬於誰?

看到這大家該明白了,基金財產既不是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債務的擔保,也不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的擔保。

基金一旦成立,基金的所有資金,歸屬者是持此基金的所有的人。依據合同、產品說明書等法律文件進行運營、管理,並依法合規對投資人進行資金收益分配。

出資人的母公司還不上錢,你去把那個母公司千刀萬剮,讓它破產清算,拿他的房子、車子抵債,但不能把基金的財產拿去補窟窿。

頂多是基金清算了,出資人拿到本金和收益了,你去要求出資人還錢。但即使如此,你也只能去要欠你錢的那家公司的錢,其他的基金出資人,該拿多少還得拿多少。樂視鑫根併購基金還歌斐錢,並沒有什麼問題,只是樂視的信披應該更透明及時點。

樂視“還錢”了!孫宏斌要回5億,諾亞收回3億

為啥有這麼多誤會?

之所以媒體誤解,大概因為一直以來的社會心理,破產了什麼都是錯的,父債子還,株連九族。

前幾天傳出“李亞鵬欠債4000萬”的消息,事情真相到底如何還有待驗證,但當時有媒體說,李亞鵬表示,自己以後會把百分之七十的資產捐獻出去給社會,留百分之三十給女兒李嫣。現在李亞鵬欠債4000萬,這是要李嫣代替他還債嗎?

廠長特意去翻了下,看到我國的《繼承法》中第三十三條是這麼說的: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及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了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資源償還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付償還責任。

簡答的說,李嫣放棄繼承,這債務就和她沒關係。父債子還的事情,壓根沒有法律上的要求。

這個基金的案子裡,要求本金款不劃入基金旗下,而是去填窟窿就更離譜了。你和幾個朋友出錢做生意賺了些錢,然後A的父親欠下一大筆錢,A拿自己的那份錢去給老爸還債,你不能說什麼,但A要把大家一起賺的錢都拿走,連本金帶利潤的,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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