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人員、機關事業編人員,不能直接提拔爲行政部門副科級幹部

行政部門使用的行政編制,科員等一般工作人員是公務員,經過組織人員考察之後,可以在行政部門提拔為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也可以在下屬事業單位提拔任用。但是,行政部門的事業編制人員,卻不能直接提拔為行政部門或者參公事業單位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直接過渡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

按照《公務員法》規定及相關實施細則,以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事業單位一般工作人員提拔任用,只能在事業單位領導崗位或者管理崗位上提拔,實習期滿之後,經過組織部門組織的“重要崗位提拔”考察合格後,如果年齡不超過40歲,可以調整到參公事業單位或者行政部門任職,經考核審批後,轉為參公人員或者公務員。

事業人員、機關事業編人員,不能直接提拔為行政部門副科級幹部

行政部門使用的是行政編制,基層因行政編制限額規定,部分工作量大、機構改革不及時、編制未能及時調劑解決的部門、機關,會出現大量的借調人員,甚至違規使用機關事業編制。根據《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條例》規定,行政部門不能使用事業編制,因機構整合、事業單位整合到行,連人帶編制整合到行政機關的事業人員和編制,由編制部門調劑置換,或者由組織人事部門調整到其他有空缺的單位任職。行政部門不能使用事業編制,公務員崗位也是凡進必考,不能通過調動等程序,直接過渡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

行政部門通過調動進入公務員崗位的事業人員,或者違規使用機關事業編制的人員,除過參加統一組織的遴選、招考之外,不能直接過渡公務員身份。借調超過6個月期限,也是違規用人行為。行政部門要想補充工作力量,必須在現有編制和領導職數內,通過正規程序調整。

事業人員、機關事業編人員,不能直接提拔為行政部門副科級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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