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執行難」交出了一份漂亮的成績單!

解决“执行难”交出了一份漂亮的成绩单!

解決‘執行難’這場戰役真正是打出了聲威、打出了士氣。”

“體現了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巨大勇氣和擔當精神。”

“報告通篇體現了人民法院強烈的為民情懷和使命擔當,是一個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求真務實的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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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执行难”交出了一份漂亮的成绩单!

10月24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分組審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一些與會人員表示,2016年,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時,他們是持懷疑態度的,但不到三年的時間,最高人民法院拿出了一張非常漂亮的成績單,將勇於擔當作為的精神落到實地。

一張漂亮的成績單

“許多人說,‘執行難’是天下第一難,是一個‘馬蜂窩’,誰也不敢去捅它。這個‘馬蜂窩’敢不敢捅,是一個嚴峻的考驗。”景漢朝委員認為,最高人民法院不迴避矛盾,迎難而上,“現在來看,周強院長的報告使我們有充分的信心,‘執行難’問題能夠基本解決。”

陳竺副委員長完全贊成關於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他表示,報告堅持問題導向,全面深刻地分析了“執行難”問題的主要表現和複雜成因,提出了“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的目標要求;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實事求是地總結了“基本解決執行難”攻堅戰的進展和成效,客觀分析了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圍繞建立完善長效機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促進司法公正,明確了下一步工作的思路和舉措。

作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李培林委員表示:“我們中國社科院作為第三方評估牽頭單位,根據客觀和主觀指標的綜合評價,作出‘基本解決執行難’的評估,也是實事求是的。”

“執行難,難於上青天。”全國人大代表買世蕊說道,“聽到有些幹警的難言之苦,我一點兒也不責怪他們,而是對他們報以深深的理解。尤其是這三年,他們帶著對黨高度負責的精神、對人民群眾的深情,竭盡全力、設身處地盡一切力量解決了30多年的積案,解決了一大批疑難案件,積極回應了權益人的訴求。”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感慨說:“在最高法關於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裡,後面列出了27位同志履職犧牲,我表示最大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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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不能”怎麼辦?

報告中提出:“執行過程中,有相當一部分案件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經核查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客觀上不具備執行條件,即使法院窮盡一切措施,也無法實際執行到位。這類案件,一般稱之為‘執行不能’案件。”

鄭功成委員建議強化責任保險,對於那些執行不能的對象應加快建立相應的保險制度,比如交通工具責任險、公共場所責任險、醫療責任險、產品責任保險等,因為這類保險不能減免致害方責任,卻可以補償債權人的利益,是可以解決“執行不能”的一劑良方。

全國人大代表李長青則認為我國司法救助專項資金規模有限。“隨著解決‘執行難’工作的深入推進,‘執行不能’也為越來越多的人所理解。對‘執行不能’案件中部分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的,急需國家建立相應的救助機制。現行的救助模式由於沒有全國統一的制度設定,存在不統一、不規範等問題,隨意性很大,特別是受制於地方財政限制,救助資金普遍存在數量較小、救助範圍受限的問題。在下一步工作中希望相關部門能出臺有力措施,將更多需要救助的人納入救助範圍,給予及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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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實執行人員力量

劉海星委員對報告中提出的法院執行人員力量和能力不足印象深刻。他認為,執行法官壓力大,任務重,加上執行案件辦理能力參差不齊,這也是導致執行難的主要內因之一,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劉海星建議結合深化執行體制機制改革,平衡好審判和執行工作的力量投入,加大專業培訓,同時加強執行保障力度,著力化解執行工作中的人案矛盾。

李長青說:“據我瞭解,全國大多數法院的編制是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定的編,現在已過去30多年了,編制沒有得到相應的增加,但案件數量卻增長了十幾倍乃至幾十倍,並且每年的案件數都在以10%以上的比例增長,一線法官年均結案在300件以上才能完成指標任務。”

他表示,在解決“執行難”工作中,法院雖向執行部門充實了部分力量,但人員不足、人員老化的問題依然嚴峻,執行力量的增長又導致審判力量捉襟見肘,沒有從根本上緩解人案矛盾,不利於建立長效解決“執行難”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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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共同參與機制

韓曉武委員說,一提到“執行難”,大家很容易的就將矛盾的焦點集中在法院身上,其實,“執行難”問題的出現,不僅僅是法院自身的問題,還有深層次的社會、文化、法律等眾多原因。

他建議完善規範執行聯動機制,優化執行外部環境。“‘執行難’是‘轉型’時期不可避免的,它並不是某一部門或某一方面的問題。執行工作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解決‘執行難’,需要公、檢、法等各有關部門乃至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逐步形成以黨委領導、政府支持、人大監督、法院主導、社會各方面共同參與的機制。”

同樣,張平委員認為,有些執行難問題確實不是人民法院一家可以徹底解決的,有些案件也確實有人民法院的難言之隱,“比如有些行政部門,特別是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會把自己的不當舉措或者政策措施所產生的一些違法違規事件與糾紛,最終推給法院去解決,這也是一些地方產生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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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為進一步解決好執行難問題,劉修文委員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快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工作步伐,全面推進全社會誠信建設,切實解決“執行難”的社會癥結。

杜玉波委員說道:“我贊成監察和司法委的調研報告中指出的,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對解決‘執行難’具有基礎性作用。為此建議加強信用信息管理,促進各行業、各部門和區域間的信息共享和對接整合,避免‘信息孤島’,更好地發揮風險防範、過程監管和引導懲戒的作用。”

沈躍躍副委員長同樣認為要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要大力宣傳誠實守信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進一步健全不敢逃債、不能逃債、不願逃債的制度體系。要加強宣傳,讓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共同監督,讓‘老賴’難以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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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的單獨立法

韓曉武委員建議適時制定頒佈民事強制執行法。“我國現行的執行方面的法律規定主要包含在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由於不盡完善,不少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難以滿足整個執行工作所需,應該抓緊修改完善。”

因此,韓曉武認為強制執行並不僅僅是對法院民事判決的執行和保障,而是對所有法定執行的執行和保障。“僅僅靠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司法解釋是不夠的,應當通過單獨立法予以規範。”他說道。

彭勃委員認為,在我國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妨害執行已成為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原因。他建議在刑法中增加妨害執行罪,通過強力的刑罰懲處、有效的威懾,制止妨害執行現象的發生。

報告中提出:“法律和配套制度不夠健全完善”“我國尚未制定單獨的強制執行法”。沈春耀委員表示, 報告中提到的制定強制執行法,在不久前黨中央批准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中已經明確列入,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和有關方面共同努力,積極工作,儘早把強制執行法草案提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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