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單方借款15萬,債主要求夫妻共同歸還,法律:自己債務自己還

原創 | 幫幫法律 ,全文975字,閱讀全文約2分10秒。


妻子單方借款15萬,債主要求夫妻共同歸還,法律:自己債務自己還


就算是每日同床共枕的夫妻,也不可能什麼事都訴說,有些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另一半在外面欠債了,直到債主找上門或離婚才直到。那麼,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所借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案例:


妻子單方借款15萬,債主要求夫妻共同歸還,法律:自己債務自己還


妻子單方出具借條,確認了15萬元的債務,債權人起訴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歸還,丈夫是否要共同歸還?

濱湖法院審結了這起借貸糾紛案件,認定這筆債務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依法判決由妻子歸還15萬元,駁回了債權人要求丈夫共同歸還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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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先生夫妻因感情不和,妻子在2017年8月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由於感情未徹底破裂,法院依法判決不準離婚。2017年12月,霍先生收到法院傳票,原告伍某持霍先生妻子去年1月出具的15萬元借條,將霍先生夫妻告上法庭,要求兩人共同歸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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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霍先生夫妻圍繞借款的真實性展開了辯論。霍先生堅持認為沒有這筆借款存在,他平時也一直拿錢回家,幾年間家裡並沒有添置什麼東西,因此家庭生活不需要借這麼多錢。後經霍先生申請,法院對借條形成時間進行鑑定,結論為借條上的筆跡不是去年1月期間形成,而是去年4月之後書寫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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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後認為,霍先生妻子對借款15萬元的事實不持異議,原告伍某請求其還款,應予支持。至於該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經鑑定借條實際形成時間是在2017年4月後,而原告伍某與霍先生妻子對此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釋,雙方也不能舉證該筆借款是用於霍先生夫妻家庭日常開支,並且霍先生對此是認可或知情的,因此不能認定該款為夫妻共同債務。法院遂依法判決妻子獨自歸還欠款。

律師解讀:


妻子單方借款15萬,債主要求夫妻共同歸還,法律:自己債務自己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對外較大負債應當經另一方同意,並且能夠說明該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支出,而不是用於個人消費,實際在離婚訴訟接近期間,實務中經常接觸到夫妻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對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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