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彥偉|傳銷「監工」之死

最近一則消息引起了不少網友的熱議,說是雲南小夥張某被朋友騙進傳銷組織,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長達20天,在其試圖脫身過程中與“監工”發生爭執,將對方勒死。隨後,公訴機關以涉嫌故意殺人對張某提起訴訟。

在這件事上,我的看法和張某的辯護律師的意見一致:張某的行為即便不判正當防衛,也不應該判故意殺人,最多是防衛過當。

冀彥偉|傳銷“監工”之死

很有必要再次討論關於正當防衛的問題。應該說,於歡案和崑山反殺案,尤其是後者,堪稱我國法治史上一個里程碑式的案例。於歡最初被判無期,後來改判為防衛過當,獲刑5年;崑山反殺案則直接裁定電動車主屬正當防衛。這兩個案子,真切地反映出了我國司法建設的巨大進步。

與以往的判例相比,這兩個判例最大的不同大概有兩點:一、更多地從防衛人的權益角度出發,不只看後果,不再找平衡;二、更注重於侵害發生的整個過程,而不在糾結於具體動作細節。

冀彥偉|傳銷“監工”之死

基於以上變化,我以為,判斷張某的行為性質,也不能只看後果,而應該著眼於事件的整個過程。從張某被騙進傳銷組織開始,他的合法正當權利就一直在被侵犯,並多次遭到毆打。在這種情況下,張某未來的人身安全,面臨著巨大的不確定性,因為傳銷出命案的例子太多了。

想要脫身,他只有兩個選擇:要麼說服“監工”,要麼制服“監工”。很顯然,在說服失敗後,他已經沒有其他路可走。因為一旦別人回來,誰都不敢保證他還能好好活著。

冀彥偉|傳銷“監工”之死

更何況,在爭執中,“監工”掐著脖子把他推到牆角。這時候,他的生命安全已經遭到威脅。我認為,此時他做出的任何反擊行為,都應當被認定是防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監工”在臨死之前,都沒有鬆手。

就像崑山案中的於海明一樣,在高度緊張和巨大的恐懼情緒支配下,我們不能要求張某還得保持足夠的理性。

冀彥偉|傳銷“監工”之死

因此,評判這件事,應當看事件的整個過程,更多地從張某的權益角度去考慮他所受的侵害和巨大風險,不能只看後果。一個人,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0天且未來無法預知的情況下,出於自保本能,無論做出什麼樣的行為都應當被理解和寬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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