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不是“依法”侵犯少數人權益的藉口

“村民自治”不是“依法”侵犯少数人权益的借口

“村民自治”不是“依法”侵犯少数人权益的借口

圖文無關,圖片來自新華網。

據報道,最高法日前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該《意見》特別強調,要依法妥善處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糾紛,防止簡單以村民自治為由剝奪村民的基本財產權利;依法依規保護農村外嫁女、入贅婿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讓農民工既入得了城、扎得下根,又回得了村、穩得住心。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我國廣大農村實行村民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進一步明確,農村土地承包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及分配方案、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項,由村民會議討論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應當說,各地在貫徹落實憲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過程中,都能較好地保護絕大多數村民的合法權益。但是,在少數地方,也出現了村民自治過程中“依法”侵犯少數村民合法權利的現象。

比如,在有的農村,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方案,明確取消了戶籍在本村,但外出打工的村民的分配資格;有的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明確規定不分配給已外嫁但戶籍在本村的婦女,從而引發了眾多爭議。

這些案例都有兩個共同的特點:一是在討論決定時實行了“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二是利益受損者都是少數人。因而,不少人也天經地義地認為,他們的做法既然代表了多數人利益,就不會違法。

“村民自治”不是“依法”侵犯少数人权益的借口

圖文無關。

事實上,以村民“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侵犯極少數村民合法權利的行為,屬於典型的“多數人暴政”現象。不僅不會被認定是民主行為,還會被認定為違法行為。

我國村民委員會法明確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決定,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近年來,各地法院也受理了許多相關案件,依法糾正了一批村民自治過程中“依法”侵犯少數村民合法權利的行為。

當然,解決村民自治過程中“依法”侵犯少數村民合法權利的問題,僅僅依靠司法途徑還是不夠的,很多問題源於法律法規自身。

比如,在分配集體經濟收益時,常年在村裡生活和做貢獻的村民,與常年不在村裡生活的村民;已外嫁但戶籍在本村與常年在本村生活的婦女,似乎也不應當執行一個標準。但到底應當執行什麼樣的標準,單純依靠村民討論決定,很容易產生爭議。

因而,就需要在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規中有更加具體、可操作的規定。只有法律健全而且宣傳到位了,村民自治過程中“依法”侵犯少數村民合法權利的現象才能得以更好解決。

□朱恆順(人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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