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還不指定受益人?這個慘痛的教訓你承受不來!

投保還不指定受益人?這個慘痛的教訓你承受不來!

相信大多數夥伴還對“指定受益人”並未重視起來。

保單上不是“未指定”就是“法定”,不管保唄兒或是其他公眾號怎麼苦口婆心:千萬要指定受益人啊,不然理賠教你做人呀。

投保還不指定受益人?這個慘痛的教訓你承受不來!

▲而你們

今天保唄兒就針對未指定受益人的兩個情況,用真實的案例來讓大家直觀感受一下,不指定受益人,是一件多麼可怕的事兒。

情況一: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全部身故

若受益人先身故,則意味著已經沒有了受益人,被保險人需要及時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

在發生理賠前變更了,保險金自然會賠給新指定的受益人,但若是不及時變更指定呢?

針對這個情況,《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我國的《繼承法》來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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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再看看《繼承法》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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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保險金作為遺產,將按如圖所示的順序繼承。

好像看似很簡單,走法律程序不就好了?

真有這麼簡單嗎?要知道這些遺產很可能要分給三姑二姨各家親戚呢。

情況二:被保人身故後受益人緊跟著身故

這個情況同樣適用以上法律條文,但比較複雜,也違背了投保人的意願。

先說結論:被保人身故後——保險金變成遺產法定繼承——某受益人(繼承人)緊跟著身故——被保人身故保險金成為這位受益人的遺產——需再次分割給其繼承人,比如:七大姑八大姨。

接下來,我們用案例來重點分析。

1、

案例概況

小麗為獨生子女,其父母去世後在杭州留下了127平米的大house。

房產本登記在父親名下,但直到父親去世,也一直未過戶到小麗名下。

現如今,父母都去世了,小麗拿著房產證和父母的死亡證明,去房管局辦理過戶(過到自己名下),但被拒絕了……拒絕了……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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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例分析

本案例雖然不是保單分割,但其處理思路同理。

小麗的父母在生前未訂立遺囑,因此在其去世後,房產作為遺產沒有指定的繼承人和分割方法

(類似投保人不指定受益人)。

於是這個房產就要按照《繼承法》的順位來分割了。

由於父親去世時,小麗的奶奶仍在世,作為母親(在第一順位),其有權繼承兒子一定份額的遺產。

而奶奶過世後,奶奶繼承的那部分房產,又將作為遺產,進行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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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的子女(大伯、父親、二伯、小姑夫等)將分別繼承這部分的遺產(即分割圖中的1/6)。

導致小麗無法完整繼承父母的房產,最終僅繼承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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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一下

在我們的認知範圍內,子女繼承父母的遺產不是天經地義嗎?居然還繞了這麼多彎,最後還只能分得部分遺產。

像案例中的祖孫三代關係中,一旦中間的父輩早逝,但父輩又未立遺囑,祖輩也沒放棄繼承,那麼原屬於父輩的財產得按一定比例分給祖輩;如果祖輩逝世,則分給祖輩的繼承人(你的七大姑八大姨)。

3、

保單分割也是同理,若不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當被保人身故後法定的受益人(繼承人)緊跟著過世,法定的受益人的保險金則作為ta的遺產直接分給其繼承人。

到時候就不知道分成什麼樣,又能得多少了。

還不好理解?那咱們來假設一下:

案例中的父親買的是一份高額定期壽險,被保險人是他本人,受益人是法定。

那麼當父親因病身故後,身故保險金則根據《繼承法》均分給母親、小麗、奶奶;

但奶奶因為年紀大了,加上白髮人送黑髮人,傷心過度,猝死;

此時大家還沒來的去保險公司領取身故保險金;

奶奶一過世,她的那份受益金則也成為了她的遺產,將均分給七大姑八大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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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定期壽險的作用,就是當經濟支柱遭遇意外身故,還能留下一筆錢給家庭,很顯然,以上的結果是違背了父親投保定壽的意願。

若父親一開始就指定受益人,即便奶奶過世,也只會在媽媽和小麗之間分配受益金了。

所以,保唄兒今天要提醒各位夥伴、再次強調的是:

你們的保單也要趕緊檢查檢查,指定受益人啦!

現在立刻馬上就指定起來,不然你的拖延症可能會埋下大隱患。

回見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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