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與司機激烈爭執互毆致重慶大巴車墜江,該名乘客和大巴車主會被追責嗎?

一起傻笑


視頻出來了,一切都清楚了,評論幾乎傾向於司機,仔細看看視頻,潑婦似的女乘客是此次事故的起因,導火索,燃爆了炸藥,直接責任人司機。

大凡開過車的人,遇到緊急情況,第一反應就是剎車,剎車是司機腦子裡的生命安全閥,冉司機最後一句話一直重複"來嘛",為報復這個女乘客,過激的採取了極端行為,讓你跟我一起死,卻葬送了全車人的生命,沒有人性可言。
有律師分析,該司機要承擔刑事責任,只是主體消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冉司機離異單身,母親尚在。

但是,保險公司對於此類刑事責任的,不予理賠,公交公司對事故付全責,然後公交公司對司機再追責。

事故造成的影響是惡劣的,女乘客成了眾矢之的,女乘客是事故原因的直接原因,但只指倆人打罵直至傷亡,怎麼也上升不到重特大事故的層面上,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是手握方向盤的冉司機,從頭到尾方向盤就在冉司機手裡,並沒有其他類似事故的乘客搶奪方向盤的情況發生,衝過中心實線,這是每個司機都不可越過的底線,衝撞迎面而來的紅色小轎車,完全可以剎車的,剎車沒有失靈,可怕的是直接衝上橋體護欄,這需要多大的怒火,真的很悲哀。
車打撈上來了,人全部罹難,每一個人心都十分悲痛,瞬間陰陽相隔,我們只有祈禱的份了!安息!


陳能先A


目前官方定性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定性是可以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條罪名在主觀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就目前公佈的情況來看,我認為可以是間接故意,間接故意定性為交通肇事罪不太適合,因為交通肇事罪一般表現為過失,而且這麼多無辜乘客也因此而遇難,嚴重性上也應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女乘客和司機分別都構成犯罪,對最終結果的發生都有過錯。


個人來說,女乘客是有錯在先,對於這種不守規矩的人員,人人得以唾棄。司機的行為也不理想,為了一己得失,罔顧整車的性命。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依據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報案之前死亡的,公安機關不應立案;如果在公安或者檢察院偵查階段死亡的,偵查機關應予撤銷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死亡的,應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在法院審判階段死亡的,則應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所以就該事件中兩名犯罪嫌疑人,雖然構成犯罪,但公檢法是不會再立案偵查,審判的。

受害者可以向司機和女乘客的家屬在遺產範圍內主張民事賠償,公交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也可以依據運輸服務合同向公交車公司主張賠償,但不屬於交強險範圍

雖然不能主張刑事責任,但受害者家屬可以主張民事賠償,一種方式是向犯罪嫌疑人的繼承人在繼承範圍內主張民事賠償,公交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一種方式是依據乘客與公交公司形成的運輸服務合同,主張公交公司賠償。

兩種方式只能擇一主張。

另外,本事件定性上不是交通事故,而且受害人是車內的人員,交強險是第三者責任保險,車內人員不認定為第三者,所以不屬於交強險賠償範圍。

被司機撞的女司機可以主張交通事故賠償,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她的損失

對於女司機被撞這部分,可以定責,由保險公司來賠償,也是無辜受害者,不僅是財產,在這個事件中心理也是受到了嚴重的損害。


對於不守公共場所安全的人員,應給與懲處措施,其他乘客不能坐視不管,不然罔顧的是自己的安全

網傳的萬州之前的報道:

值得學習的做法:


匠心法意


一個人的任性,葬送了整車人的生命,你只是坐過了一個站,卻把整車人都送到了人生的終點站.....

女乘客識第一責任人,構成侵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毫無疑問,女乘客因為坐過站而擾亂司機正常行駛,甚至用手機砸司機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民法上的侵權,以及刑法上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她置整車人的生命於不顧,主觀惡性極大,絕對是這場事故的直接責任人,但是目前來看,這位女乘客也為自己愚蠢的行為付出了生命的代價,只不過她卻讓整車人為其陪葬!


那在這種情況下,還有可能追究她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嗎?對刑事責任來說,因為她已經死亡,所以即使她構成刑事犯罪,也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了,但是對於民事責任而言,她雖然死亡了,但是如果她有遺產留下來,那繼承了她遺產的家屬是需要對車上其他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車上其他受害人的家屬也有權要求這名乘客的繼承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交車司機是次責任人,應由公交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公交車司機在這裡面確實挺冤的,但是他對這次事故的發生也具有一定的過錯,那就是在行駛過程中脫離方向盤與女乘客互毆,如果他忍耐一下,停好車再處理這個女人,可能悲劇就不會發生,因此公交車司機對事故的發生也是要承擔責任的,但是由於公交車司機是公交車公司的員工,因此其責任依法應當由公交車公司承擔,因此,車上其他受害人的家屬也有權要求公交車司機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此死者已逝,只願生者堅強....


李欽宇


在重慶公交車墜江事故中,涉事乘客和公交車駕駛員均有不同程度的責任,肯定應該被追責,但可能無處去追了。

自從公交車墜江的那一刻起,人們便一直關注著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期間,也做了很多可能引起此次墜江事故的一些猜想。隨著11月2日事故公交車內監控視頻的公佈,事故原因終於水落石出。

10月28日上午9時35分,48歲的女乘客劉某上了此趟公交車,其目的地為壹號家居館站。但由於修路,車輛不過此站。車輛行至南濱公園站時,司機冉某提醒到壹號家居館的乘客在此站下車,劉某未下車。車輛駛離後劉某發現坐過站要求下車,因中途無站點冉某不能停車。10時3分劉某離開座位走到駕駛座 後面開始責怪司機冉某,冉某向其解釋,逐漸雙方開始爭吵、劉某用手機砸冉某頭部、肩膀等,冉某用右手抵擋偶爾還擊,後冉某用力抽回右手帶著慣性放在方向盤上左打方向,導致公交車撞倒對向駛來的紅色小轎車後,又撞斷二橋護欄墜入江中。

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先後調查走訪了沿途車輛駕乘人員,現場目擊人員和在之前站點下車人員等132人,之前下車乘客也證實,當時確實有個女乘客與司機發生了衝突。

綜合車內陸續和目擊證人的多重證據,基本可以確認,是女乘客劉某與司機的衝突導致了事故的發生。

在這起傷亡嚴重的事故中,個人認為女乘客劉某是事故的主要責任人。雖然公交車不經過她要到達的站點,但在適合她下車的站點,司機冉某做了下車提醒,是劉某自己的原因沒及時下車。她卻要求司機在行駛途中無站點的情況下要求司機停車,這本身就是劉某的錯誤。隨後,她有采取辱罵、動手等方式干擾司機的正常駕駛,至車上其他乘客安危於不顧,任由自己撒潑耍賴,這是一種極其惡略的行為。所以,這個女乘客劉某的無理取鬧是誘發事故的直接原因,應該為這起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對於司機冉某,在與劉某發生衝突之前,並無明顯錯誤。在於劉某發生衝突的過程中,適當的抵擋劉某的攻擊也是有必要的。如若任由劉某攻擊,誰知道她會不會拉扯冉某的胳膊,甚至搶奪方向盤呢。這些危險行為,同樣可能導致公交車失控、發生事故。

作為公交車司機,在遇到如劉某這般蠻橫無禮的乘客時,應該儘量採取忍的態度,畢竟掌握著一車乘客的安危。但話又說回來,只要是人,忍耐都是有限度的,人都是有脾氣的,忍到一定程度必定會爆發。劉某在旁邊一直挑釁,司機終有忍無可忍的時候,發生衝突是早晚的事,這樣講並不是在為司機開脫,只是陳述一些事實。

司機冉某在這起事故中肯定是有責任的,按一種理性的處理方式,在劉某不斷挑釁時,他不應該邊駕車邊與劉某扭打。應該將車輛靠邊停車,先保證其他乘客的安全後,在處理與劉某的問題,實在解決不了便報警。這可能才是司機冉某應該採取的比較安全、理性的方法。

在這起事故中,如果按責任比例劃分的話,涉事乘客劉某與司機冉某的責任佔比,個人認為7:3比較合理。其中,女乘客劉某涉嫌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結合造成的嚴重後果,劉某可能會承擔嚴重的刑事責任。司機冉某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可能相對較輕一些。

至於實際對二人的追責問題,可能無法實現,雙方可能均已在事故中身亡。失去了追責的主體,也就沒有了追責的意義。

大家認為這起事故應該如何劃分責任呢?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龍族社


再回首,恍然如夢,再回首,我心依舊;

再回首,背影已遠走,再回首,淚眼己朦朧。……

重慶墜江公交司機冉某的歌聲還音猶在耳,可就在他帶著愛車和全車的十幾個人墜入江中的一剎那,再回首變成了難回首了,儘管人們好象看到他遠去的背影,在淚眼朦朧,在反覆追問……


重慶萬州22路公交車在毫無症兆的前提下,突然大力左轉變道,撞過正常行駛的紅色小轎車,爬上人行道,衝破攔杆,墜入江中等這些詭異的連貫動作,經過網友們對其是否疲勞駕駛,機械故障,自殺,恐襲,賭氣故意,與乘客爭吵,犯罪分子搶奪方向盤等各種猜測,今天終於被官方發佈的真實視頻澄清:果然是他在與乘客發生爭執中,被乘客用手機猛擊了一下頭部,他動手還擊後,導致車輛失控,才釀成了這一悲劇的發生。而且正因為他與乘客的爭執打鬥,導致全車十幾條生命和公交車等重大的損失;致使他們兩個都會被追究罪責;儘管他們都已經走在了不能再回首的天堂。……


但是,對於此事,個人卻有幾個不同的疑問?……從視頻可以看去,不講道理的乘客同司機的激烈爭吵,是否影響了司機本應全神貫注對車輛駕駛的操作?繼而用手機猛擊司機頭部的那一下,是否造成了一心兩用高強度下駕駛的司機冉某產生意識上的模糊?才導致了他動手還擊了乘客,並在回手方向盤後突然向左猛打了一圈這個本該不要操作的程序?同時忘記了右腳本該鬆了油門,踩向剎車?因為,一個有二十餘年的老司機,這些重複了不知多少遍的操作程序,本來是他本能會產生的自然反應,為什麼會在這個關鍵時刻喪失?難道他就不怕死,願意去死?……其實,他的"再回首"還沒有“唱好”呢!


圖片摘自網絡


知足常樂1284922


一人之失,全車之命,悲哉。這是不幸的車禍災難,讓全車人的生命為一站之錯買單,何其悲哀,或許當時當司機與女乘客毆打的時候並沒有人會覺得會出事,可是恰恰就讓大巴車撞破護欄掉進了江裡,讓人感到不寒而慄,這就是過失之責。如果說追責的話,第一個追究的就是大巴車司機與這名女乘客,兩人都是罪魁禍首,連累全車上受到了傷害。

在這起重大交通事故中,這名女乘客和大巴車司機雙雙送命,同時也為自己的錯誤付出了生命的代價,在這種情況下,已然失去了追究刑事責任的意義,真正的罪魁禍首死亡的告終,拉上了一車人為其陪葬,那些受害者家屬向誰去討要說法,如果說硬要加一條賠償的話,那就是這名女乘客生前個人財產,可是想想,能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以為她的過失而買單,根本就不現實了。


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往往離不開麻痺大意和繁雜瑣碎的影響,錯過了一站,完全可以等到站了找司機討要說法和損失賠償,而不是在車上就發生撕扯毆打,這樣的話,既是對自己的生命不負責任,也是對他人生命的不負責任。

最終的結局就是車毀人亡,自己的一個舉動讓自己丟掉了性命,揹負了罵名,司機同樣也是直接責任人,在行車途中與乘客撕扯,一時大意發生車禍,白白丟掉了性命,這是多大不幸的事,就這樣無情的吞噬了乘客生命,不幸的乘客,攤上了大不幸,殘忍的事實真相讓人唏噓不已,為這些遇難的人默哀。


珞珈評論社


追責大巴車司機完全沒有任何理由。我們事後追查了在其他車站下車的其他人,發現這個女子在動手毆打司機以前已經追著司機糾纏了六個車站了,這一點前六個車站下車的人都有證實。也就是說,該肇事女子在有前面六個車站可停的情況下依然不下車,還追著司機吵架,這已經不再是普通的吵架,而是故意尋釁滋事。大巴司機也是受害者,他已經做到了仁至義盡了,公交車公司自己的規則,不許司機趕乘客下車,就此看來公交司機並沒有失職。他唯一失誤的事就是沒有在那前六次停車的時候及時報警,否則也不會賠上一車人跟賠上自己的命。這一點我們在對事件定性的時候也應該考慮進去。

其次我們看到視頻,肇事女子毆打司機的時候打在司機的眼睛頭部部分,而司機雖然有揮手動作,可是更多是為了招架,並沒有主動還擊傷害肇事女子的意圖,就此看來將他的行為定性為打架犯罪不合理,他應該是受害者,理應按工傷處理。


優己


民事責任:鬧車女士和司機都應當承擔責任,但是司機的責任由公交公司承擔,鬧車女士的責任,由她的遺產承擔。具體的責任分配,我傾向於鬧車女承擔大部分,公交公司次要責任。

有人問,一車13人,假設每人的死亡賠償金算下來平均50萬,算下來至少650萬,鬧車女士的個人遺產能夠經得起這麼賠償麼?受害者家屬豈不是贏了官司依然無法得到賠償?

這一點不用擔心。

這是共同侵權案件,公交公司和鬧事女乘客劉某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13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同時,公交公司本身也需要對自己的乘客安全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受害人(其他13名乘客家屬和紅車女司機)可以單獨要公交公司賠償全部損失,然後公交公司再向女乘客劉某追償其應該承擔的部分。

鬧車劉女士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因為從官方公佈的視頻和通報來看,鬧車的女士自己要求司機違規停車,司機拒絕,雙方發生爭吵,之後鬧車女士主動拿手機擊打司機頭部,導致雙方衝突升級。司機右手放開方向盤還擊,導致無法控制車輛方向,悲劇發生。

因此,可以得到的結論是,公交司機此前提醒乘客到站下車,鬧車女士劉某未下車,冉某並未違規停車,之後鬧車女士劉某的行為舉動導致衝突升級,應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因為鬧車女士劉某已經死亡,應該從其個人財產的範圍內(也就是遺產)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劉女士的部分,劉女士親屬的合法財產不會受到牽連,也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公交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公交公司可以向公交司機和鬧車女士追償。

而對於司機本身,其雖然不是矛盾衝突的發起者,但是其在駕駛大巴途中,與乘客爭吵、肢體衝突,顯然是一種重大的過失,甚至屬於對可能的危害結果持放任心態的故意,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行車安全,從民事應該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由於公交司機與公交公司是勞動僱傭關係,本案中,發生該類交通事故,駕駛行為屬於職務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而如果是員工個人的重大過失或故意造成的他人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也就是說,公交司機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司機的家屬索賠,索賠的範圍就是冉某個人的遺產範圍內。

被撞的紅車女司機和其他乘客,可以向公交公司或鬧車女家屬索賠。

對於這種有兩方共同侵權的民事案件,受害人方既可以將向公交司機和鬧車女家屬一起索賠,也可以單獨向某一方提出索賠申請,一方承擔全部責任後,比如公交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後,可以向鬧車女家屬追償,要求其承擔主要責任。

另外,司機是否屬於工傷?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如果是故意犯罪或者自殺,就不能認定為工傷。筆者認為,本案中,鬧車女子的行為涉嫌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司機與女子互毆,嚴重違反公交司機操作規範,屬於一種過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的是過失犯罪,但這一點,還需要進一步的調查認定,因此筆者認為公交司機是否能認定工傷,存在一定的爭議。


刑事責任:都不會被追究了

刑事責任上,他們的行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因為兩人都已經不在人世,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隨著重慶墜江大巴車被成功打撈上岸,事故原因也逐步明朗,這是一起因乘客司機互相毆打導致的重大事故。

據官方通報,司機冉某駕駛公交車正常行駛,乘客劉某(女,48歲)因坐過站蠻橫要求司機停車,當然遭到司機拒絕。於是劉某對著冉某破口大罵,罵得相當難聽,冉某忍無可忍就予以回罵。劉某惱羞成怒右手持手機擊向冉某頭部右側,冉某右手放開方向盤還擊,側身揮拳擊中劉某頸部。隨後,劉某再次用手機擊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擋並抓住劉某右上臂。緊接著,冉某收回右手並用右手往左側急打方向,導致車輛失控向左偏離越過中心實線,與對向正常行駛的紅色小轎車相撞後,衝上路沿、撞斷護欄墜入江中。
事發經過已經還原,那麼事故責任應當

怎樣劃分呢?首先乘客劉某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她明知道公交車不能隨便停車,還強行要求司機停車以彌補自己坐過站的錯誤。遭到司機拒絕後,她明知道打罵司機會嚴重危及行車安全,但仍然不顧一切地打罵司機,從而放任危險發生,顯然她是整起事件的罪魁禍首。

其次,司機冉某也有過錯,雖然他遭受乘客劉某的無理打罵,但他作為公車司機負有保障乘客安全的重要職責,不該衝動地意氣用事。他明知道出手反擊會影響行車安全,但還是在衝動之下反擊劉某,從而放任危險發生,顯然也具有部分過錯。

因此,司機冉某和乘客劉某共同釀造了這場悲劇,他們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當然,我認為絕大部分責任都在劉某身上,司機冉某也是在忍無可忍之下反擊的。只是倒黴了其他乘客,由此遭受了命喪黃泉的無妄之災。


冰焰


作為一個10年的老司機 又看了20遍以上的視頻。。我個人觀點認為 司機 已經不是想把事情搞大 導致操作失誤墜江的 。。而是 近幾年時間內心深處早有過輕生想法的 衝動型自殺 。。 觸發點就是那句 你去死吧。。 一個有過輕生念頭的人 聽到這句話的第一內心反映是被侮辱了。。。彷彿在被人嘲笑 想死又不敢死。。。 而且還被手機敲頭 一個男人的頭被這樣敲打。。無論是生理還是心理都會失去理智。。如果司機完全沒有過輕生念頭 理論上完全可以 往右邊打方向一個剎車 撞護欄 。發洩完了。 鬧事者也夠擔責任。。 或者方向盤不動 一個抱死急剎 讓後車追尾 。。即使後車沒追尾。。這個女人是站著的 面對急剎 也夠一頭撞向擋風玻璃。 。但這樣的速度 下 往左猛打方向。。完全就是一副 老子早就想死了 拖上你們一起陪葬 的感覺 。。 。中國每年200多萬自殺猥瑣。。不排除司機就是其中一個。。但因為家庭 責任等原因 一直堅持了下來。。恰好遇到這個 這樣的女人。。促發了那根敏感的神經 讓他一點減速跡象都沒有的衝向護欄。。他應該也不知道是否會撞開護欄 但那一刻潛意識的想法讓他做出了這樣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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