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貼牌加工是否屬於商標「使用」?

貼牌加工,指雙方根據約定,一方為另一方生產特定商標或品牌的商品並將商品全部交由另一方經營銷售的方式。

涉外貼牌加工是否屬於商標“使用”?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即: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是包括了實際上的使用, 例如用於商品包裝等, 也包括法律上達到一定標準的使用,例如廣告宣傳、 展覽等。

那麼,貼牌加工的生產行為是否構成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基本案情

北京君策九州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於2015年12月15日對福萊服飾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註冊的第8815851號“DISCOVERUW MEN’S UNDERWEAR及圖”商標(以下稱複審商標)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請求撤銷複審商標在第25類“內衣、防汗內衣、內褲、鞋、帽、襪”等全部核定商品上的註冊。商標局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無效,複審商標予以撤銷。申請人不服,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

決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複審商標被許可使用人溫州探索進出口有限公司於2012年12月15日-2015年12月14日期間內對複審商標於中國在“男士內褲”商品上已實際投入生產經營,雖然該行為系貼牌加工,商品未在中國大陸市場流通,但是,該實際生產經營行為仍發生在中國大陸地區,這種行為實質上是在積極使用商標,符合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規定旨在鼓勵和促使商標權人使用商標,避免商標資源閒置、浪費,保障商標制度良好運轉的立法目的。故對複審商標在與“男士內褲”相同或類似的“內衣、防汗內衣、內褲”商品上的註冊予以維持,在其餘商品上的註冊予以撤銷。

典型意義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貼牌加工的生產行為是否屬於商標法所稱商標的“使用”。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制度的立法目的旨在鼓勵和促使商標權人使用商標,避免商標資源閒置、浪費,保障商標制度良好運轉。就貼牌加工問題而言,雖然貼牌加工的商品並未在中國大陸市場流通,但是商品的生產加工行為發生在中國大陸,生產者將商標附著於商品的行為具有使之區分商品來源的真實意圖。這種行為本身是對商標進行積極使用的體現,對這種行為持鼓勵態度符合上述立法目的。反之,若不認定此類使用行為的效力而撤銷商標註冊,則易使生產者的正常經營活動因對外貿易、海關政策而受阻,不利於社會生產秩序的穩定,也不利於商標註冊制度的有序運轉。故本案中,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人提交的使用證據有效,複審商標在相應商品及類似商品上予以維持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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