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博基尼:老司機也有不能保護自己的時候

除了郭美美的“瑪莎拉蒂”,同為世界級豪車,“

蘭博基尼”也一直是眾多汽車愛好者們心中的夢想,其“鬥牛”車標更是讓這款跑車顯得牛氣十足。但是,近日蘭博基尼汽車股份公司(下稱蘭博基尼公司)卻“”不起來了:該公司在一起商標行政糾紛中遭受重挫,未能阻止其“鬥牛”圖形被他人註冊為商標。

蘭博基尼:老司機也有不能保護自己的時候

該商標由瑞安市意佳商標諮詢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意佳公司)於2009年4月24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保險、銀行、金融服務、藝術品估價、不動產代理、經紀、擔保、募集慈善基金、信託、典當等服務。

蘭博基尼:老司機也有不能保護自己的時候

在上述商標經初步審定並公告後,蘭博基尼公司提出異議,並提交了引證商標——第835944號“LAMBORGHINI及圖”商標。該商標註冊人為蘭博基尼公司,申請日期為1994年7月21日,核定使用於機動車輛及其部件的組裝、維修保養等服務。2013年1月,商標局作出裁定,對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註冊。

蘭博基尼:老司機也有不能保護自己的時候

蘭博基尼公司不服該裁定,以“被異議商標侵犯了蘭博基尼公司的在先著作權”為由,認為對方有明顯惡意,實屬擾亂市場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為由,於2013年2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未認可蘭博基尼公司的意見,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註冊

蘭博基尼:老司機也有不能保護自己的時候

此後,蘭博基尼公司又分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及判決不服再上訴。分別得到了維持商評委裁定維持原判的裁決……

蘭博基尼:老司機也有不能保護自己的時候

北京一中院與北京高院一致認可,在該案中,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保險、銀行、金融

服務等服務與蘭博基尼公司的引證商標在服務內容、服務對象、服務方式、商品功能用途消費對象……方面差異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而蘭博基尼公司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在相關作品上享有在先著作權,故其認為被異議商標的註冊損害其在先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為何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呢?

首先蘭博基尼公司的商標保護不夠完善!通過中國商標網的查詢可得知,蘭博基尼公司旗下商標共有28枚,其主要分佈在第9、12、14、16、18、25、2837類。

由此可見,蘭博基尼公司

並未對核心商標“蘭博基尼”進行全類保護。對於像“蘭博基尼”這樣世界級的知名品牌,不進行全類保護,無疑是讓那些“別有用心”的企業鑽了空子,全類檢索“蘭博基尼”商標,總共有59枚,其中僅僅只有8枚商標是蘭博基尼公司提交的……其餘商標全是其他個人或者是公司提交,註冊成功的佔大多數……雖說一提“蘭博基尼”,一般社會公眾都知道是豪車,但是“蘭博基尼”被註冊在化妝品、衛浴、建築材料等上面時,社會公眾會不會認為這些產品跟蘭博基尼公司有一定的聯繫呢?或者說直接就認為是蘭博基尼公司的產品。這樣實在是不利於品牌的統一性。

其次是蘭博基尼公司在此次案件中,一直都在強調對方侵犯了自身在先的著作權,但是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在相關作品上享有在先著作權。通過在相關版權網站的檢索也並未看到蘭博基尼公司著作權申請情況。最後總結一點,要想自身品牌不被註冊使用在其他的行業上,首先知識產權的保護就要重視起來,否則出現了像“蘭博基尼”這樣的情況,耗費了大量的精力財力,最終也沒有保護到自身的在先權利,這樣就會有點尷尬了。

本文作者 / 頂峰知識產權 培訓策劃部 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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