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崗降薪違反《勞動法》嗎?

待崗降薪違反《勞動法》嗎?

一、事情經過

吳迪原為北京市某電器廠包裝工,工資不高,但是工作勤勤懇懇。2017年某天,公司人事部門突然找到吳迪進行談話並當面送達了待崗通知,通知主要內容為"經濟形勢不好,公司訂單減少,產能過剩,生產操作人員明顯冗餘",公司決定讓吳迪回家待崗,停工待崗期間的工資第一個月按原工資支付,從第二個月起,按照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並要求停工期間必須定時(公司暫定每週一次,每週三上午9:00)回公司到所在部門報到,及時瞭解所在部門的工作進展狀態。吳迪覺得一時難以接受,當場拒絕簽收該通知。

二、雙方爭議

吳迪平時工作一向勤勤懇懇,對於公司對他待崗處理覺得非常委屈,更讓人覺得難受的是其所在工作班組唯獨他一人回家待崗。所以,吳迪決定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他首先向北京市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撤銷對其的非法待崗決定,重回原崗位工作,由公司支付因待崗少支付的工資差額。經仲裁機構審理,駁回了吳迪的全部仲裁請求。吳迪不服該裁決結果,起訴至法院。庭審過程中,被告公司辯稱,不同意撤銷非法待崗的決定,這並不屬於法院審理的範圍,待崗決定是合法的。吳迪所欠工資差額被告公司均已足額支付,是按照待崗工資發放的,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被告公司未向法院提交企業經濟狀況和待崗人員的具體條件相關證據。

三、法院審理結果

1、吳迪要求撤銷待崗決定並恢復原崗位原待遇的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範圍,本院在此不予處理;

2、被告公司支付因待崗少支付的工資差額;

四、案件評析

1、法院為什麼對吳迪要求撤銷待崗決定並恢復原崗位原待遇的請求不予處理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等處理,或者因其他因解除勞動合同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予以撤銷。顯然吳迪的訴訟請求不在上述規定之內,吳迪可憑法院判決結果再次向勞動仲裁申請仲裁,既可以要求恢復勞動原崗位,也可以以被告單位不提供勞動崗位和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賠償。

2、被告公司為什麼要向吳迪支付工資差額?

原因是被告公司並沒有向法院提交能夠證明其經營狀況惡化相關證據,其僅以生產任務不足對吳迪做出待崗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

3、為什麼吳迪先向提起仲裁後又向法院提起訴訟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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