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發現沒有
許多音樂作品在某一些音樂播放器上
搜索不到或者無法播放
難道其間有何蹊蹺
其實不然
這只是涉及到一個
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結
只因一首歌成為被告
在我國加大完善知識產權立法的背景下,著作權人權利意識的提高,對音樂作品的使用不再是“免費的晚餐”,同時無論個人還是商家,都要自覺加入合法使用音樂的行列中來,當人們的版權意識“多一環”,侵權現象才會“少一環”。
近日,福州某百貨公司就因未徵得權利人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的許可,在福州某百貨商場公開表演使用音著協管理的音樂作品《因為愛情》,而讓自己成為了被告。
小知識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經國家批准成立的、中國大陸地區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內、國際廣大音樂詞曲著作權人的授權以及國家賦予的著作權集體管理職能。
早在1998年,音著協就歌曲《因為愛情》作詞和作曲已與著作權人柯肇雷簽訂了《音樂著作權合同》,因此有權對歌曲《因為愛情》的作詞和作曲行使著作權。
福州某百貨公司
福州某百貨公司作為商業場所的經營者,未經授權就把他人享有著作權的音樂《因為愛情》作為其商業場所背景音樂使用。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
音著協認為其行為已給正常的商業場所守法經營秩序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正常的背景音樂授權業務造成了嚴重衝擊,給同行業的經營者樹立了“違法經營成本”低於“守法經營成本”的惡劣形象,故訴至鼓樓法院維權。
音著協獲賠7000元
鼓樓法院審理認為,福州某百貨公司未經音著協許可,在其經營場所使用歌曲《因為愛情》的表演權,侵犯了音著協所享有的對歌曲《因為愛情》的表演權,應承擔賠償音著協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最終,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侵權行為性質、後果等情節,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處福州某百貨公司賠償音著協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7000元人民幣。
因為習慣了“免費”聽音樂,大眾對音樂版權保護的意識還有待加強,尤其是,人們往往記住的只是一首歌的演唱者,而忽略了歌曲的詞作者、曲作者才是這首歌的著作權人。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改編等方式使用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都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但很多人腦子裡可能就沒這根“弦兒”,導致音樂侵權使用的事件屢見不鮮。
同時,目前拿起法律武器來維權的著作權人仍不多,而著作權人的“忍氣吞聲”無形中助長了音樂侵權使用的歪風。希望所有被侵權者能勇於拿起法律武器維權,這樣才能讓侵權者認清侵權的事實,讓更多人意識到保護版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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