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後公安給取保侯審至今11年了,因有刑拘記錄參加工作正規單位不要,應該怎樣找到工作?

風雨中的船


取保候審期滿,而沒有辦理解除取保候審手續的情況,普遍存在,這也給當事人的生活就業帶來了諸多不便。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取保候審最長期限為一年。一年後,仍然不能提請逮捕,應當依法解除取保。同時,公安機關應當撤銷對當事人的刑事拘留的決定,並予以賠償。至於是否撤銷案件,那是偵查機關的事情,與當事人無關。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即,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已經構成犯罪,並足以被逮捕。但因為證據不足,尚不能對嫌疑人提請逮捕,為防止嫌疑人逃跑或重新犯罪危害社會,而採取的一項緊急措施。刑事拘留的一般期限為7天,重大案件可以延長至14天。案件特別複雜,仍然不能滿足提請逮捕條件,可向檢察機關申請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經檢察機關批准,刑事拘留期限最長可延長至37天。

刑事拘留延長期限屆滿,仍然不能提請逮捕,還需要繼續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變更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限最長為一年,屆時不能證明嫌疑人有罪,應當解除取保候審。

顯然,題中的當事人,被取保候審11年,期間並沒有收到解除取保的通知手續,這應該是辦案機關的疏忽大意,對當事人造成不便與損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法,向法院起訴,申請解除取保,同時撤銷刑事拘留的決定,並請求法院判處一定的賠償。

另外,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審是偵查過程中的強制措施,不是犯罪結論。派出所不應以此為依據,拒絕給當事人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無奈且向上


刑事拘留後,公安部門給取保至今已經11年了,因為有刑拘記錄,找不到正式的工作單位。其實,這不是你的錯,這是當年辦案的民警犯下的過錯。

對刑事案件,從偵破立案到申請檢察院批捕,這是必須走的嚴謹的法律程序。既然是刑事拘留,就必須經過檢察院批捕,公安機關認為你的犯罪嫌疑不能落實,才會依照條例取保候審。

任何刑事案件都有一個追訴的有效期,就連刑事拘留也是有期限的,法院還有疑罪從無的宣判。11年都過來了,檢察機關也沒有起訴你,法院並沒有對你宣判有罪,這就證明你是無罪的。

你完全有充分的理由,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複議的申請,要求他們撤銷對你當年做出的刑事拘留的決定。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中,就有一條前科制度,對現行的犯罪還要參照有沒有前科案例來進行宣判。沒有前科的屬於偶犯,有前科的屬於慣犯。前科制度就是一把雙刃劍,給社會安全和個人在未來政治上帶來隱患。

正規的用人單位,利用了前科制度,取消了你沒有犯罪,但又有刑拘記錄,在今天要求參加工作的資格,這在法律上不是不公平的。

如果說一個真正的罪犯,刑滿釋放後,社會不能容納他,企業歧途視他,使他不能生存,勢必會造成他破罐子破摔,對社會的危害性就越大。取消前科制度,對社會以及個人也剷除了不必要的隱患。


老蔣閒言


身上有案底,有前科,那你就是社會所拋棄的人,你想走正路沒那麼容易,幹買賣各種部門收錢,進工廠打工有紋身,有案底,有前科,的招工簡章很醒目,所以說,為什麼會有那麼多的人進監獄改造出來後還是會犯罪,因為他們被社會拋棄了,唾棄,


天堂PK什麼情況


依我之見:應向公安辦案、警務督察部門或檢察機關反映,要求‘’撤銷刑事立案‘’和‘’解除‘’錯誤的‘’超期取保候審‘’措施或作出不起訴決定。

一,根據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於有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有權在刑事立案後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且該法還規定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後應在三日內或七日內丶流竄丶團伙、複雜疑難案應在三十日內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如果不符合逮捕條件的檢察機關會依法作不構成犯罪‘’不批准逮捕決定‘’或構成犯罪無逮捕之必要的‘’不予批准逮捕決定‘’。

二,根據檢察機關的不批准逮捕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應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沒有犯罪的或不是被拘留的嫌疑人的,還應立即撤銷刑事立案決定;如果是構成犯罪而無逮捕之必要的,應在解除刑事拘留釋放犯罪嫌疑人的同時應變更刑事強制措施實行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以及一九九六年修改的刑訴法的規定)對取保候審時限的規定: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很顯然辦案的公安機關對案例中所述之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後長達十一年,既不撤銷案件解除取保候審,又不移送檢察機關處理的做法是嚴重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及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違法行為。在長達十一年的時間內,嫌疑人因刑事立案的留存和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嚴重影響行動自由,如隨傳隨到不得離開居住的市、縣,出國商務、旅遊,以及招工丶當兵、求學,還可能影響子女的參考公務員的政審。

三,根據"事實求是,有錯必糾‘’的辦案原則,就此案例所述情形,建議當事人:A,向原辦案機關要求‘’撤銷刑事立案‘’和‘’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B,如果辦案機關拖延可向公安機關內的警務督察反映督促辦案機關依法撤銷立案和解除取保候審。C,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公安機關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有權進行監督糾正其違法辦案行為,因此,當事人還可向當地檢察機關反映要求糾正公安機關的違法辦案行為。

四,如果是檢察機關不構成犯罪或‘’以構成犯罪無逮捕之必要‘’而不予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取保候審十二個月的期限內移送檢察機關處理,如果確係情節輕微並符合微罪不起訴,或不構成犯罪的,由檢察機關作出法定不起訴或微罪不起訴決定。

五,當事人只有被‘’撤銷刑事立案‘’和‘’解除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或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並以辦案機關所開據的法律文書(《撤銷案件決定書》和《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丶《不起訴決定書》),你今後找工作丶出國才不會再受影響。


唐先明75443043


這個問題確實是公安機關工作有疏漏,被刑拘後,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期限為一年。

在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可以就你涉嫌刑事犯罪問題繼續偵查。如果證明你有罪應該早就移交給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了。但是時隔11年了,公安機關沒有移交起訴,說明並沒有證明你犯罪的證據,應當按程序撤銷案件,解除取保候審措施。但公安機關沒有這樣做。

刑事拘留及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刑事偵查的強制措施,對涉嫌犯罪問題並沒有最後定論,按理論上說是不影響找工作的。國家招錄公務員也只是限制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招錄為公務員。對於採取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審措施的並沒有限制。

問題是現在很多用人單位並不是很瞭解這些專業的術語,一般第一印象就會認為受過刑事拘留或者取保候審的人不是好人,肯定不會錄用這樣的人員。

針對你的情況,可以向原辦案機關反映,給你一個對你撤銷案件,解除取保候審的手續。其實案件經過11年了,早過了報案期限,理論上已經撤銷案件和解除取保候審措施了。但是,沒有撤銷案件的手續及解除取保候審的手續,社會上一些單位和個人仍然會認為你是一個“有罪的”人或者有“前科”的人。


共鳴律師


如果僅僅是“刑事拘留”、“取保候審”,沒有免予起訴,受到緩刑、實刑刑事處罰或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治安處罰結論的,習慣上叫“案底”,不屬於“違法犯罪記錄”,公安派出所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不應當反映相關內容。


斷牙虎110


首先說明,日常所說的前科劣跡,前科是指受過刑事處罰,簡單說就是法院判處過,劣跡就是受過治安處罰。

取保候審是偵查機關的強制措施之一,期限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如果在12個月內沒有起訴或者撤銷案件之類的結果,取保候審就自動解除了,不算是有前科人員,工作不會受到影響的。


柴米油鹽幸福生活


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審是司法機關偵查過程中使用的強制措施,並不是處罰結果,所以你的案件尚沒有結論,或者說已經有結論了(即公安機關可能早已終止偵查或者撤案了)但沒有通知你,因為取保候審的期限是12個月,在這個期限內要麼撤案,要麼移送起訴,或者如繼續偵查要採取其他強制措施(顯然不是這個情形),你應當到公安機關辦案單位問清楚,你的案件到底是什麼結論,如果沒下結論,要求他們給個明確答覆。沒有經過法院判決就不能認定為犯罪,所以除少部分特殊規定的以外用人單位不能以有刑拘記錄為由拒絕聘用。


南京北京西京


首先,刑事強制措施不屬於違法犯罪記錄範疇,題主的情況如果屬實,變更強制措施狀態持續至今無正式撤銷決定,也沒有做出其它行政處罰,肯定是程序違法。建議不要跑上跑下反映問題,直接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內容為程序違法或者是行政行為違法均可,因為你的目的是得到撤銷決定,這種方法比較省時間,效率高。


永遠的美少男王鋼蛋


這個不能算公安局的錯,刑拘後被取保候審,一年後就解除取保了 被刑拘記錄,在公安網上一輩子都會有,不會被刪掉,但是刑拘記錄不應該影響工作的,具體看到底有沒有犯罪,是證據不足還是免於起訴等情況,要是檢察院不批捕被取保候審後給放了,那說明證明不了犯罪,這條刑拘記錄不能被當做案底。建議諮詢下律師後起訴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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