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看:徵收維權中被徵收人一方的證據收集大全!

■點擊右上角【關注】“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頭條號,私信回覆“諮詢”,即可享有一對一法律服務諮詢。

■本文作者:楊蕾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儘管“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是被告基於其優勢地位而負舉證責任,但這決不意味著老百姓一方就不需要提供必要的證據。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這句名言在徵收維權領域同樣適用……

在徵收維權涉及的各種行政訴訟案件中,作為原告的被徵收人主動收集證據是一項必不可少的工作。眾所周知,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原告被告在舉證方面是平等的;而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規則是“由被告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行政訴訟原告被告在舉證方面是不平等的。但這並不說明行政訴訟中的原告不承擔任何舉證義務。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因此,被徵收人是需要舉證的,而絕不能帶著一紙起訴狀就去開庭。本文,在明律師就徵收維權中常見的訴訟案件說一下被徵收人的證據收集問題。

不可不看:徵收維權中被徵收人一方的證據收集大全!

一、針對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未得到任何答覆的行政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申請信息公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答覆,逾期未予答覆就屬於行政不作為。在徵收維權中,被徵收人經常會遇到向相關行政機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而遲遲得不到答覆的情形。針對這種行政不作為可以以相關行政機關為被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此時應注意收集其向行政機關提出過信息公開,查處違法用地及建設申請的證據。一般通過EMS郵寄的方式申請,快遞單上要寫清楚所郵寄的內容,如“姓名+申請公開徵地批覆等相關材料”,“姓名+就某某違法用地、建設行為申請查處相關材料”;快遞單上還需要寫清具體郵寄時間。寫好的快遞單需要拍下清晰的照片保存在手機或電腦上,隨時需要隨時打印即可。郵寄後根據快遞單上的快遞號及時查詢投遞信息,已簽收的截圖保存。

不可不看:徵收維權中被徵收人一方的證據收集大全!

二、針對徵收主體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責令交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

在明律師曾多次強調過,這3個東西是徵收維權過程中的“命門”所在,若對補償安置不滿,只要尚在救濟期限內,被徵收人一定要堅決起訴,絕不能含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縣級人民政府有權作出房屋徵收決定;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不明確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有權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針對房屋徵收決定、補償決定、責令交地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需要收集以下證據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用來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和戶口性質;

(二)房屋徵收決定案件、補償決定案件需要準備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

責令交地決定案件需要準備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租賃合同,用以證明原告對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對涉案土地上的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權,與本案具有利害關係,屬於適格的原告主體資格。

(三)房屋徵收決定、補償決定、責令交地決定,用以證明被告對原告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

(四)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及告知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用以證明涉案徵收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業開發之實或涉案原告合法房屋所在地塊不在此次徵地範圍之內。(根據代理律師意見有此需要時提供)

三、針對房屋被強拆及強拆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在房屋被強拆的情況下,有的先對強拆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待強拆行為被確認違法後再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申請,在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答覆、作出不予賠償決定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時,再針對賠償問題提起行政訴訟;有的針對房屋被強拆及強拆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一併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針對行政強制案件、行政賠償案件需要收集以下材料:

不可不看:徵收維權中被徵收人一方的證據收集大全!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租賃合同,用以證明原告對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對涉案土地上的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權,與本案具有利害關係,屬於適格的原告主體資格。

(二)原告拍攝的被強拆前的房屋內外照片,用以證明該房屋的事實狀態等基本情況。

(三)原告房屋被強拆現場照片。用以證明被告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將原告的涉案房屋強制拆除,屋內物品被毀損,其行為嚴重違法。

(四)原告在強拆前對屋內物品所錄製的視頻及列明包括物品名稱及價值的損失清單,用以證明房屋被強拆後所受到的經濟損失。

(五)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明,用以證明涉案房屋用於經營以獲取停產停業損失的賠償。

(六)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案件需要出示確認違法的《行政判決書》、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不予賠償決定書》或者賠償請求人有異議的《行政賠償決定書》,用以證明原告對行政賠償決定不服,依法提起本案訴訟。

綜上所述,徵收維權中收集證據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由於作為被徵收人的原告在行政訴訟中面對強大的行政主體,法律也明確規定由被告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但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徵收人也需要盡己所能的收集相關證據證明行政行為違法或因為違法行政行為遭受損害。在明律師最後需要提醒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在徵收過程中,任何文件在不清楚具體內容及其含義的情況下不可簽字,與任何行政機關的電話溝通都需要錄音,簽收每一份快遞都要在快遞單上寫清楚收到的具體時間,每一份交給行政機關的文書都要複印一份留存。某種意義上講,證據收集是一種意識上的比拼,當我們在此問題上勝過行政機關時,取得良好的維權效果就是完全可以期待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