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提前」,9月工資10月發能多一大筆錢!

新個稅“提前”,9月工資10月發能多一大筆錢!

“個稅起徵點5000元10月正式開始,那麼問題來了,9月的工資10月份發放,那麼10月發放是不是就要按照5000元起徵點繳稅呢?稅務部門正式回應了,10月份發工資能多發,銀行卡里面又能多一筆收入了。”

9月工資10月發放,按5000元計算

一9月工資10月發怎麼計稅?稅務部門:按5000元起徵點計稅

昨晚,個稅突然上熱搜,熱搜話題#9月工資10月發怎麼計稅#,直到現在,話題依然還在熱搜上,畢竟工資和個人、和企業息息相關,眼看馬上到10月,大家的關注度明顯提高。

新個稅“提前”,9月工資10月發能多一大筆錢!

對此,稅務部門已經做出回應:

新個稅法規定:10月1日起按5000元起徵點計稅。近日,稅務部門就“9月工資10月發按3500元起徵點算”作出回應,稱只要是10月份取得的工資收入,都按5000元起徵點計稅。專家指出:稅務主要看“實際取得”,不應和“人事歸屬月”的概念混淆。

之前大家一直在討論,個稅10月開始實行,9月的工資應該不能按照5000元,但是按現在的情況來看,9月份的工資就能按新的起徵點計算了,可以提前省下一大筆錢了。

二關於新個稅的減除費用問題,財政部已經下達文件了

9月8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明確了關於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減除費用和稅率問題。

新個稅“提前”,9月工資10月發能多一大筆錢!

文件表明:對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對納稅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執行。

意思就是:10月1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即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的工資,只要是在10月1日後發放,就可以適用5000元起徵點。這樣可以讓員工們享受到改革的紅利。

起徵點5000元,能省下多少錢

我們來算一筆賬。以月入1萬元(均為工資、薪金所得)進行簡略測算,假設“三險一金”專項扣除為2000元,不考慮專項附加扣除,那麼:

起徵點為3500元的情況下,每月需繳納345元個稅;

起徵點為5000元的情況下,每月只需繳納90元個稅。

也就是說,每月可以少繳納255元個稅,降幅超過70%。

財政部副部長程麗華也曾舉例稱,假如某個納稅人的月工薪收入是15000元,按照現行稅法,每個月需要交稅1870元,按照修改後的稅法計算,他只需要交稅790塊錢,現行稅法和修改後的稅法計算交稅比較以後,每月少交稅1080元,稅負減輕58%。

新個稅“提前”,9月工資10月發能多一大筆錢!

10月份工資個稅怎麼申報?

某企業成立於2018年8月,當月應發放員工張某工資5000元,企業於2018年9月9號進行了工資的發放,企業9月10號進行個稅申報時,該如何進行正確申報?

張某9月份工資6000元,企業於2018年10月9號進行了工資的發放,企業10月10號進行個稅申報時,該如何進行正確申報?

張某10月份工資6000元,企業於2018年11月5號進行了發放,企業11月10號進行個稅申報時,該如何進行正確申報?

解析:

1工資薪金所屬時間

工資薪金所屬時間是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確認的,是指納稅人該項所得的所屬期間,可以通俗解釋為個人取得該項收入而付出勞動的期間;

員工張某8月份在該企業就業,通過當月的工作,應取得工資薪金5000元,則企業8月份應付給張某5000元薪水的所屬時間就是2018年8月份。

同理,企業9月份、10月份應付給張某的薪水的所屬時間分別是9月份和10月份。

2工資薪金所得時間

工資薪金所得期間即扣繳義務人支付納稅人應稅所得的時間,即收入發放的月份。

員工張某9月份收到了企業發放的8月份得工資;10月份收到了企業發放的9月份的工資,11月份收到了企業發放的10月份的工資,則張某工資薪金所得時間分別為9月份、10月份和11月份;

新個稅“提前”,9月工資10月發能多一大筆錢!

3個稅代扣(應稅)時間

個稅代扣(應稅)時間,即企業產生代扣個人所得稅義務的時間,由於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尚未出臺,我們只能借鑑修訂前的《條例》的規定,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

這個規定最簡單的理解就是:支付時方產生代扣義務,不支付,不產生代扣義務,遵循現金收付實現制。

結合本文案例,我們可確知:

企業因為8月份沒有支付張某工資薪金,因此在8月份不應代扣其個稅;

9月份支付張某8月份公司,因此9月份應代扣其8月份工資薪金個稅;

10月份支付張某月9月份公司,因此10份應代扣其9月份工資薪金個稅;

11月份支付張某10月份公司,因此11月份應代扣其10月份工資薪金個稅;

4個稅代繳(申報)時間

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根據文件規定,個稅代繳(申報)時間為代扣(應稅)時間第次月15號前。

上述案例中,企業8月份只有應發工資,沒有實發工資,因此員工沒有納稅義務產生,企業應代扣的個稅為零,所以在9月份申報時,個稅申報為零;

企業9月份代扣的8月份工資薪金的稅款,應稅時間是9月份,所以在10月份申報時,基本扣除費用為3500元;

企業10月份代扣的9月份工資薪金的稅款,應稅時間是10月份,所以在11月份申報時,基本扣除費用為5000元;

企業11月份代扣的10月份工資薪金的稅款,應稅時間是11月份,所以在12月份申報時,基本扣除費用為5000元。

因此,我們得出結論:

1、基本扣除費用5000元生效時間不是指工資薪金所屬時間,而是指工資薪金所得時間;

2、工資薪金基本扣除費用5000元生效的時間,是2018年10月份,但是,納稅人實際申報的時間應為2018年11月;

以上結論用圖展示更合理些:以某納稅人2018年8月份工資在不同時間發放為例進行說明:

新個稅“提前”,9月工資10月發能多一大筆錢!

所以說看好這些文件政策,正確理解才能正確申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