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87號令關於圍標串標的6種情形?

87號令第三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繫人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這是也是87號令的亮點之一,18號令只對串通投標的利害作了闡述,沒有對串標情形作具體的細化規定。因此,上述規定的確定從一定意義設定了一條供應商不得逾越的法律“紅線”,對於激勵有效競爭、維護國家利益、整肅政府採購工作領域的秩序、打擊串標圍標行為、提高政府採購工作效率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方面,上述規定是對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專門作出的禁止性規定,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應該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把自我行為約束於法律的“籠子”內。另一方面,根據87令第四十四條“公開招標採購項目開標結束後,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的規定,作為集中採購機構或社會代理機構,以及使用財政資金以政府採購方式採購貨物、服務和工程的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對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認真把好投標文件的資格審查關,不要把串標行為的認定工作歸於評標委員會一方,使串標這一“毒瘤”得不到應有的懲處。同時,如果明知是串標視而不作為,從法理上可以認定為共犯,亦應受到法律的懲處。

如何認定“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這其實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的事情。生活中常聽到學生考試作弊的笑話,比如有的同學抄人家的卷子,不僅把答案抄上,也把人家的姓名、學號抄上了,像這樣的靠抄襲他人卷面獲得的考試成績任課老師終歸只能判作零分。

投標文件出現類似的現象並非沒有。目前,家族企業多於牛毛,父母、夫妻、兄弟、叔叔、伯伯、三姑六姨親戚等等為數眾多的家族企業遍地開花,他們或依託父母的母公司借雞生蛋,繁衍出數個子公司,並組成一個個投標集團,只要有一個子公司中標就是成功。因此在做投標文件時,他們很容易忽略一個基本事實,就是投標文件必須是單個或者獨立的法律文本,而不是拿著相同的投標文件去投同一個項目。

怎麼認定投標文件是同一個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呢?方法很簡單,主要是把握好“三看”:一是看實體,看技術參數、品牌型號等是否相同;二是看內容,看投標文件內容編排和文字闡述是否相同;三是看簽名和蓋章,看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人簽名和公司印章是否相同。在政府採購實踐中,很多相同的投標文件只要稍加註意,便可以判斷出串標與否。打一個小比方,看一看投標

文件的裝璜便心中有數了。

如何認定“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政府採購是一個巨大的細分市場,且年採購規模和體量越來越大,因此總有一些供應商為提高中標率,想方設法搞一些串標圍標的“小動作”。筆者就親身經歷過一個案例:

一次採購一批防洪搶險設備,A公司的投標委託授權人同時又是B公司的投標委託授權人,C公司就此舉報到工商行政部門,A、B兩家公司均不承認。經過行政執法部門調查,發現該委託授權人確為上述兩家公司的員工(有社保記錄、工資單等為證),像這樣一個身兼數職賺取報酬的現象並不鮮見。

另外,一個公司為多個公司辦理投標事宜的現象也經常遇到,如A公司代B公司遞交投標文件,這個看似尋常的現象,其實蘊藏著串標的基因在內,試問: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有什麼比投標文件還重要,難道可以讓人代替行事嗎?只要冷靜地反過來想一想,立馬便可以知道其中的問題所在。

再如投標報名也是一樣,有的公司一連代表幾家公司報名,現在多數是電子網上操作,從IP地址便可以查尋得到。另外,還有多家公司的電子傳真件均是一臺機子傳過來的,這可以從傳真件的FAX碼上可以查到。象這樣的違規行為大量地出現在以電子為載體的層面上,只要稍加註意便可一探究竟。

如何認定“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聯繫人員為同一人”?

政府採購對於供應商來說,是用最少的代價換取最大的利潤,這是市場經濟規律。但是,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誠信是擺在首位的要素。前面說到家族公司中母公司帶子公司的現象,難免不會使一些供應商的價值觀發生偏轉,因此如掛靠、瓜菜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現象層出不窮。特別是在政府採購的一些軟件開發項目中,A公司的軟件程序員很可能又是B公司的員工。

另外在一些工程造價項目上他們也有突出的表現,筆者就曾經歷過一次入圍項目採購,經造價站審查,有5%的工程造價師證不是造價站頒發。他們往往利用一些先進的手段刻意將相同的人描繪成不同的角色,以此矇混過關,達到中標入圍的目的。因此要識別其中的真偽,只有看原件,既要看該成員的身份證,還要看他的資格證。

另外,還要與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實現無縫對接,以利直接認定查尋證件的可靠性與真實性。這樣才能保證政府採購不走過場,不被勢利的人鑽了空子。

如何認定“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政府採購的價格應該是透明的,不同供應商的報價應該是不相同的。但從目前的一些情況來看,不盡如人意,一個預算300萬元的信息化項目,只有4家供應商參與,其報價分別為298萬元、297萬元、296萬元、295萬元,這種階梯式的報價,看不出任何競爭的因素,事前商量的可能性非常大,這便是串標的一個重要現象。作為採購人、代理機構或者評標委員會應該作出決斷予以廢標。

有業內人士告訴筆者,信息化建設項目,最大的競爭是人才實力的競爭,有實力的公司與實力一般公司的單位產出截然不同,有實力的公司一個工作日可以做出一個模塊,其報價是貼近實際的,而實力一般的公司,一週也很難做出一個模塊,其報價與前者相比有天壤之別。作為集中採購機構和代理機構,不僅在唱標時要給予高度關注和警覺,對報價中間存在的問題也絕不可以小覷,同時要細細審查其投標方案,如人員匹配、工期、案例等,否則是對政府採購工作職責的瀉瀆。

如何認定“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家族企業往往是在一處打印店製作投標文件的,由一個人負責簽署蓋章裝袋,然後一家人來投標。筆者曾有過這樣一次經歷:一次儀器採購,A公司的《開標報價一覽表》中的印章蓋的是B公司印章。問其所以然,答覆是在一家打印店打印時章蓋錯了,當時僅對兩家公司作了廢標處理。如果按照87號令的話,完全可以認定為串標行為。

像這種投標文件混裝的現象很普遍,有的投標文件技術文件是A公司的章,商務文件則是B公司的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內容上寫的A公司名稱,然而蓋的章卻是B公司的章,有的售後服務方案也存在此類問題。反正只要仔細一瞧總要把一些問題給看破。關鍵是審查投標文件時要盡心盡力、盡職盡責。

如何認定“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家族企業對於資金的管理比較嚴格,往往掌握在母公司手中,要支出須從母公司轉賬。有時為了省事,其投標保證金系一個單位的賬戶轉出。過去一段時間,由於法律寬鬆沒有作出規定,也就不了了之。作為政府採購的招標文件一定要作出規定,所有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一定要從其單位的基本賬戶轉出。作為自然人也應該有自己的基本賬戶。這樣可以從另一方面反映供應商的法紀觀念,較好地制約供應商的麻痺心理。

總之,串標行為的認定不是一件簡單的工作,要做好此項工作,必須要有理(法律依據)、有據(投標文件的事實證據清楚),必須對號入座,切不可搞前瞻性操作,也不可以於法不顧,聽之任之。需要業界同仁共同努力,才能有所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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