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人員該怎麼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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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怎麼改?還得等待zhongyang出臺新的文化執法機構改革意見予以明確,以及《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條例》的頒佈。


結合國家、省級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改革政策,我個人分析以下觀點,僅供交流學習探討。

一、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文化執法屬於五支國字號執法隊伍之一,旅遊執法也即將併入。文化執法機構名稱和性質各省市設置都不同,比如設區的市、縣,湖南省叫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湖北省叫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大隊,設區的市(地級市)基本上落實了同城一支隊伍。有的地方使用行政編制、有的地方參公事業、有的地方純公益事業單位。2016年中央兩辦下發了文化執法機構改革意見,明確執法人員依法依規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不少地方出臺了相應的文化執法機構改革方案,遇2018年機構,文化和旅遊合併,這項改革暫時停滯,文化和旅遊執法機構合併已經無懸念了。下一步具體怎麼改還要待中央對五個領域執法機構改革方案予以明確。

二、個人分析:《公務員法》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居然出臺了《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暫行辦法》,

改革思路最終是要將行政執法全部納入行政編制規範管理的或者將執法機構保留事業單位序列機構和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行政編制總量不突破這是原則行政執法機構置換行政編制不現實,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參公可能性最大。關於參公的話題最熱門,事關執法機構的正規化和執法人員待遇,人員身份就更加敏感了,由於各地參公編制緊缺管控嚴格、執法人員身份複雜參公政策不明確有爭議(轉業士官、聘幹人員、工人身份人員)較多、歷史遺留等問題的原因執法機構參公難度較大,對於這些疑難雜症必須頂層設計研究和明確相關政策、條件,切莫一刀切要做到分類對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才會順利推進。

行政執法本來就應該由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法委託的出現,各地機關設置事業單位委託執法雨後春筍,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委託確實解決了機關人員編制不足的問題,將專業事務交由專業隊伍來承擔是相當正確的。但是矛盾也不可忽視,公務員法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事業單位可以參照公務員管理,委託執法機構則不可以。機構性質決定了執法人員的身份,比如遼寧省事業單位改革將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劃入執法中心定為非參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原執法參公人員繼續保留待遇或者與機關轉任 。

三、文件摘要:2016年4月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的意見》。

意見指出,要高度重視文化市場管理問題,進一步完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推動現代文化市場體系建設,更好地維護國家文化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更好地促進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繁榮發展。

意見明確了進一步深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並立足於當前文化市場現狀和綜合執法工作實際,提出適合文化市場發展和監管要求的改革措施。

一是明確綜合執法機構適用範圍,提出綜合執法機構相對集中行使文化(文物)、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版權)等部門的行政執法權,推進統一執法。

二是建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運行機制,釐清綜合執法機構與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關係,形成分工負責、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三是完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管理體制,建立文化部牽頭的全國文化市場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充實完善省、市、縣三級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四是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健全執法人員培訓機制,建立統一規範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規則;推進執法信息化建設,加強非現場監管執法,提升執法效能;健全文化市場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建立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事中事後監管體制。

五是規範直轄市和市、縣兩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設置。直轄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可對各區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實行直接管理;副省級城市、省轄市可整合市區兩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組建市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縣級市和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隊伍建設,切實履行監管責任。

六是強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編制、人員和經費保障。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要統一規範綜合執法機構名稱,並結合本轄區地理範圍、執法任務等情況,統籌考慮綜合執法機構編制安排。執法人員依法依規實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所需工作經費和能力建設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日知小公


行政執法綜合改革推行至今,方案基本已定。隨著國家部委“三定方案”的批准實施,和各省級《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批准執行,在黨政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行政類、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改革,被要求提前制訂方案,將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類職能,劃歸行政機關承擔,以全面準確地推進黨政機構改革,避免行政機關改革出現反覆。

做為行政類事業單位的一類,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被明確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行政執法綜合改革,以縣區為主,省級、設區的市不再對應單獨設立行政執法部門。縣區一級行政執法機構的設立,有兩種方案,一種是以遼寧省為試點的縣區只成立一個“行政綜合執法中心”;另一種是根據4月份出臺的《黨政機構改革方案》中,要求組建農業、文化、交通、市場、環保五個專業領域執法隊伍,根據這一要求,在縣區建立“5+1”綜合執法隊伍,即在五個領域執法隊伍成立之後,將剩餘的其他行政執法職能整合在一起,成立一個“行政綜合執法中心”。

目前,已經審批執行的海南、山東、福建、廣東、湖南、雲南、吉林、江蘇、浙江等11個省級黨政機構改革方案中,對行政執法綜合改革中的縣區機構設置,基本上都是按照“5+1”模式改革。

在事業單位改革中,由於行政類職能劃歸黨政機關承擔,事業單位取消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屬性,也就是說,從此以後,事業單位不再參公管理了,原來的參公單位,成為普通事業單位。這對於承擔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好理解,但是,行政執法依然是行政職能,行政執法能不能按照原來的管理模式,參公管理呢?還是在今後的改革發展過程中,全國統一置換為行政編制,成為正兒八經的公務員機構?

首先,事業單位以公益服務職能為主,不再保留行政類、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這是方針原則。因此,事業單位不參公,也是大政方針、是大趨勢。不大可能因為特殊存在的行政執法單位,就推翻這一發展趨勢。從已經試點的遼寧省來看,執行的原則是已經過渡為參公人員的,暫時保留身份和待遇,也可以在公務員和黨群參公機構之間自由轉任。單位的參公性質不存在了,個人身份憑什麼保留,能保留多久,這是現實問題。可以自由轉任沒錯,問題是機構改革,領導職數減少,行政編制實行總量控制,也要減少。參公人員有多少人能調整到有空缺行政編制、空缺領導職數的行政、黨群機關任職,想必大家心中都有數,跟明鏡似的。

其次,行政執法機構能不能進行二次改革,在今後改革成為行政機構,全國統一置換為行政編制?目前,全國的公務員編制只有700萬,縣區行政執法人員全部置換為行政編制,行政編制要增加200多萬。政府要簡政放權,精簡機構,行政編制實行總量控制,要保持在2012年的底數上,只減不增,一次性增加這麼多行政編制,可能性基本不存在。另外,從執法隊伍本身來講,有管理幹部,有專業技術幹部,還有工勤人員;有提拔任用的,有國考省考招考進來的,還有退役軍人轉業退伍安置的,還有其他不明路子進來的。這些人如何區別對待,還是一鼓腦全部置換?不管採取哪種方式,矛盾都會特別尖銳,而且對事業單位、事業人員也不公平!

行政綜合執法改革,雖然方案定了,但人員安置政策依然沒有確定,參公人員如何過渡,原來的職稱如何對接,事業人員執法與行政執法法律法規規定是否有衝突,等等,這些問題都亟待解決。只有這些問題完善解決了,行政執法綜合改革才能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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