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考試《刑法》知識點

事業單位考試中,主要通過案例的形式考查《刑法》知識點,以客觀題為主,也會有判斷題出現。因為考查的側重點是案例,所以學習這部分知識點,以理解記憶為主。

事業單位考試《刑法》知識點

總則

一、概述

1.刑法的基本原則:(1)罪刑法定原則(2)平等適用刑法原則(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注意: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行政法原則,不屬刑法原則

2.溯及力:從舊兼從輕原則

二、犯罪與犯罪構成

1.犯罪最本質的特徵: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2.犯罪的構成: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

犯罪主體:自然人、單位 (1)自然人14週歲以下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視為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但要對8種嚴重犯罪擔責。滿16週歲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單位犯罪單罰只罰負責人。

犯罪主觀方面:(心理態度) (1)故意:明智會發生,希望發生——直接故意 明智會發生,聽之任之,有意放任——間接故意 (2)過失:應當預見,但沒有預見——疏忽大意 已經預見,輕信結果能夠避免——過於自信

注意:意外事件無刑責。

犯罪客體: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客體,但不一定有犯罪對象(如 偷渡國境罪)。犯罪對象指具體的人或物,犯罪客體指社會關係。

客觀方面的危害結果:實際損害(例 屍體)或危險狀態(例 井裡投毒,即使沒人喝,也構成犯罪) 注意:不承認用迷信手段殺人

三、排除犯罪的行為

1.正當防衛(英雄救美也屬正當防衛):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只能針對不法侵害人,不能傷及無辜,且制止即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屬防衛過當。無防衛過當,正在進行嚴重的暴力犯罪,防衛致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

2.緊急避險:特徵——遇到現實存在的危險,不得已而為之,損失較小利益保護較大利益。超過必要限度,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職務業務有特定責任的人不適用緊急避險。

四、故意犯罪形態

1.犯罪預備:踩點、蹲點、買兇器、練技術、出發在路上

2.犯罪未遂:主觀上想要做但沒做成,即欲做而不能做。

3.犯罪中止:客觀上無阻礙,但主觀上不想做,即能做但不願意做。注意:犯罪中止必須是在犯罪過程中,有效阻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如果未能阻止犯罪結果發生,不屬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是常考點,也是難點,大家在做題時注意區分。

五、共同犯罪

1.特徵:至少兩人以上,必須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

2.不屬共同犯罪的情形:(1)偶然遇到的同時犯罪(2)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3)利用他人,如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他人不知情。

3.兩人或多人可能同為主犯,或一主一從,但不存在都是從犯的情形。

六、刑罰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無期、死刑

2.死刑:(1)罪行極其嚴重(2)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時不滿18週歲、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時,已滿75週歲不適用死刑,手段極其殘忍致人死亡的除外。(3)死刑必須報請最高院核准,立即執行最高院核准,死緩省高院核准。

3.死緩期限為兩年,分三種情況:(1)兩年內,無故意犯罪——減為刑期(2)兩年內,有重大立功表現——減為有期徒刑25年(3)兩年內,有故意犯罪,情節嚴重的,報最高院核准,立即執行死刑;情節較輕的,重新計算兩年的緩刑期。

4.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注意:附加刑可以獨立適用

七、量刑

1.累犯:不滿18週歲犯罪不成立累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累犯不適用緩刑,不得假釋。

2.自首與立功:(1)一般自首——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特殊自首——被捕後,主動交代其他犯罪事實 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可免除處罰 (2)立功——揭發他人的犯罪事實,提供重要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減輕或免除處罰。(3)二者的區別:自首供述的是自己的犯罪事實,立功則供述的是他人的犯罪事實。

3.難點:緩刑的適用、緩刑的考驗期、緩刑的結果

八、刑法的執行

1.減刑:(1)對象:管制、拘役、有期、無期 (2)條件: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現(3)限度與幅度:管制、拘役、有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無期——不能少於13年

2.假釋:(1)對象:有期、無期 (2)限度:有期——執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無期——執行13年以上,才可假釋(3)考驗期:有期——剩餘刑期為考驗期 無期——考驗期10年(4)禁止條件:累犯不得假釋,嚴重犯罪(殺人、強姦、綁架、放火等)判10年有期、無期的,不得假釋。(5)假釋的撤銷:考驗期表現不好,撤銷假釋,執行剩餘刑期;有新罪或發現漏罪,撤銷假釋,數罪併罰。

事業單位考試《刑法》知識點

分則

1.公職人員犯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

2.常考點: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侵佔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綁架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遺棄罪、強姦罪、敲詐勒索罪、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作弊入刑、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罪

黎明前的曙光總是在等待中來臨,備考路上,似乎那麼多努力的黑夜都看不到光明,但要始終相信,勝利就在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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