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崗職工被強行列入靈活就業人員,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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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崗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下崗給你部分錢,買斷你的工齡,解除合同,你與企業沒關係了,檔案保留,給你失業金18個月(也有不同的)。另一種是下崗,不解除合同,不給你補錢,自己交錢買保險,企業保留工齡,檔案保存,可以按照檔案時間按時退休。不管哪種情況,你都是靈活就業人員,後者保留工齡不解除合同,可能退休時待遇好點。你都與企業沒關係了,怎不是靈活就業人員呢,下崗說明沒有了崗位,沒有了崗位,不簽字,待崗更沒有辦法,還用強制嗎?根本不是強制的,要不你就不解除合同,不要補貼,要不就保留工齡,有些人就看見找的那部分錢了,要了錢走人了,再找企業,有用嗎?我看你還是好好工作吧。


常青樹123583711


問題:下崗職工被硬性列入靈活就業人員,合法嗎?

題主的認識稍顯偏激。在我國,下崗職工和靈活再就業人員都是指向特定群體的專有名詞。下崗職工出現於上個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是指被動買斷工齡,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人。下崗意味著失業,從此失去原單位的一切保障,拿著買斷工齡換來的每滿一年幾百元的補償金走向社會。此後有可能轉化為其他人員,比如靈活就業人員,有單位的從業人員等,但沒有人硬性把誰列入哪個行列。靈活再就業人員是針對全日制固定用工而言的,是一群或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或臨時工,或小時工,或其他彈性、靈活方式就業的勞務用工人員。靈活再就業人員既包括在人才或職介委託存檔的,也包括在街道或社區社保所登記存檔的個體經濟等自謀職業人員、小微私企,家庭作坊從業人員,下崗後仍失業人員,勞務人員,彈性就業人員,以及其他失業人員。沒有硬性規定,強行把下崗職工等同於靈活就業人員對待。

下崗人員有成為靈活就業人員的可能,但不絕對,要看自己的本事和機遇。下崗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不是等同的概念,客觀地講,沒有人把下崗職工強行列入靈活就業人員的行列。下崗後通過各種路徑,成功再就業,轉化為有穩定單位和收入的單位從業人員,還是轉化為沒有正規單位,沒有固定收入的靈活就業人員,是自己的本事,還真沒有什麼合法不合法之說。下崗政策是違法的,下崗以後怎樣就業,就沒就業,就了什麼樣的業,就都是自己的事兒,沒有什麼單位,沒有誰對你有法定義務,列沒列入靈活就業人員,沒有合法不合法之說了。就別再糾結於此了,沒用。即使本事不夠,機遇不佳,成為了靈活就業人員,也沒什麼大不了的。要想得開,此一時,彼一時,咱們走著瞧。堅強些,殺出一條血路來。如果不堅強,懦弱給誰看。一味地抱怨,也許在別人眼裡,就只能是個笑話。

下崗買斷是不合法的,更不合情理。這是改革開放後,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陣痛,下崗職工是體制改革的犧牲品。回過頭來看看,下崗後的後續安置政策也是不夠負責任,不夠公正的。完全由自己繳納社保,負擔是比較沉重的。但從現實的角度講,普通百姓如之奈何?不活了嗎?絕不,打掉了牙,也要往肚子裡咽,要咬著牙好好活。我的親人中也有下崗職工,我很瞭解幾千萬下崗職工的心酸和無奈。從簽下買斷協議的那一刻起,生老病死與原來的單位再無瓜葛。誰來解決靈活就業人員,尤其是其中的下崗職工的隱痛?以後活成什麼樣,要靠自己,說別的沒有。看看我們身邊那些通過自己的努力,改變了下崗職工窘境,活得挺好的人,也不少。咱要活在當下,向人家學習。

我一直想知道是誰發明了靈活就業人員這個如此好聽的詞,可惜一直沒有結果。就業靈不靈不知道,看自己的造化,但有手有腳,活著是最基本的。不僅要活著,還要好好地活。不幸淪為下崗職工的朋友,更要活出個樣而來,不要自怨自艾,要自立自強。能重新找到穩定的工作更好。就業難,就自己做個體。只要不怕辛苦,就有飯吃。用點腦子,用點心,也許就能抓些機會,就能活得更輕鬆點。有什麼本事,吃什麼樣的飯。想開點,踏踏實實地一天天過。不和別人攀比,過自己的日子,走自己的人生。現在的社會變化快,機會多。咱們一邊努力著,一邊等待著。也許哪天風就來了,你就是那隻能上天的豬。千萬別輕視自己,淺薄了人生。

友情提醒:

1、失業期間,符合規定的,可以領取最多兩年的失業金。

2、失業期間,記得到街道社保所或當地類似機構登記,可以免費享受在職職工醫保報銷待遇。

3、下崗靈活再就業的朋友,打當地12333問一下,當地有沒有4050政策。如果有,自己也符合,記得申請政府社保補貼,減輕社保繳費負擔。

4、到街道、社區、居委員等相關部門瞭解當地就業優惠信息,爭取政府福利。比如免費就業培訓,免費參加招聘會,免費定向介紹或安排就業等。

我是“水流雲在草青青”認真誠懇的退休顧問,歡迎大家關注我,查看更多關於社保及退休的文章。願天下人都能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水流雲在草青青


原國企在崗職工買斷工齡,就已經解除了與企業的勞動關係,已經屬於一個城市的普通居民了,所謂靈活就業人員,理解是你也可以自謀職業,也可幫人打工。至於社保醫保,原單位保存下來的,如果你沒在現在的單位就業,那你得自己繳納。國企職工大面積下崗,對於原來端著鐵飯碗的國企職工來說,的確帶來了很大的衝擊,年齡大的,身體不好的,全家人都下崗的,一時失去了穩定的生活來源,既使是年輕力壯的,也面臨擇業問題,有的原來的工作沒有什麼技術,一時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但是,我們也回過頭來講,原國企也不是一個有活力的企業,存在嚴重的大鍋飯問題,關係網十分嚴重,有比較好一點的企業,有關係的安插進去,搞得當領導的也不好管理,做好做不好一個樣,這樣才造成企業生產力低下,效益不高,有的存在嚴重虧損。如果國家不下大力氣改變這種狀況,我們可能還在拿幾十元工資。改革是發展的方向,不改革肯定沒有出路。問題是當時下崗職工在安置上值得商榷,有的一兩萬就打發走了,甚至幾千元的也有,有的家庭甚至一家人都下崗,生活面臨著十分困難的境地。當然,國家為了鼓勵下崗職工創業,也出臺了相關優惠政策,比如,減免工商和稅收,為創業者提供免息貸款等。出生在5,6十年代的下崗職工,現在都陸續到了退休年齡,享受著領取社保福利,基本生活才有了保障但問題又來了由於公務員和企業職工在退休待遇上存在較大差別,在當今物價現狀下,一個企業職業退休費的確太少,只能說,可維持基本生活。隨著國家的經濟不斷髮展,對企業職工退休政策作適當調整,相信今後企業職業的退休費也會得到改善。


知秋144466680


下崗職工有下崗職工的定義,靈活就業也有靈活就業的定義。

下崗職工是指失去工作的職工。但是我們很多人印象裡認為就是沒有正常工作的職工,就叫下崗職工。下崗職工可以享受失業金待遇,我們國家最長領取時間是兩年。不過主動辭職的職工,領取不了失業金。

靈活就業主要是指非正規部門就業,即勞動標準(勞動條件、工時、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生產組織管理及勞動關係運作等均達不到一般企業標準的用工和就業形式,主要是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家庭作坊式的就業。 主要由三部分人群構成:

1、自營勞動者:包括自我僱傭者(自謀職業)和以個人身份從事職業活動的自由職業者等。 比如淘寶店主、攝影家、旅行家等等。

2、家庭幫工:即那些幫助家庭成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

3、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主要是指非全時工、季節工、勞務承包工、勞務派遣工、家庭小時工等一般勞動者。


實際上我們很多下崗職工,在失去工作後通過各種方式獲取一部分收入,就是屬於靈活就業。比如出去打打零工,買點小商品,利用自己的技能掙點錢等等。現在還有一些淘寶客、做調查、自媒體非常潮流的方式。

實際上,下崗失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很難有一個準確的界限。如果說以收入來界定的話,失業人員是沒有任何收入來源的,靈活就業人員就是有收入來源但不穩定的一種方式。

相對來講,將下崗失業人員列為靈活就業人員,可以享受相應的靈活就業人員補貼。三年之內可以補貼靈活就業人員社保的50%到70%。距離退休不足五年,可以享受到退休。


下崗失業人員不想列為靈活就業人員的原因主要是,女性靈活就業人員是55歲退休,而女性企業工作人員是50歲退休,五年的差距。當然有些地區都是女性幹部身份50歲退休的,比如四川、青島等。

所以,下崗失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沒有法定的界限,之間身份的轉換,也就沒有合法不合法的問題了。


暖心人社


下崗職工被強行列入靈活就業人員,合法嗎??

所謂“下崗買斷工人”就是社會失業人員,不存在有強制“靈活再就業”,也不存在合法不合法之說。關鍵你買斷下崗後,一等不來再安置,二還要家庭吃飯生活;更要適應社會形勢,不得不去自謀生活解決生機;總不能待在家中不做事,去申辯合法不合法吧!?如果是這樣,你最終的結果,就是待在家中坐吃山空;吃完後,再不去想辦法生存,只有活活地餓死;最終連收屍的人都沒有!


上世紀未本世紀初,國家深化改革;國有企業工人下崗買斷潮,造就幾千萬下崗、買斷、破產……產業工人;雖按政策給予一定的“工齡”補償,領取一定月份失業金;可滿大街的無業、下崗、失業人員到哪裡去就業?那幾年,想找到滿意的工作,簡直是天方夜譚;無奈之舉就是站街、拾荒、流浪、乞求、做臨工甚至幹黑工……

記得那是2005年的時候,社保局和地方政府委託所在地社區給下崗人員發了一張登記表;就是讓下崗人員登記後,發一張“再就業優惠證”;給予社保按60%檔自繳費,給予下崗工人再創業免費崗位培訓,給予下崗人員創業三年免稅(工商減免);給予企業接納安置下崗人員減免稅等……這就是那時下崗人員“再就業”的有關強制措施,如按國家《勞動法》《合同法》《保險法》等一系列法律條文,誰敢說:這“合法不合法”?!

農民耕作有田地,工人下崗有什麼?上無片瓦,下無寸土;一個個七尺男人,流落街頭是何等滋味?!他們以前進入工廠上班,有的是大學生分配,有的是招工招聘;有的是上山下鄉安置,退伍轉業安置……他們的原工作性質都合法;可偏偏讓他們強制性買斷下崗,

你說合法嗎?!

我們都是一路走來,經歷過改革大潮的風口浪尖,作出了應有的犧牲;有什麼好說的呢?!近二十年了,有的積癆成疾離我們而去了;有的含辛茹苦仍在大街小巷奔波生機,也有的自繳60%社保已經退了;可還有一些男60後,70後仍在咬牙切齒地拼命地活著;難道他們心中有苦有難,就不能得到國家好的政策去關照一下嗎?!最缺德的,盡有一些所謂“磚家”,還要研究“延遲退休”方案;難道這些“磚家”真的不食人間煙火嗎?能不能考慮一下,這一代下崗工人的真正的苦衷;放過他們!讓他們到齡自然地退休,讓他們過幾年清閒的日子!他們也是活生生的人啊!!!'


樹下酒仙


下崗職工隨著工廠的不景氣和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工廠減員裁崗,出現了大量下崗職工流向社會,這是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出現的事情,由於摸著石頭過河,各項政策法規不完善,留下了後遺症,現在年代不同了,經過30年改革開放,各項工作都走上了正軌,現在法制健全,巳經不存在企業把下崗職工,由於工廠原因給兩個下崗費甩袖子不管,讓他們回家喝涼水。這樣的情景巳經一去不復返了,受勞動法保護,下崗工人可以得到不少於下崗前一月工資單20個月的補貼,另外啟動失業保險的賠付,這是一筆不小的資金,在職工下崗前算清五險一金的欠費,不得拖欠,如果是企業原因造成職工失業,企業必須向職工付清上述費用,這是國家政策規定的,必須執行,否則下崗職工可以去法院告他們,職工下崗後爭取繼續上崗就業,在新的工作崗位上掙錢養家,不存在淪為無職業的自由職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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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燒了高香了。只要是企業職工成為下崗職工後,納入靈活就業人員,這是有法定條件的,不是想納入靈活就業人員就能納入的。只要符合法定條件,納入就納入吧,有政府管總比企業無人管強。

謝謝《頭條問答》老師邀請。

其法定條件如下:

一是因為企業原因(如壓縮生產經營規模,產品滯銷,精減人員等)解除員勞動關係。俗稱"買斷"或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員工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和補齊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員工在協議上簽字劃押捺手印,公證,企業把員工檔案送交政府就業服務局職介中心檔案室和失業保險中心。

二是政府就業局協助企業為員工辦理全國統一的《失業就業優惠證》。

三是員工憑《存檔證》和《失業就業優惠證》領取一年、或一年半、兩年的失業保險金(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四是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政府免費就業培訓,並推者三次就業機會。

五是在未就業前享受養老保險政府直補60.7%三年。

六是始終未就業女性到40週歲(後提前到35歲)男性50週歲(後提前到45歲)享受"4050下崗失業(靈活就業)人員優惠政策"。即養老、醫保兩大險個人先全額繳納,政府憑稅務繳費大票報銷60.7%,並將報銷款直接打入當事人社會保障卡,直至退休。

因此,企業下崗人員納入靈活就業人員只要符合法定條件是合法的。對員工有益。

管見了。











商世好


不合法!因為下崗職工是已經繳納過養老保險金的,而靈活就業人員是沒有繳納養老保險金的。但是下崗職工下崗後,沒有任何待遇與靈活就業人員的待遇是一樣一樣的,所以就被勞動管理部門視為靈活就業人員了!這裡存在很多實際問題的!對下崗職工來說是不公平的!不合理的!不和法的!


20976798338


合法這個詞在我國現形政策下,是值的商確的。

合法的事太少了,違法的事亦太多了。

曾經下崗職工,企業設備被後來者變賣,地皮開發成樓盤,職工卻無情的推向社會。雖然企業已不存在,但不宣佈破產,和一個風牛馬不相及的企業搞合併,把職工推到該企業。願幹就幹,不幹回家。職工不想幹必須把保險手續取走,不然沒人給你交保險。

為了將來還有點退休金養老,職工只能把保險手續交到勞動服務公司來代理保存。

法在哪裡?人民的權益在哪裡?民主在哪裡?法治在哪裡?

那些下崗職工在拼命養活自己的情況下,也在苦苦追尋。

誰能給曾經為國有企業奉獻了青春的六零後,七零後的職工一個答案。


了凡下凡


國家應當出臺政策,規範界定國企下崗1990---2010這十年為了國企轉型甘願犧牲自己崗位,把青春奉獻了那個歲月,現不適應社會發展了,國家應當像軍人退伍一樣可以優惠政策,如減社保費,提前退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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