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向法院提交限制李亞鵬高消費令申請 李亞煒兩套住房被凍結

藝人李亞鵬的還債之路遠未結束。

2018年11月1日,李亞鵬在朋友圈發文闢謠近日喧囂的輿論:“餘早已無意江湖紛爭。”

債權人向法院提交限制李亞鵬高消費令申請 李亞煒兩套住房被凍結


遺憾的是,資本江湖亦有其“規矩”要遵守,在法律面前,“欠債”是要還的。

據《中國經營報》記者獨家獲悉,因“雪山小鎮”地產項目而與李亞鵬“對簿公堂”的北京泰和友聯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和友聯”)今日有了新動作。因“4000萬債務”被貼上“被執行人”標籤的李亞鵬,恐怕將面對債權人向法院提請限制高消費能力的申請。

今年3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已作出(2018)京03民終3815號判決書終審判決,案件已於2018年4月9日執行立案。記者聯繫到北京華泰律師事務所聶敏律師,作為泰和友聯代理律師,她回應稱,泰和友聯已向法院提交“限制被執行人李亞鵬高消費令申請書”。

按照現行法律框架,如果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如果一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通過法院判決,需要承擔對應執行義務的人員,進入執行程序時,都可以稱為被執行人。

限制高消費令則會在還款後取消,目的在於督促債務人還款,一旦違反限制高消費令,一般來說,將會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人會被法院納入徵信系統全國聯網,未來對此人的信譽系統都產生巨大影響,包括無法信貸、無法辦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費等。

聶敏表示:“案件現在已經終審結束將近八個月,判決已經生效,在李亞鵬有清償能力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判決書指定期限償還債務,否則就是我們俗稱的‘老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據記者獨家獲悉,目前案件標的加上三年未還款的利息及法院逾期執行的逾期罰金,執行標的已經約為4750萬元左右。

“房產和現金目前並不夠執行債權,並未達到最高院上失信名單例外條款中的‘足額’條件,且上述房產尚未進入評估程序。已‘還款’的1000萬元也不是對方主動償還債務,是起訴之初律師介入保全了李亞鵬賬戶的金額。”聶敏對記者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據記者調查發現,被凍結的兩套房產(每套約160平方米)屬於李亞煒所有,法院並未在北京查到李亞鵬名下房產。

“失信名單和限制高消費是兩個概念,正常情況下,判決生效後未按照判決期限履行還款義務,就應當限制高消費,包括禁乘飛機、高鐵、子女禁上國際學校等。在同一執行案件中,李亞瑋被採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已經不能進行高消費活動。”聶敏告訴記者。

十年之前,2008年11月3日,李亞鵬在雲南麗江古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了雪山公司。十年之後,李亞鵬仍然在資本江湖中“無法掙脫”。

截至發稿前,記者致電李亞鵬電話並未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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